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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渎职罪损失的范围,应当将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纳入。渎职罪的间接损失系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债权无法实现,可期待利益损失都是间接损失。渎职犯罪损失的计算应当以立案侦查时为最后期限。单次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犯罪,只要未经处理的,其损失数额可以累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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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起点额因损失表现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计算时间区间,应区分为立案"重大损失"和定罪量刑"重大损失",对于前者,应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造成损失时起,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时止;而对于后者,则应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造成损失时起,到案件起诉时止。"重大损失"的计算范围,应严格查明损失和渎职行为的因果关系,只有那些与渎职行为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损失才能计算在"重大损失"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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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方面,销项和进项税款损失不应予以累计计算,同时,犯罪嫌疑人被扣押的个人财产不能用以折抵国家税款损失。本罪应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人接受为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另外,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但不能排除少数间接故意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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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的心理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纪委第五次全会要求各纪检监察机关,把“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行为”,列为1995年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点内容。 丁品余《中国肌体上的黑洞》(见广东省政协《学习参考资料》第107期,第14页—第16页)一文有这样的统计数字:“北京市1988年到1990年间,贿赂案件损失总计3439万元,而玩忽职守案的损失却高达15410万元,后者比前者竟高出4.4倍以上”;“某市1988年—1990年间,经市检察机关查结的贿赂案件和失职渎职案件之比为22:1,而二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之比却是1:44。更使人吃惊的是,他们的单个案件经济损失的平均数额为1:101”;“近年来,玩忽职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越来越大,大要案约占70%左右,损失成百上千万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竟达2亿元”;“专家们估计:我国每年因失职渎职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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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额犯中的虚拟共同犯罪问题——以盗窃罪为分析背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额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对于数额犯而言,即使不成立连续犯,只要行为具有连续性,仍可累计计算数额。如果行为人连续多次与不同主体共同实施某种数额犯之行为,当每一次共同行为均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时,该行为人应按虚拟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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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按照通说,是指行为人因盗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物损失的大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数额的认定,往往是以失主的损失为准。笔者认为,失主的直接损失,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与犯罪分子意图通过盗窃行为所占有的公私财物的数额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将其作为认定盗窃数额的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则有失偏颇,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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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案数额计算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此种行为造成他人合法财产的损失。盗窃数额的大小,既决定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盗窃数额较大时才认为构成犯罪),也决定刑罚的轻重。因此,不管是对于单人作案还是对于共同作案的盗窃案件,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均是正确处理此种案件的一个关键性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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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司法解释因权限未能明确而又困扰司法实务界的有关数额方面的深层次问题,作者经分析和论证后认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犯不应处罚未遂,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认定和计算应遵循以法益为核心的几个基本规则,已经经过行政和民事处理的数额是否在刑事程序中累计计算要依行为本身的性质确定。此外,作者在关于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达到刑事犯罪数额标准的案件如何处理上提出了比较适当、具有操作性的民事与刑事程序衔接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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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玩忽职守犯罪的损失数额王风浪当前,办理玩忽职守案的突出问题是损失数额不好确定,造成立案难,或已立案的难以结案。对玩忽职守这种结果犯罪来说,除有玩忽职守行为外,还必须达到立案标准规定的损失后果,否则不能构成犯罪,即要求行为与后果的一致性。在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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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以及避免申请人滥用申请权利,而并非替代申请人的释明责任.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数额可以适当灵活掌握,且不能作为当事人赔偿数额的上限,否则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或者申请人同意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但是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属于金钱难以弥补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高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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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间接经济损失是指渎职行为间接引起或造成的相关财产上的损失。可以将间接经济损失分为可得利益的损失和补救性损失两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具有未来可能性、实际存在性和有限存在性等特征,而补救性损失可以通过比较法和估算法尽可能地估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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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理解与认定 兼析“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应限于给权利人经济上造成的损失。在计算“重大损失”时,通常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必要时可以以合理的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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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罪构成中的损失结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行为有无造成重大损失结果,这是结果犯类型渎职罪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也是当前渎职罪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指导观念,将渎职罪构成中的损失界定为"无法挽回的灭失性损失",违背基本法理,已成为处理渎职罪的法律陷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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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成立,应以行为人明知所窃取的财物具有相当的价值为必要。计算盗窃数额,要注意分析所窃取的葡萄、豆角与科研目标的关系;只能计算所窃取的葡萄、豆角本身的数额,而不能包括投入科研的成本、科研的整体价值和可期待价值以及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盗窃行为转化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以行为人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故意且确实破坏了生产经营为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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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行为的多样性、犯罪客体的复杂性以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渎职结果的多样性。要正确理解渎职行为造成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综合评价“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正确看待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偶然因果关系,不断完善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障,准确界定渎职事件的媒体曝光与非物质性危害后果的关系,提高对渎职行为形成的潜在危害后果的认识,适时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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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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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利息应当作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并以此时作为该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犯罪成立后侦查机关立案之前被挽回的损失不应当在认定重大损失时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的从轻情节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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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滥用职权,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是失职、渎职类错误的一种。调查滥用职权行为案件的难点一是案件发现线索不及时。由于这一行为与工作职权紧密联系,且只有出现损失结果后才能被发现。这是由这类错误的自身特点决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