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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型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入户抢劫"是目前抢劫犯罪中一种多发性、常见性的形态,一直是司法认定中存在较多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最高法院有关"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将"入户抢劫"划分为预谋型和转化型两种类型,分别对预谋型"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和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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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李肯修订后的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构成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旨在加重打击入户抢劫行为。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理解“户”的含义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即“户”的地理范围,是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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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行为.但是对于入户抢劫,我国刑法规定的太过宽泛,不够具体,这使得在对其的认定上,学界存在着极大的不一致.同时,对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也基于相同的原因,而争议不断,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因此,对于入户抢劫中“户”的准确理解和认定,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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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户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为抢劫罪时,是转化为一般抢劫罪还是转化为入户抢劫,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转化型犯罪,应当认定为一般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入户”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凡“入户”实施转化型犯罪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一概认定为一般抢劫或均认定为入户抢劫,都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根据具体案情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认定。一、实施暴力的程度(一)实施暴力情节严重的情况。行为人在入户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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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分析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之不同,进而就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入户抢劫的区分进行研究、而后确定既未遂认定问题,并探讨入户盗窃的量刑问题,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的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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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人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不难看出,最高法对“入户抢劫”的理解是“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行了转化型的抢劫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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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2 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加重处罚的 8种情形之一 ,并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较重的法定刑幅度。由此可见 ,入户抢劫是立法旨在严厉惩治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司法实践中入户抢劫的情况比较复杂 ,因此在具体认定时 ,对“户”的范围、“入户”的非法性、暴力实施的“当场性”以及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 ,对入户抢劫的认定方法作一探讨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关于“户”的特征与范围1 有关“户”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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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何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促进司法实践中对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更加准确的定性、量刑,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次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抢劫”以及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等十一个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必将对指导审判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意见》在“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中提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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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之间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误。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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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严重情形,这些严重情形的具体化,有利于对抢劫罪准确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两种情形的具体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两种情形,是正确处理这两种严重抢劫犯罪案件的关键,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认真的探讨。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一、对户的含义的理解笔者认为,立法者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主要是入户抢劫严重破坏了人们对家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家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栖息地,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地方;家也是人们心灵的港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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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户的目的,即入户抢劫是否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的故意?且是否限定为入户时仅有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的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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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13-118
入户盗抢犯罪是我国刑法上的一种特殊规定。一旦与盗窃、抢劫犯罪相结合,就成为一种结合犯式的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在入罪的标准和法定刑的规定上就具有了诸多特殊性。在入户杀人、强奸后,又起意窃财、劫财的案例中,由于入户的行为在故意杀人和强奸中并没有被评价,所以结合继起的盗窃、抢劫,依然可以成立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少量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由于入户以后的暴力使用既存在于盗窃的时间过程中,又发生在盗窃的空间现场里,所以应以入户抢劫罪认定。入户盗窃尚未窃得财物或仅窃得极少财物,由于入户盗窃仅仅是盗窃的子行为,未盗得财物应当以盗窃未遂认定。盗窃未遂是一次盗窃,但已经过评价,根据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的原则,不能计入多次盗窃中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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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进入“前店后院”式场所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应当考查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是否相对分离和行为时是否属于营业期间;对于模糊期间场所的功能特征原则上应以“过渡期”前的状态为基础加以判断。入户抢劫的“户”不应限于被害人的“户”,即使针对“户”中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抢劫也属于入户抢劫。入户抢劫包括主观评价因素在内,其内容包括对“入”的意思支配和对“户”的认识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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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1.农民在自己宅基于上所建房屋院落、城市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单位职工分配的住房、集资房等,这一类房屋产权属居住人所有或居住人合法占有使用,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是最基本的、最常见的户。进入这些地方实施抢劫的,就是入户抢劫。 2.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一家人为了工作学习或经营的需要租住他人宅院房屋生活,也符合户的实质要件。进入该类出租房屋或宅院抢劫,也应认为是入户抢劫(如果合伙租房居住,则不应看成是“户”:如果承租人仅有一个人而该人的家庭也只有其一人.且是在该房里生活,则也应视为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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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予以规定,"入户盗窃"的"着手"的认定也随之改变,行为人只要实施入户行为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与此相关联,"入户盗窃"具有两种未遂形态,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入户盗窃"的两种未遂形态应区别对待。此外,"入户盗窃"中,"入户"与"盗窃"的关系对于"入户盗窃"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入户"与"盗窃"不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还应发生在同一空间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