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胡蓓 《法制与社会》2011,(27):69-70
涉及标的为不动产的纠纷往往因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而起,此时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权能否成为确定管辖的唯一依据存有争议。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必须适用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对于不动产上牵连事件的诉讼,双方协议约定管辖优先。  相似文献   

2.
蒋轲 《中国公证》2010,(5):40-42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公证规定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前置程序。公证以其特有的职能和效力.使不动产物权变动顺利进行.把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样.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近年来因不动产登记引发的纠纷居高不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动产登记程序中的实质审查环节存在严重缺陷.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就不动产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其本身隐含了一个关于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重大认识决断,即作为行政行为对待并纳入行政诉讼处理。多年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性质以及相关纠纷机制问题,主要观点有民事行为与民事诉讼说、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说、民行区分说、行民合一说四种。四种学说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分析,存在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基本上都是在“一体两面”的意义上展开的,但是这种思维架构其实存在某种重大缺憾。因为,就不动产登记体系来看,登记机关相关的登记活动,真实的结构其实是“两体两面”,自近代法以来,不动产登记从宏观上的整体结构来说,本身存在管理登记和权利登记的区分,登记机关自身存在主体功能的可区分性,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登记程序中承担不同的主体身份和职责。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应当与时俱进地清晰化,在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转型带来的登记区分意义上,正视不动产权利登记具有的民事行为性质以及应纳入民事诉讼的机制抉择。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发生。本文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具体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5.
社会的规范化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有效制约,就近几年来不动产纠纷的实例而言,虽然《物权法》中已有制度来对其相应纠纷行为作出具有权威性的界定,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现存制度的全面性依然无法很充分的与现实中纠纷的多样性相抗衡,因而存在其自身法律的漏洞。据此,现对相关不动产纠纷的裁判做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制度主要是基于公益目的而设置的,为了保证它的专属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赋予了它排他效力、排除效力、限制效力、职权调查效力、上诉撤销效力、拒绝承认效力。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是根据本国或地区的需要来确定专属管辖的范围,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把不动产物权案件、身份关系案件、与公司登记相关的案件、再审案件确定为专属管辖的范围。我国在将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时,应当适当扩大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进一步强化专属管辖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由于对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和担保物权附随性的强调,人们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关注一般仅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设立方面,即只有经过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能生效。那么,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否还具有其他方面的效力?实践中发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纠纷对这些效力提出了何种挑战?在现有的法律规范框架内又该如何  相似文献   

8.
于范 《山东审判》2001,(3):58-60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和动产。但在实践中,不动产的期待权设定抵押权的事实已经存在,规范不动产期待权的担保方式,正确处理这类纠纷,对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促进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物权纠纷大幅增加,有关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也随之增加。而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散见于各项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各种规定之间也不尽一致。如何审理不动产行政登记行政案件,合理处置不动产行政登记涉及的民事争议,是目前行政审判中亟待解  相似文献   

10.
施嵩 《法制与社会》2011,(28):106-106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与房价同步攀升,离婚案件中的不动产纠纷越发引人关注。《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前夫妻一方贷款购买不动产问题做出了新规定,本文通过分析该规定,简要梳理离婚案件中分割不动产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涉外继承案件专属管辖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涉外继承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理论上存有相当大的争议,且实践中,这样的理解也难以变成实际操作。纵观大陆法系德日法等国家立法,将涉外继承案件列入专属管辖范围实属罕见。就国内层面而言,专属管辖可以从法院职能角度和案件特殊性角度进行广义理解,但在国际层面,尤其涉及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时候,专属管辖范围的限制就尤为重要;因此,有关不动产物权、法人清算或破产、知识产权诉讼等专属某国法院管辖的观点和做法,日益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事实。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更应审视我国现有规定,从而为涉外继承寻找出合理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2.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主要是指房屋,也包括其他建筑物。不动产的转移,主要是指所有权的转移。不动产的转移主要原因有买卖、赠与、分割、继承、析产、抵押。在日常生活中,因房屋的买卖、赠与、分割、继承、析产、抵押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经常发生纠纷,有的导致诉讼,这是因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依据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还涉及到国家公房、私房买卖政策和有关规定,处理时稍微疏忽,便会酿成纠纷,造成诉讼。如何防止这些纠纷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凡涉及到不动产转移,应由公证机关办理必要的公证手…  相似文献   

13.
秦艳华 《山东审判》2007,23(1):101-104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住宅房屋制度的改革,房地产业得以迅猛发展,特别是很多地区房价的变化,出现了以房地产为主的不动产交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动产买卖纠纷明显增多,其中“一物数  相似文献   

14.
程浩 《中国审判》2014,(5):59-61
【案例·】周某诉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赵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晋城市泽州县辖区,本案应由泽州县人民法院管辖。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将本案移送泽州法院处理。泽州法院在收到案卷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主要讼争的财产为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仍然应由城区法院管辖为宜,故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  相似文献   

15.
于爱红 《中外法学》1992,(3):62-63,75
<正> 特殊地域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的例外,是管辖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各国民事诉讼法均对此做了详细致微的规定。新的民诉法对原试行民诉法中的有关内容做了重要的修改。新法第24条至第31条规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制度,除第25条协议管辖无可非议之外,其他各条均把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列为管辖法院,这是旧法中所没有的。例如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原试行法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新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又如关于侵权行为的纠纷,原试行法规定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新法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6.
相邻纠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连或相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未能尊重他方权利或于他方以方便而发生的纠纷.相邻纠纷虽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相邻权,在我国还是由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六届全国人大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首次确认.自此,人民法院接待、受理的此类纠纷成倍增加,据上海市某县法院的统计,一九八七年比一九八六年增加了二倍.而一九八八年又比一九八七年增加了  相似文献   

17.
论国际金融借贷中的仲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薇薇 《法学杂志》2002,23(5):68-70
虽然仲裁已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方法 ,但国际金融借贷领域却习惯于采用法院诉讼方式处理争议。本文通过多个方面的对比分析 ,充分揭示了仲裁在解决国际金融借贷纠纷方面具有的明显优势。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物权纠纷大幅增加,有关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也随之增多。而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散见于各项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各种规定之间也不尽一致。如何审理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合理处置不动产行政登记涉及的民事争议,是目前行政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出现较多的房屋行政登记案件,结合颁布的《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针对房屋登记在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物权法》第28条确定了基于法院法律文书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此规定从宏观上考虑了法院在解决纠纷中可能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实际情况,很好地缓和了物权变动公示要件主义过于严格的缺憾,值得肯定。但从微观层面看,因法院裁判而引起的不动产  相似文献   

20.
江河 《北方法学》2014,(4):33-43
在不动产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纠纷中,如何评价不动产占有的法律效力,保护不动产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学理上尚缺乏系统的考察。这既囿于传统物权债权的二分财产权体系思维的困境,又陷于占有、登记法定二元公示方式的窠臼,导致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常陷入法律适用的两难境地。实证考察当前我国不动产权属登记等现实状况,不动产登记制度仍存在缺乏公信力等问题。而考虑到司法实践已一定程度上认可不动产占有的法律效力,学理上应适度转变物权债权严格二分、占有登记严格二分的传统思维方式,确认不动产占有所包含的实体权益。在实践中强调以相对人知悉为中心的信赖保护,辅之以善意要件证明程序来构建不动产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