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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几百年刑事法律援助的传统和巨额的政府财政支持,培育了很多先进的法律援助质量控制理念和方法,值得我们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加以学习和借鉴。本文认为,确立刑事及死刑辩护法律援助的优先地位,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办案的意愿和积极性,保证刑事及死刑辩护法律援助律师胜任办案的必要能力,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早期介入机制,细化工作程序和完善质量保证措施,建立系统化的质量保证体系,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办案费用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等等,都是建立中国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需要参考借鉴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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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是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促进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明确法律援助申请权利、延伸适用阶段和扩大对象范围等,进一步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力度,强化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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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马明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4):69-76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华而不实,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乃至严厉的批评。国务院近期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试图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但经过分析发现,其制度夙愿也许并不能转化为现实。笔者以我国当代刑事诉讼制度对律师的依赖、法律援助对诉讼制度的影响为切入点,通过揭示刑事法律援助在整个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进而探讨完善法律援助的思路。同时还说明,如果整个刑事辩护执业环境不改变,即使法律援助本身完善到极致,保护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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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是国家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为没有辩护人的刑事案件被追诉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且取得实质意义上的效果,使之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有效辩护理论,是从“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的刑事辩护理论的新发展。获得律师辩护是世界各国普遍保障的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律师辩护具有有效性,才能从“辩”达到“护”的目的。刑事被追诉人享有律师辩护权,从深层次上来理解,应该理解为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这对于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才能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保证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得到律师有效辩护实质的平等,才是辩护制度设立的根本目标,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价值所在,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质量不高、案件承办人员不尽心等问题。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权,实现诉讼公正,促进控辩审相互制约,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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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前程序的律师帮助得到加强,但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无阅卷权、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不明确、法律援助范围狭窄、援助申请程序繁琐以及律师资源不足等问题,使得被追诉人在审前程序中实际上无法获得有效、充分的律师帮助。鉴于此,有必要对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帮助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赋予律师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阅卷权明;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实行"先援助、后审查";在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允许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介入侦查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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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新变化,主要是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范围,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和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增加为通知辩护的义务主体,为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新增加的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主体之一,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职责及如何应对新挑战,笔者将浅谈一些不成熟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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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将刑事被害人也纳入其中,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该条例刚刚出台不久,没有在具体内容和操作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使得实践的操作缺乏依据,本文拟通过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与其他对象法律援助的比较,阐述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及其援助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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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案件相关辩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可知,我国对于刑事辩护投入不充分,资源分配不均衡;辩护程序依附于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传统;公权力机关内凝型关系挤压死刑辩护的空间;民意与舆论压力也妨碍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试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改革语境下,职能部门应调整死刑案件法律援助费用及其来源,适时提高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质要求,充分保障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将死刑案件定罪和量刑阶段的辩护程序分离,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机制,在死刑案件中逐步确立无效辩护制度,营造尊重和维护死刑案件辩护权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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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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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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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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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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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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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