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首先,《刑法》第九章把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未将国家机关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进去。这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见因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以渎职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既使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也不能以渎职罪论处。《刑法》第九章以外的一些章节,  相似文献   

2.
正高检第八号指导案例认为,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是个语焉不详的问题,在立法中对其只有直观规定,没有具体操作规则,如在玩忽职守罪中,因果关系体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的"致使"二字,  相似文献   

3.
一、扩大读职犯罪主体范围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客观需要原《刑法》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规定为读职犯罪、而修订后《刑法》考虑到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把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因此只把渎职犯罪的主体界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这种指导思想固然尤可厚非.但从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来看,这种界定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渎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不仅仅局限在国家机关的范围内,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往往是严重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相似文献   

4.
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指出探讨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累计计算问题对于解决渎职行为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打击预防职务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6.
渎职犯罪案件中非物质性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渎职犯罪的必备要件。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渎职案件中的33个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立案标准看,渎职犯罪以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大小来确定罪与非罪,而且有物质性损失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之分。如滥用职权罪,物质性损失后果是: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  相似文献   

7.
周军  浩清  许新宇 《检察风云》2007,(11):22-25
编者按:"渎职侵权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一些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看,渎职造成的损失往往比贪污受贿更可怕,而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看,渎职侵权其对执政、执法部门公信力的破坏更是惊人.本期集中刊登的两起警察杀人和打人致死案,其性质更是超出了渎职的范畴,让人不禁发问:这些警察的匪气究竟从何而来?……  相似文献   

8.
《司法业务文选》2013,(Z3):2+97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相似文献   

9.
渎职行为的多样性、犯罪客体的复杂性以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渎职结果的多样性。要正确理解渎职行为造成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综合评价“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正确看待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偶然因果关系,不断完善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障,准确界定渎职事件的媒体曝光与非物质性危害后果的关系,提高对渎职行为形成的潜在危害后果的认识,适时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0.
农村合作基金会负责人渎职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负责人因渎职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渎职者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检察机关内部对基金会负责人因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一,因而查处此类案件颇有顾虑。为准确地打击发生在这一领域的渎职犯罪,有必要对此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认真探讨。一、关于管辖问题  检察机关所管辖的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对基金会负责人的渎职行为检察机关能否管辖,除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外,还应考虑基金会的性…  相似文献   

11.
调查背景:2004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同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决定从2004年5月到2005年6月,集中一年时间,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犯罪的专项活动,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5类侵犯人权犯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由此展开。至2005年5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3773件,4645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204件,1751人。起诉1924人,法院…  相似文献   

12.
论渎职罪构成中的损失结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行为有无造成重大损失结果,这是结果犯类型渎职罪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也是当前渎职罪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指导观念,将渎职罪构成中的损失界定为"无法挽回的灭失性损失",违背基本法理,已成为处理渎职罪的法律陷阱。  相似文献   

13.
侵犯商业秘密罪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文玉 《政法学刊》2003,20(2):10-12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应符合主观和客观要件。损失额的确认,首先须确定损失的范围,其次要采取正确的计算方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方法行为不应与本罪数罪并罚。犯罪行为类型、方式、手段不同,量刑时就应采用不同的刑种或刑罚幅度。  相似文献   

14.
夏祥林 《法制与社会》2011,(27):65+67-65,67
对于多个渎职行为共同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如何判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如何认定渎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支配型因果关系、独自型因果关系及集体决策型因果关系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5.
[文(令)号]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公布日期]2006.7.26[类别]程序法·刑事诉讼[施行日期]2006.7.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  相似文献   

16.
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玩忽职守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相应的在行为类型上,可以分为作为型与不作为型玩忽职守行为。玩忽职守犯罪的"重大损失"不应包括间接损失。本文指出确定经济损失的时间应以立案时为止,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应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7.
康明 《行政与法》2005,(7):120-123
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待自己的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或者擅离职守,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渎职罪之一。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职可渎,不存在“玩忽职守”的前提。没有“渎职”因素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上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后果的,由于其主客观要件的不同,应以他罪定性。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客观方面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只能  相似文献   

19.
渎职罪"重大损失"结果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结果,应采取质的标准、量的标准以及质与量相结合的标准,综合分析认定。在一定情况下,间接损失也应认定为犯罪结果的范畴。已挽回的经济损失能否用以折抵行为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考察挽回的时间、挽回的主体,挽回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20.
一、当前查办渎职罪案件遇到的主要问题(一)《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主体限定,使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类似行为无法被追究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较多地照顾到了渎职罪的细化,应该说是有实际意义的。但是.南于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将渎职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困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