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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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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旭明  邓叶芬 《河北法学》2006,24(10):108-112
就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旧有的学说大都在理论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或者失之偏颇.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合同解除的标的详加分析.在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该请求权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则视合同解除的标的而定:若解除的是物权合同,该请求权仍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请求权,若解除的是债权合同,该请求权则为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陆青 《北方法学》2012,(6):72-86
《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中介合同章较之《合同法》居间合同章,增加了两个关键性的条文,并修改了个别条文的表述。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规则的导入及其解读,与中介合同和委托合同内在关系定位密切相关。中介合同有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并非全部可以"参照适用",应当根据中介合同的性质逐一分析判断。中介合同"禁止跳单"规则的导入,会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参照适用发生交错,面临报酬请求权构成抑或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之争。但即使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任意解除中介合同时可以肯定报酬请求权的,也仅仅限于构成"跳单"的情形,而不是所有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王宇凡 《法制与社会》2012,(31):240-241
合同解除的效力之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对于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范围以及与原债务的关系,在理论上一直有着很大争议。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内容的理解不同,将使得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的认定、请求权的排他力等一系列对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有很大影响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5.
冉克平 《法律科学》2013,(5):142-150
违约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意指受领方对原物的返还,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给付物已毁损、灭失或者给付的金钱的情况下受领方对给付物价额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违约解除后“赔偿损失”的目的并非使合同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在于填补守约方因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理应并存。违约解除之后,担保人应该继续就债务人的价额返还义务与赔偿损失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价额返还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被解除时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虽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其受制于学说的评析与检验。  相似文献   

6.
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 ,就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解除问题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 ,误解方对此有重大过失时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只有此种显失公平是相对人乘人之危的结果时 ,不利益的一方才享有合同撤销权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 ,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情事时 ,受欺诈、受胁迫方才享有合同撤销权。撤销权的主体一旦行使了合同变更权 ,即丧失了合同撤销权 ,合同变更权是适用于双方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 ,至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受害方不享有合同变更权 ;基于共同行为所签订的协议如合伙合同、合资合同等 ,原则上不存在合同撤销权 ;当可撤销权合同又具有无效原因时 ,仍可行使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与瑕疵担保请求权可以竞合 ,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并不相互排斥等。  相似文献   

7.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具有附条件性和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目的未成就前仅属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仅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和报酬请求权,未细化规定委托人的义务,这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极为不利。实践中,房屋买卖居间关系中的委托人也往往通过扩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适用范围来限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本文就针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性质、实现条件、限制等问题做具体分析,以求在实践中为更好的保护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发挥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6,(3):52-61
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和合同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其目的在于增进债务人财产的价值,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照此目的,我国《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有待细化与补充:首先,应当设置给付为可分的情形的特则,对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的合同相对人未受领的对待给付的请求权,应当区分是否为其未履行的给付的对价,分别作为破产债权或共益债权来处理;其次,应当从条文上明确,管理人解除合同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合同相对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为共益债权。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该损害赔偿权针对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履行利益在内。房屋差价损失作为履行利益的一部分,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应作为损害赔偿范围予以考虑。但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  相似文献   

10.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界定 合同解除的概念是研究合同解除制度的先导性问题。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合同解除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究其争议的实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核心问题:其一协议解除是否应纳入合同解除的范畴;其二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因此要对合同解除进行科学的界定,就必须首先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12.
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最终未能作出规定,长期的适用障碍并未消除。有关高院就有关问题做过多次请示,但由于此问题的复杂性,答复并未彻底解决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全部问题。由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司法解释及  相似文献   

13.
王洪亮 《法学》2012,(1):104-114
继续履行请求权是给付请求权的一个效力,即诉请执行力,故准确地讲,继续履行请求权不过就是债的强制履行力,而非违约责任,但其具有违约救济的效果。强制履行的规范基础在于契约严守原则,其不仅约束债务人,亦约束债权人,其目的在于增强债的约束力。自债务人角度而言,基于强制履行之规则,债务人必须给付其所负担的标的物,不能通过损害赔偿替代标的物的给付。自债权人角度而言,债权人必须先为强制履行之请求或补救履行之请求,然后才能提起解除或损害赔偿之请求。强制履行力亦有其边界,对此,不仅要在债的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的事由,还需在合同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之事由。如在合同情况下,考虑债权人是否积极行使履行请求权以及是否可以以其他交易予以替代等排除事由。  相似文献   

14.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确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确认合同无效属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根据当事人知悉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三种具体情形分别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5.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解除合同常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效方法。从理论上说,合同解除制度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实行合同自由原则的市场经济国家民法中,都有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同法中的各种问题引起民法学者的注意,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逐步开展。不少学者在这方面发表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指出我国合同法(包括三个关于合同的法律和许多关于合同的法规)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提出各种改进和完善合同解除制  相似文献   

16.
浅析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合同解除,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法律上对此规定也不尽完善,本文主要就合同解除必要要件之一的"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题、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期限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7.
论合同解除     
黄俊 《法制与经济》2010,(16):26-27,29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法有效的合同,既对当事人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又可以依据《合同法》中的规定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念着手,对法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及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针对一些尚存争议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8.
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处理实例题的主要方法之一,亦是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流行最广的民事案例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实例研习和司法实践的核心工作,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继续履行和合同损害赔偿作为合同责任的重要形式,其请求权基础也遍及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叶名怡 《法学家》2022,(1):172-190
本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既包括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终未获追认、已成立终未获审批的情形,也包括法律行为未成立的情形。本条中“财产”包括一切可转让的利益,就权利移转型合同而言,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权性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它主要指有形财产的占有回复和权利簿册记载的回复。折价补偿请求权为特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合同无效清算场合,应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可适用于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违法、背俗而无效的场合。本条并非宣示性条款,它规定了三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无效另有特别规定时,应各依该特别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20.
合同的有效成立及履行固然十分重要,但其解除也不可或缺。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与合同其它制度,如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担保等互相配合,共同构成我国合同法的一个完整体系。本文拟就合同解除适用中的有关问题略抒己见,以抛砖引玉,求得学者同仁指教。一、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未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首先,合同只有在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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