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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在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社会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加入公约的国家数量有限以及公约之间的规定有所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着冲突。我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借鉴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独有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限制性赔偿制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直接导致责任人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于各国国内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处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时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集中表现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冲突,因此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从三个重要的责任限制冲突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结合我国新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  相似文献   

3.
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国际海事组织自成立起一直致力于统一各国海商法的工作。在简要介绍二者的组织结构和有关活动的基础上,对其相关领域的国际立法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指出具有“私法性”特征的国际海事委员会规则和具有“公法性”特征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海事立法的国际趋同化特征将会进一步增强。  相似文献   

4.
“泰坦尼克”案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华 《现代法学》2005,27(4):189-193
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内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应仅仅适用法院地法,同时还需要适用国际条约、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同时,中国《海商法》的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规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的涉外海事审判中,涉港澳案件所占比例呈高。涉外.审判与非涉外审判的本质区别在与法律(准据法)的选择适用。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是涉外审判的关键。由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适用法律上亦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处理,又由于港澳地区与内地的法律渊源不同,法律冲突在所难免,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国内法的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意味着中国在国际法上承担接受该公约约束的法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公约可以立即在中国国内法院直接适用。虽然,履行国际条约是每一缔约国的义务,但一个国家以何种方式适用国际条约,却是由各该国依其主权决定并由其国内法加以规定的。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目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一部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到目前为止,共有76个国家成为了CISG的缔约国,而且公约缔约国所占的贸易份额也已经超过了世界贸易总量的三分之二。虽然《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推崇,但《公约》在适用中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公约》作为国际条约,其管辖的是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国际货物销售,而在该领域内各缔约国都有其各自的国内法规定,《公约》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各缔约国的国内法产生一定的冲击,使得原先由国内法规定的事项划归公约管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缔约国的法院会直接适用国内法对国际货物贸易纠纷作出裁判,而不考虑《公约》的适用。此外《公约》第一条(1)(b)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第一条(1)(b)与地九十五条之间的关系等,这些问题都给《公约》的适用造成了较大障碍。  相似文献   

9.
部门法规范冲突不仅是因部门法调整范围的交叉重叠所致,更是由公法、私法法律原则背离对峙而成,其主要表现为刑民冲突和行民冲突。在部门法规范冲突案件中,法官应当依据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在私法案件中适当引入公法规定而区分诸种民事法律行为之效果,在公法案件中为维护公法秩序而酌情考量当事人私法行为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时代背景下,部门法规范冲突宪法调适的实现,一是需要立法者在明确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基础上促进两者接轨,二是需要司法机关充分体悟宪法精神,贯彻宪法原则,在司法审判等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公法与私法规范的冲突作合理调适。  相似文献   

10.
试论WTO协定在我国法院的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WTO协定直接适用的问题 这里所指的直接适用是指WTO 协定有规定而国内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形下,WTO协定是否可以适用。至于WTO协定与国内法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进行讨论。 由于WTO协定均是缔约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国际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所以研究WTO协定直接适用问题实际上关系到国内法中如何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对此,国际上分为两种适用类型:一是赋予国际条约以国内法效力,从而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这种方式被称为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二是将国际条约的规定制定成为国内法规…  相似文献   

11.
国际海事条约的适用方式是指一国如何援引国际海事条约处理具体问题的方式,包括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目前,中国采用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的方式适用国际海事条约尚无定论,必须结合国际海事条约自身的特点,分析其在中国国内适用的局限性,深入剖析中国采用直接适用方式和间接适用方式的利弊,才能够减少司法中的矛盾和混乱,弥补中国海事立法的不足,促进海事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Maritime liens在国内没有统一的中文译名,“海事特权”一词更能揭示其本质。各国关于哪些债权受海事特权担保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冲突尤为显著,但目前尚没有广为接受的实体公约和统一的冲突规则。美国的典型判例所揭示的冲突规则与英国固守的传统规则相比更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这对受英国传统规则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37条第4款的完善无益是一种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3.
中国海事法律“双轨制”,与差异性的身份立法密切相关,并衍生出海事人际法律冲突.从人际冲突法(人际私法)的理论视角研究“双规制”现象后认为:基于形势发展,可淡化主体身份要素差异的,以统一实体法消除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是为“并轨”;源于政策需要,维持身份立法差异与“分轨”现状的,应完善人际私法原则、制度与规范,以解决由此产生的人际法律冲突.中资外轮沿海捎带进出口重箱,由于捎带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不同,也存在法律适用的“分轨制”问题,应设置人际冲突规范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中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探讨非承运人委托作业时港口经营人责任界定。得出中国可以借鉴《鹿特丹规则》,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际承运入制度,使实际承运人适用于港口经营人,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权,但仅限于消极抗辩权。  相似文献   

15.
中国海事仲裁发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伦敦是名副其实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其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海事仲裁是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元素,中国有必要发展海事仲裁。分析内外因素,提出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的措施建议。  相似文献   

16.
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17.
屈广清  刘萍 《河北法学》2005,23(10):75-77
<海牙规则>是有关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实体私法条约,我国没有加入该条约.<海牙规则>在我国涉外海事审判中不能直接适用,但是,基于冲突规范的指引,<海牙规则>在我国可以作为准据法间接适用.<海牙规则>第10条不应作限制解释,不应成为其在我国间接适用的阻碍.  相似文献   

18.
中国海事法院审判在三十年的实践中促进中国海事海商法律不断发展完善,海事法院公正透明的司法审判不仅为中国航运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而且使中国逐渐成为亚太海事司法中心,赢得了全球的认同和赞誉.提出应进一步提升海事审判“软实力”,为建设海洋强国和经济腾飞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9.
从国内立法的角度厘清海事国际惯例的范围及其识别标准,主张中国海事立法应放弃对海事国际惯例作为法律渊源的认可,承认当事人可选择国际惯例调整合同,并在国内法任意性调整的领域适当尝试概括并入成文的海事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20.
许维安 《北方法学》2016,(6):97-106
区分陆上犯罪与海上犯罪是应对日益增长的海上犯罪、彰显海上犯罪的基本特征和适应海上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由于特殊罪名的适用效果不佳、适用范围有限,一般罪名未能反映海上犯罪的特点,因而它们均不能适应海洋发展战略的需要。现行刑法只适用于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海上犯罪,而不能适用于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内发生的犯罪。涉海国际公约只规定了海上犯罪的罪名和罪状而没有规定法定刑,对国际法的海上犯罪适用现有一般罪名违反禁止类推原则,也没有体现海上犯罪的特点;不仅适用程序繁琐,而且使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国际法的海上犯罪应转化为国内法的海上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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