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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举法是一部调整全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法律,包括由选民选举的县级及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但重点在直接选举方面。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代表原选举单位,监督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法律规定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邀请普通群众有序参与人大工作,不仅能够让监督者直接被监督,而且能够增强人大工作的民意基础,值得倡导。邀请普通群众参与人大工作,让监督者直接被监督。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法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由本级人代会选举,依法应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各级人大代表依法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或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间接选举产生,依法  相似文献   

4.
向选民述职     
代表述职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并接受评议的活动.代表述职这一概念恰当地体现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法定关系,即直接选举的代表与选民之间、间接选举的代表与选举单位之间的委托代言、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任命应视情而定. 选举委员会是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特别法定机构.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依法分为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选举,法定主持者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则划分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法定主持者则是特别设立的选举委员会这样的专门选举机构.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人大代表既是法定的政治人物,依法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或由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又是特殊的公众人物,依法享有执行代表职务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是一定范围内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言人.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直接选举的新一届人大代表通过资格审查并公布名单后,本级选举委员会的使命即宣告结束. 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各选区选民直接选举,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相似文献   

8.
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与代表之间是一种选举与被选举、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联系选民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但因为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难以操作,许多地方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出台等种种因素的影响,至今,人大代表如何联系选民、怎样接受选民监督仍是许多地方正在积极探索、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和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条 全国和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  相似文献   

10.
我国选举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待改革和完善,主要表现在:(1)法律对选举权利的规定不尽完善;(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有待于过渡到直接选举;(3)公民选举权还没有完全平等;(4)候选人提名程序不尽完善;(5)缺乏必要的竞争性;(6)选民和原选单位对代表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  相似文献   

11.
论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本文仅对完善我国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与其原选举单位的法律关系问题作一探讨, (一)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集中体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设定的政治制度,如在代表的选举方式上,我国采用选民直接选举与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间接选举相结合制度。根据我国宪法  相似文献   

12.
翟峰 《法治与社会》2013,(10):24-25
尽管我国宪法暨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而并未把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人大常委会为鼓励同级代表依法履职而出台代表履职考评办法就是“混淆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和“监督主体错位”。因为。按相关法律原则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完善并施行对同级人大代表的考评制度,是符合相关法律原则规定的。  相似文献   

13.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需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各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全国人大、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选举属于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属于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为间接选举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与直接选举相比,工作量相对要少一些,也便于组织,所以不设选举委员会,而是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相似文献   

14.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15.
1.怎样选举人大代表? 《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相似文献   

16.
如何规避"被代表"现象,笔者认为,要提高"三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一是与选民见好面,提高选民的知晓度。代表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由于这条规定的条件是根据选民的要求,所以,过去很多地方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还没形成制度,仅有一张代表候选人的简历,所以选民对代表候选人了解不够。在直接选举中,由于县级人大代表选区的人数较  相似文献   

17.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可以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理由如下:第一,有法可依。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相似文献   

19.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 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20.
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与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这一讲,我们继续阐述宪法框架下的国家制度。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代表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选举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权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选举组织、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程序、代表的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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