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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以各自不同的机制,保护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以其无因性原则,切断前手交易的瑕疵,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保障无偿取得者正当利益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善意取得所不具有的机能。但在无权处分时,物权行为无法发挥作用,只能借助于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两者均不可偏废,都应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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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加以比较,试图从两种理论的发展渊源、适用范围、价值取向及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功能是否有可替代性等几个方面,来说明前者的繁荣兴盛,而后者却日趋式微的奥秘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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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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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物权行为的理论中,无论是赞成抑或反对物权行为理论,善意取得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关系都是相当重要的工具。如何看待关于二者的功能,相互之间的关系,存有大量的争议。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功能互补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回避态度只会引起理论和审判实践中的思路不清,对维护稳定的经济交易制度并无益处。承认物权行为,承认物权变动的独立性,才能适应将来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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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大多数民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法律规定无因行为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在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上,学术界分歧很大。现以物权行为、授权行为和票据行为为例作一讨论。(一)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我国台湾省学者王泽鉴先生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一文中认为:“在台湾地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独立存在,但通说多方设法使物权行为之效力系属于债权行为,使物权行为成为有因性,此就逻辑言,显然欠缺一贯性,盖既承认物权行为之独立性,自不能使其与债权行为同一命运,但由此可知,物权行为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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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我国物权立法对此应采取的选择是: 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 但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 而是被债权行为吸收; 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方法——交付 (动产) 或登记 (不动产) 为内在生效要件。这样, 物权变动过程就是意定行为(债权或物权行为) 和法定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结合;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法律赋予意定行为具有决定行为的效力; 但对善意第三人来说, 法定行为则具有决定意定行为的效力, 即赋予公示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 而无承认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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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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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1):86-97
代理权是否受到基础行为的影响,对于代理权的有无和范围的判断非常重要。有因无因两种解释方案的选取,需要以何者能够更好的平衡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为根据。无因性将授权行为和基础行为切断,使得相对人可以只根据授权行为判断代理权范围,极大地保护了交易安全。虽然无因性也具有诸多劣势:一方面,无因性提供的不区分的保护会将恶意相对人也纳入保护范围之中,无因性也不能对相对人的所有合理信赖都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在基础关系全部消灭或者孤立授权时,由于被代理人没有基础关系和其他法定求偿权可以借助,而只能求助于侵权法或者后合同义务制度的保护,对被代理人的保护力度十分薄弱;但无因性相比于不保护相对人利益的有因性来讲仍然具有巨大优势。在有因性和表见代理制度的组合下,不仅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以被有效替代,被代理人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护;并且,考虑到代理根本上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制度,有因性的选择更具有正当性。综合来看,辅之以表见代理制度的有因性是更好的解释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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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 ,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 ,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 ,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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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保障目的论解说──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文章认为,利益保障民事诉讼目的论中的利益是融诉讼中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于一体的,此两种利益在民事诉讼中相互独立而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目的内容,文章通过对审判权与诉权关系的分析还认为,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当且只能通过实现程序利用者的目的来达成,因而民事诉讼目的论所要研究的目的应当主要围绕程序利用者的目的,即利益保障,否则难以发挥诉讼目的论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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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忽视对立法目的的探讨和提炼,对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存在聚讼。以限制死刑主体,废止孕妇死刑为目的,可以对此作出和谐统一的、合目的的解释。审判时包括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与死刑判决执行程序。孕妇应指怀孕的所有情形,包括正在怀孕、曾经怀孕和异常怀孕等。刑法第49条与相关司法解释、刑诉法第211条等的规定不存在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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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大多集中在该理论对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上。本文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真正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益平衡;二是统一阐释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三是意思自治功能。并指出,物权行为抽象原则正确性的基础不是交易安全论,而是平衡论。利益平衡是该理论正确性的基础和界线。在利益失去平衡的情况下,应对抽象原则的适用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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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是对限制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的限制,其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比例原则保护的是一种相对权利,审查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合理性问题,不可克减的公民权利以及目的正当性不在其适用范围内。比例原则具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功能,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在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中普遍适用,理应回归行政法这一固有领地。为适应国家任务的多样性,比例原则在关注侵益行政行为的同时,也应当向授益行政行为和互益行政行为的领域拓展,但“最小侵害”的严格标准和“法益均衡”的目标追求,决定了其主要用于规制常态意义下的行政权力行使,在紧急状态中的适用要受到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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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公法皇冠”的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比例原则的“相对普适性”为其在经济法中的适用提供了法理基础,引入比例原则不仅可以回应经济法现代性的内在诉求,还是贯彻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范围涵盖“权力—权利”和“权利—权利”二元法律关系结构,但是,特殊紧急状态和合意行为应排除比例原则的适用。囿于比例原则的抽象性,有必要构建其在经济法中的类型化适用路径:以法律关系结构为划分依据,通过“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差异化认定标准,塑造“宽松”和“相对严格”的审查基准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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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是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而不是刑法某一个构成要素的价值目标。认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刑法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错把刑法的整体机能当成了其构成要素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应当服务于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但是,它却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承载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将社会保护的内容附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原则的社会法律意义,不利于现代刑法观念的培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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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价值特指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目的价值,直接体现了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目的及宗旨。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具有多重性,由此决定了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多元性价值,也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经济犯罪多元法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