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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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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保护利益补偿机制法律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曹树青 《河北法学》2004,22(8):33-35
探讨了生态环境保护利益补偿机制的概念、分析了补偿机制的受偿主体、补偿主体和补偿范围,同时还阐述了生态环境保护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2.
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正处于发展阶段,虽然取得了不少进步,但也存在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标准较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程序欠缺等不足。从生态补偿主体、标准、方式以及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现行生态补偿立法进行整理和分析有利于深化对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完善生态补偿立法。  相似文献   

3.
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李静云  王世进 《河北法学》2007,25(6):108-112
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实现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制度和手段.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构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非常必要,但还存在着缺乏生态补偿专门立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中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较单一、补偿管理不规范以及补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生态补偿主体主要涉及"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从主体关系角度出发,"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类型化为"生态环境损害者——生态环境利益受损者"的主体关系、"生态保护者、生态建设投入者——生态环境利益受益者"的主体关系、以及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关系。生态补偿资金机制中的政府具有多重身份和作用,政府既是生态利益的所有者,又是代表者;既是生态补偿的核心主体,也是辅助主体和监督主体。"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可以归纳为"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这一对主体关系范畴。政府的角色及其职能定位体现在: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的制定与调控者;生态补偿管理秩序的维护者;良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的提供者;以及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者。  相似文献   

5.
在生态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生态补偿机制是非常重要的,相关法律制度更是该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保证。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就必须要了解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和性质,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本文从明确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法律内容,在生态补偿的实施上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督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关系主体多元,而且主体间具有网络化特性、交互性、内容多样性。流域生态补偿之所以必要,其核心原因在于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要素结构不平衡,流域不同区位利益分享或流动机帝J失范。社会性属性应该是生态补偿尤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本质上是发展权益补偿和平衡。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构应该突出社会性的“约定”机制。“约定”机制符合社会规律与实践经验、是程序性机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机制。“约定”机制需要配套机制建设,尤其是国土功能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机制、流域信息交流机制、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机制等。  相似文献   

7.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经济合作在于统筹区域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其重要保障,而科学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重在通过转移支付合理“弥补”生态功能区牺牲的利益而促使其生态保护与科学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难题,主要是同我国现行体制相关的诸多问题的综合表征,其基础依托在于法律制度、政策机制、组织体系之三个方面,其中立法创制与政策创新是关键。相关实践昭示,当前既要克服生态补偿立法上的缺陷,又要把握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契机,推动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的政府补偿政策机制的完善创新。  相似文献   

8.
在跨流域调水中,水源区提供的生态系统功能服务外溢价值的成本分担和收益分配问题,引发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中多层次的生态利益和不同经济利益的冲突。水源区提供的生态系统功能服务之外溢构成生态公益,由于生态公益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利益失衡。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可以促进多元利益主体的多层次生态利益和不同经济利益的平衡。建立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利益平衡机制,有助于实现生态公益,并解决成本的公平分配与负担问题。  相似文献   

9.
气候变化作为典型的全球环境问题,生态补偿能够而且应该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尽管气候变化生态补偿在理论基础和制度机理等方面与一般生态补偿都完全相同,但在目的、时空尺度以及主体范围等方面也存在特殊性,并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气候变化生态补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补偿的范围、主体、内容、强制程度以及依据等多元路径构建全面的补偿体系并开展相关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0.
“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围填海活动主要是在滩涂以及滩涂延伸的被海水覆盖的空间展开,会对这一空间范围的生态和人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需要变革政策来改变这一状况,生态补偿应运而生。“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整体性生态补偿机制、区域化生态补偿机制以及“输血型”与“造血型”复合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目标是实现“环境正义”,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有效实现要依赖于“环境正义”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深入深度。环境正义包括两个方面,即“生态正义”和“社会正义”,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实现必须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1.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从环境法学角度看,是通过制定合理、科学、可行的规则来激励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协调其背后各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目的的制度。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都是人类同时追求的正当人权,但这些权利在现实中往往存在矛盾之处,有效解决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三者间的矛盾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立的根本动因,也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法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归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推进关键在立法,其立法可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立法模式,尽快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基本法和专门领域、专门类别的生态保护补偿单行法;立法内容上应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确定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和方式,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程序,规范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管。  相似文献   

12.
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法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的低迷,生态的破坏是资源枯竭型城市面临的两大困境,构建全面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了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现行的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制度不能满足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法律需求。不同类型城市生态补偿的法律界定内涵不尽相同,资源枯竭型城市应当采用广义的界定方式。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的事实演绎方式,是将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社会生活连接的转换器。  相似文献   

1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实现森林生态价值、发挥森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主体作用的基本保障。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历经由政策个别调整到立法普遍调整的渐进过程,且部分地方(如广东省)立法及政策试点实践已获得某些示范性经验。然而,相关政策法律机制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问题,特别是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需要合理构建,这是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分析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与立法现状,结合广东省等相关实践考量,重在探索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规范及实施机制的创新思路。  相似文献   

14.
我国行政问责经历了一个从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再由制度问责趋向法治问责即问责法治化的过程。问责法治化不等于问责制度化,问责制度化是问责法治化的一种表象。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对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加强公民权利保障和完善反腐倡廉机制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基本理念应包括公众参与、规范统一、程序公正、权责一致、救济有力五个方面,其中公众参与理念是核心。  相似文献   

15.
海洋生态损害是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等造成了难以恢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在实体法上,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生态利益实体权利规定不足;在程序法上,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有所缺失。法律上的缺陷使得传统环境侵权法很难解决海洋生态损害问题。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权利来源有两种设定:一是物权路径,即私法想象,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二是管理权路径,即公共管理想象,国家机器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代表社会公众或道德意义上的人类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16.
依据中国现行法应对渤海溢油事故,行政罚款的力度有限,生态损害索赔的现行法依据不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难认定。建立海上溢油损害赔偿机制、确立海洋溢油生态损害防治各项制度,是中国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当务之举。以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增进生态利益的保护和预防、控制生态损害发生为立法目标,确立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完善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是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立法进路。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是一项以党内法规和生态环境政策为规范基础,并以《环保督察规定》、环保督察制度和问责依据为主体构成的制度。在实践中,它也拥有着基层性、广泛性和严厉性三大特点。这样的属性和特点使得生态环境问责制度一方面对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上大有裨益。但另一方面,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政治压力,并继而影响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在这种压力的影响下,如何引导地方政府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首先需要构建生态环保领域干部容错机制,并实现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法制化的改造,最后完成生态环境问责机制多元化的转变,以此赋予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新的功能和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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