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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盗窃后已分赃(包括赃款、赃物)的,一般部以各共同盗窃人(注:本文所涉及的共同盗窃人,不包括盗窃犯罪集团)所得的数额为依据来选择适用刑法条文。然而,有时共同盗窃人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或主观因素,没有把窃获物销赃或分割。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各共同盗窃人的盗窃数额,看法不一,值得司法部门和刑法理论界研究。其中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共同盗窃人对共同窃获物没有销赃、分割,且在盗窃得逞后,共同使用、支配着所有窃获物,这样,共同盗窃人就应共同分担该盗窃总额的刑事责任。如果共同盗窃人都是主犯的,有几个共同盗窃人就应将共同盗窃总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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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销赃罪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为主观构成条件。那末,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呢?根据司法实践,我们提出五点看法:一、犯罪分子亲自告诉销赃者或销赃者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的,可以认为是“明知”。如被告人李某得知张某盗窃了一批铜铸件(价值800余元)后,积极为其出谋划策,指使张某把铜铸件挖坑掩埋,待铜件生锈后再出售,数月后,李某自己出面将生锈的铜铸件销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并从中分得赃款。李某明知铜件是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物,又积极谋划参与销赃,其行为则为销赃行为。二、犯罪分子虽然没有明确告诉销赃者赃物是用犯罪手段所得,但销赃人通过其他途径,知道赃物是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而故意予以销售的,则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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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发案率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为了更有效地惩治盗窃犯罪,笔者拟对认定盗窃数额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对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数额认定行为人错把某种特种钢材当成了一般的钢材,盗窃了价值一万元的特种钢材,销赃得款仅一千元。对这一案件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仅想盗窃价值一千元的物品,在客观上也仅仅得到赃款一千元,对行为人适用刑法第151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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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某甲系天津开发区某手机厂员工。200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某甲与某乙、某丙多次预谋,计划伺机窃取该厂手机,并商定赃款三人均分。其间,为方便盗窃,被告人某甲将该厂有关内部信息透露给某乙、某丙。同年6月21日晚,某乙伙同某丙采用秘密手段,从该厂发货区内盗窃某品牌A780型手机共计250部(价值人民币68万余元),后销赃获款人民币37万元,在赃款未及依分时被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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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盗窃共犯刑事责任的确定,有的主张“以实际分赃的数额定罪量刑”,因为共同盗窃的犯罪人,其非法占有的数额是各自分赃的数额,并非其参与盗窃的数额。有的主张“平均分担”和“不等分担”,即对实际被盗物市价和销赃款总额的差额,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采用“不等分担”。或按个人分赃数额与盗窃之差数额的百分比,分别计算求得各自承担的数额,再定罪量刑。我们不同意以上两种主张。共同盗窃犯罪,系指二人以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共同行为。各共犯不仅在主观上共同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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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核算盗窃物品价格在审理盗窃案中倍感棘手,笔者认为,下述意见可供参考:1.凡盗窃商品的,按商品的零售价格计算(是牌价的按牌价,是议价的按议价,既有牌价又有议价的按平均价)。盗窃仓库里的商品因商品在调运储存过程中要花去费用,按市价计算为宜。2.凡盗窃已用过的物品,使用时间不长的,按购价计算,市价高子购价的按市价计算;使用时间较长的,按新旧程度折价计算。3.凡将盗窃物品低价销赃的,其数额按市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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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方某、邵某经预谋决定盗窃同乡杭某的财物。2004年6月16日,二人骑三轮车至杭某处,翻窗人室后,窃得杭某音箱二只(音箱内有杭某所藏的人民币12000元)、功放一台、小电视一台、VCD机一台。次日,方某、邵某在以200元价格将上述物品销赃给李某时被抓获。经鉴定,上述电器价值人民币445元(当地盗窃案件追诉标准为1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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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1年11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白某伙同代某、杨某窜至四川省某县一酒店,盗窃保险柜内现金800元及3台电脑显示器和主机。后将电脑显示器和主机销赃获款900元。三人将所盗现金及销赃款分赃后耗用。2013年8月白某等三人归案,但销赃后电脑显示器及主机无法查找,失主仅能口头证实被盗电脑为2009年左右组装,3台组装电脑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左右,不能提供组装电脑的发票或提单。归案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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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第三期在“案例分析与讨论”专栏里,发表了裘议同志在稿件中提到的“周泰殿以欺诈手段盗窃国家工业用铜的重大案件”。我认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看法是正确的。首先,该案确实不该起诉。道理很简单,因为周犯销赃情况不明。赃款去路不清,从本质上来讲,仍然是犯罪事实不清。理由是:(一)赃款去路不清,就有共同犯罪的嫌疑,也许有人参加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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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案例一:被告唐某曾与贪污犯解某多次计议销赃.解某(某建筑公司材料员)利用职务之便,涂改拨料单,从仓库提取钢材二点八五吨,途中交唐转运至××水泥制品厂销售.销售后唐得赃款一千九百元,其中给解八百元,唐事先言明还要给解四百元,后因案发未付.案例二:被告宋某零担卖糖时,用二十元人民币买了吴敏和陈华共同盗窃的铜质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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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审判机关对盗窃案件降一格量刑似为普遍。例如,被告人杨某、王某合伙盗窃面包车一辆(价值42780元),在销赃过程中被抓获。某法院认定结伙盗窃机动车辆,“数额特别巨大”,依刑法第264条规定分别判处杨某、王某有期徒刑5年、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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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龙某某均系某县公安局民警。 1999年 3月 13日晚,蒋、赵、龙 3人根据线报,上路查缉走私车辆,当晚 12时许, 3人拦住一辆出租车,发现租车人栗某某、刘某某携带巨额现金,遂带至本局办公室进行盘问。经盘问,栗、刘 2人均承认携带的巨额现金系盗窃所得(后刘某某乘隙逃跑)。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龙某某见有巨额现金,又系盗窃所得,遂生放走栗某某侵吞赃款的犯意。当晚,三被告人给栗某某少量现金并驾车将其送至本县边界让其逃走。之后几日,三被告人将查扣的巨额赃款全部私分。 二、分歧意见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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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 2000年7月17日,曹某窜至某村某室,窃得价值人民币5525元的摄像机一架及价值人民币 2460元的照相机、金戒指、项链等物品。曹将摄像机藏匿后,在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曹到案后交代了盗窃照相机等物的事实,但否认了盗窃摄像机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00年9月25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认定曹盗窃照相机等物品,盗窃数额为2460元。由于除被害人报案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曹亦实施了盗窃摄像机的行为,故检察机关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曹拘役四个月,并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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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对刑法这一条文中的“明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分子窝藏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都构成窝赃或销赃罪;也有的对“明知”二字单纯理解为:必须是犯罪分子亲自告诉窝藏、销赃者,或窝藏、销赃者亲眼看见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才为“明知”,除此之外都不能视为“明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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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盗窃案件的销赃数额能否纳入整体盗窃数额计算,直接关涉罪与非罪的认定和罪轻罪重的判断。认定盗窃数额的目的在于全面充分评价盗窃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与被害人的权益受损情况,以便对行为人准确定罪量刑。司法实践要结合盗窃罪的规制目的和“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数额认定的规制逻辑,准确理解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规制态度,体系性解释将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的合理性,对因赃物灭失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既有规定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将查明的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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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蒋XX、赵XX、龙XX均系某县公安局干警。1999年3月13日晚上,蒋、赵、龙3人根据线报,上路查获走私车辆,当晚 12时许,3人截停一辆的士,发现租车人栗 X X、刘 X X携带巨额现金,遂带至本局办公室进行盘问,经盘问,栗、刘2人均承认携带的巨额现金系盗窃所得(后刘XX乘隙逃跑)。被告人蒋XX、赵XX、龙XX见有巨额现金,又系盗窃所得,遂生放走栗XX侵吞赃款的犯意,当晚,三被告人给栗xx分少量现金并驾车将其送至本县边界让其逃走。之后几日,三被告人将查扣的巨额赃款全部私分。 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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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伙同粮库护场员张某,于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间,利用张某值夜班之机,先后多次盗窃粮库大豆15吨(价值26940元)。二人又于2002年1月至4月间,伙同另一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张某值夜班其间,盗窃该粮库大豆20吨(价值35920元)。赃物大部分被销赃,被告人周某获赃款3万余元,张某某获赃款8千余元,案发后张某在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