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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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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亮  于静涛 《海峡法学》2011,13(4):9-15
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诉求,对其常规管理机构——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实验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实验区管委会的建构方式有必要从传统的"行政主导式"向"立法保障式"转化。而在"立法保障式"之下,应注意从确立组织之基本原则,健全组织立法体系,完善相关组织立法程序三个方面入手完成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建构。  相似文献   

2.
王晓杰 《海峡法学》2012,14(1):24-26,45
2011年12月20日,"福建省法学会涉台法律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涉台法律问题研讨会"在福州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问题研究",分为四个子议题:(1)综合实验区等特殊区域立法比较研究;(2)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模式研究;(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有关问题研究;(4)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的其他具体问题研究。全省近40位知名的涉台法律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参加会议,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研讨。  相似文献   

3.
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诉求,对其常规管理机构——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实验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实验区管委会的组织架构方式选择问题已迫在眉睫。鉴于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借鉴法、德等国家的行政公法人制度,可以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建设成为具有公法人特色的两岸"共同管理"主体。  相似文献   

4.
马波  陈江森 《海峡法学》2012,14(2):106-113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因其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发展定位,在开放开发的过程中必须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这“两型社会”为诉求,注重环境保护及其法制保障.通过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现状、生态环境保护的描述,重点探析综合实验区法制保障资源、环境保护侧重点等内容,借鉴其他地区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制度和经验,充分运用先行先试的改革权限,提出若干制度创新的建议,为建设生态平潭、绿色平潭和两岸合作建设的典范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5.
彭莉 《海峡法学》2012,14(3):13-17
在一国两法域冲突的条件下,平潭综合实验区作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律冲突效应最大化的调节试验基地,其核心价值主要通过建构地方"先行先试"法律机制表现出来,这种"先行先试"不论从中国大陆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进程还是从涉台法制的发展进程来看,都有具有重要的意义。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功能主要包括了规制的功能、对接的功能与示范的功能三层次的内容,其重点应关注公权力对涉台事务如何处理。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涉台立法方面可考虑"法规——规章"的模式;在涉台司法方面,可以设置台胞法庭(院)为起点;在涉台法律服务方面,则应以成为大陆涉台法律服务中心为目标。  相似文献   

6.
黄磊  王书娟 《海峡法学》2012,14(2):114-120
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比较特殊的管理协调机制,由此产生了比较复杂的行政复议管辖问题,对此,应当在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定位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来探讨涉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行政复议管辖问题,并应在适当的时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   

7.
林建伟  王书娟 《海峡法学》2011,13(4):3-8,15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立法应在立法观念、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这是"先行先试"的应有之义,是平潭特殊角色的内在需求,是地方涉台立法的发展需要。这种创新在现行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下,主要通过对政治制度的正确解读,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充分诠释和对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妥善处理来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8.
郑清贤 《海峡法学》2012,14(3):24-29
根据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将在两岸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社会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两岸同胞建设共同家园的新模式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新机制,力争把平潭建设成为两岸同胞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加快实验区开发开放,对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陈辉庭 《海峡法学》2012,14(3):18-23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为两岸在社会乃至政治领域的合作提供了一个试验平台。实验区在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中要合理设置政府行政权力,大力培育社会力量,发挥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合力;在社会治理模式的具体构建中应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培育社会力量促进社会自治,坚持两岸同胞平等原则,探索积累适合实验区发展的民主制度;应高度重视平潭合作共建的法制保障,正确处理中共作为祖国大陆执政党在实验区的地位和作用,并充分发挥政府在实验区建设初期的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10.
随着国家海西建设战略的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与开放开发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平潭被国家寄予厚望,赋予其承载"两岸人民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的使命。随着基础建设的展开与初期招商引资的进行,平潭的投资保障环境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8月18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一行3人,由省法学会副会长、秘书长张琦等陪同,赴平潭综合实验区,围绕由省法学会申报、中国法学会批准立项的2011年度部级重点课题《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法制保障问题研究》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相似文献   

12.
平潭综合实验区“共同管理”主体架构的形成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于静涛 《海峡法学》2011,13(2):25-31
在海峡两岸关系趋向缓和,合作共赢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两岸区域合作的实验田——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与治理为世人所瞩目。如何破解平潭综合实验区共同管理难题,如何构建共同管理主体,成为了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课题。针对共同管理主体的价值目标、功能需求、相关有利因素和面临难题、具体架构设想等逻辑顺序,从综合协调处理机构、日常管理机关、合作开发实体等三个层面提出实验区共同管理主体的初步构架。  相似文献   

13.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海峡两岸以及实验区与内地其他地方的复杂法律关系,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因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制保障的理论支持、制度平台和规范体系须臾不可或缺.要通过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以及两岸共同立法等多种途径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立法应当积极吸收、借鉴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努力为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法制条件,为台胞“第二生活圈”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涉台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4.
徐平  郑清贤 《海峡法学》2013,15(2):3-11
平潭开放开发将探索"五个共同"的两岸合作新模式,其必然会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为了促进平潭开放开发,对其进行立法已经达成共识。但立法的启动首先需要有合适的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平潭立法的效果,而且事关平潭开放开发的成效。通过对平潭立法各种可能主体的优劣势分析,建议采用由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平潭开放开发进行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15.
<正>2022年12月,由福建省检察官协会、厦门大学法学院、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究中心主办,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协办的“2022年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召开。来自中国检察官协会、福建省检察官协会、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的相关人士和特邀嘉宾参会。  相似文献   

16.
行政执法在整个行政法制建设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对于实现法制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近几十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1990年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与行政立法相比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相似文献   

17.
边防管理,作为在边境地区实现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既需要实现其担负的职能,又要与平潭综合实验区接轨;既要创新工作方式,又要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18.
<正> 一提到法制建设,就会想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以及国内立法问题。但法制建设并不限于国内法,国际法领域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从五十年代后期起,"左"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笼罩了我国整个法学界,国际法学界也不例外。那时,国际法被笼统地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修正主义"的。这套东西被认为是"可有可无";对这套东西就是  相似文献   

19.
为了积累两岸区域合作的经验,并为未来两岸统一后的融合提供样板,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实行特殊的“五个共同”两岸合作新模式。但是该模式在近几年的具体推进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问题,作为实验区建设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的实验区管委会无法适应两岸开展共同管理的需要。为了推动两岸合作的实质性运行,亟需引入法定机构这一新制度,并依其要求对实验区管委会进行相应的改造。  相似文献   

20.
8月29日,全省设区市法学会工作会议在宁德屏南召开。来自各设区市法学会负责人、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的代表,省法学会机关干部近40人参加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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