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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一、产品缺陷的定义 (一)国外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概念的规定 产品责任以产品有缺陷为前提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质量义务的表现,也是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原因。因而,缺陷成为产品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几乎所有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都对缺陷概念作了解释。目前,关于缺陷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相似文献   

2.
美国侵权法上的售后危险警告义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的生产商一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某种危及使用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就要对其产品的使用者承担售后危险警告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警告产品使用者当心所存在的危险,否则,要就其没有进行售后警告的产品引起的损害对产品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此种侵权责任仅仅是过失侵权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以产品生产商存在过失作为条件;产品售后警告义务的确立使产品生产商承担的警告义务和侵权责任得以拓展,为产品使用者提供更安全的保护;在建立生产商售后警告义务的时候要考虑众多复杂问题。  相似文献   

3.
周友军 《法律科学》2014,(4):127-132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信息产品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云蔚 《现代法学》2008,30(1):166-172
信息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其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类似于有体物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尽管信息产品具备大规模生产、大批量流通等导致严格责任的属性,但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对无限责任的担忧使得信息产品的严格责任目前只能在十分有限的范围内成立。事实性、应用型信息的作者应就产品存在的缺陷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出版者、发行者应就产品存在的缺陷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5.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本依据,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加以区分,采取二元归责体系,本文就这一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6.
陶蓉 《法制与经济》2010,(12):97-98
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缘起于对交往安全义务的违反。生产者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说明缺陷和研发缺陷构成对交往安全义务违反的具体类型。生产者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原料零件商及准制造商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生产者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尚未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生产者责任的规定有进步也有不足。为完善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应建立交往安全理论,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丰富责任主体及强化说明、产品关注及警示召回义务。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突破了“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这一免责事由,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跟踪观察义务确立了法律基础.应进一步完善跟踪观察义务相关立法,明确义务门槛和追溯期限,并加强产品流通链条的可追溯性管理.  相似文献   

8.
论智力产品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大量智力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之一。与普通物质产品一样,智力产品的质量缺陷也会危及交易安全,给消费者的权益构成威胁。产品责任法应当关注市场交易客体的这一新变化,将智力产品纳入产品责任制度的调整范围,以实现对消费者的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9.
产品责任与产品缺陷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内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它不是合同责任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对产品责任归责时应实行严格责任,产品责任之诉中的产品缺陷概念包括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生产标准。建议加强产品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研究  相似文献   

10.
侯顺 《中国律师》2015,(2):75-76
一、与缺陷产品责任相关的几个概念缺陷产品,就是存在一定缺陷,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又可称之为问题产品。"缺陷"是界定产品责任最关键的问题,"产品必须存在缺陷"是缺陷产品责任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缺陷的种类一般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等。虽然各国法律或公约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以安全性为着眼点,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欠缺"安全性"或者具存"危险性"。  相似文献   

11.
产品责任:欧洲视角的比较法评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侵权法学会"设计的"刹车片故障案"、"被感染的血液案"和"桥梁垮塌案"三个虚构案例是为了从不同角度检验各个法域缺陷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和严格性。"合法期待"测试与"消费者期待"测试存在两方面的区别。适用于缺陷问题的"风险—效用"测试与适用于生产者过错问题的"风险—效用"测试之间存在重要区别。单一的理论不能对严格责任在现有产品责任法适用范围内提供正当性依据。产品责任是包含消费者法引以为据的典型正当性事由的自成一格的责任。对更广泛范围的人提供保护,可以基于普通人对市场销售或投入流通的产品不存在安全性方面的缺陷具有合理期待而正当化。  相似文献   

12.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定位为一种救济法,其基本架构与体系应依如下思路进行建构:应采取多元归责原则,将过错责任作为一般条款,将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进行类型化分解;采"过错吸收违法"的观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由损害、过错与因果关系三要件组成;绝对权请求权不应全部纳入侵权责任法中,而应将它们分置于民法典的相应部分。另外,损害赔偿制度也应在救济法的思维下进行体系建构。  相似文献   

13.
王仁荣 《行政与法》2010,(12):114-117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美国的判例表明,行业协会一旦误导消费者、与协会成员共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极有可能被判决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我国的行业协会不要随意对消费者或行业内雇员作出义务承诺,不要以规则制定者和成员单位监管者的姿态出现,不要随意发布未被研究成果证明的产品质量声明。只有这样,行业协会才会避免成为产品侵权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14.
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虽然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但该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该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立法者有意选择的价值调整工具,具有不同于传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新特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内部追偿权,具有价值缓冲作用。仅从《侵权责任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这种内部追偿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而非让与请求权或法定赔偿代位。  相似文献   

15.
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该是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和作为其外化形式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的有机统一。亦即: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乃是以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为主要内容、以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范畴为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核的、用以确定生产者因产品缺陷致损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相似文献   

16.
刘宏渭 《法学论坛》2012,(1):122-126
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是指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体。美国法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着眼于"商业性的销售者",通过《侵权法重述》和判例,逐步扩展了商业性销售者的范围。而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正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行为的商主体,确认产品责任之责任主体的依据恰是商法效益至上与民法追求公平这二者之间的博弈。  相似文献   

17.
因输血感染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因输血使患者感染疾病的场合,如果血液提供者存在过错,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患者可获得的法律救济较为简单。如果血液提供方没有过错,患者会求助于货物销售、默示担保、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诉讼前景不容乐观。货物与服务的二分法排除了在医疗输血领域货物销售法律制度的适用。血液提供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和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否定了默示担保和严格责任的适用余地。要获得产品责任制度的益处,患者要跨过"产品"、"缺陷"、"发展抗辩"三道关口,结果可想而知。  相似文献   

18.
唐小侠 《证据科学》2011,19(3):345-356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涉及多个责任人,其责任是不同的。食品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连带责任者也一样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广告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者的责任规定,有宽纵之嫌;而广告者的责任似乎又过于严厉。为求平衡,销售者、广告者的责任均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宜。消费者向原材料提供者的索赔,也面临法律障碍。《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者十倍赔偿的责任规定,是“纸老虎”,消费者要胜诉十分困难。农民个人作为农产品生产者,其责任监管十分欠缺,是急需研究和完善的一个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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