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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部来看,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模式在主观层面属于平行性罪过,即其中犯罪故意指向基本犯,犯罪过失指向加重犯,两种罪过相对独立。其客观层面又呈现出梯度质变关系,即在逻辑上看,基本犯所侵害的法益和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性的关系;从外部来看,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则凸显想象竞合关系,即基本犯和加重犯在外观上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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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重犯中,基本犯与加重情节是平行、并列关系,二者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加重情节(结果)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只有具备与否的问题,而不涉及既、未遂问题,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只与犯罪行为有关.加重犯的理论构造是"加重犯罪(情节加重与结果加重)=基本犯的形态(停止形态)+加重情节或结果".在这一结构下,加重情节或结果仅仅是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只有条件具备与否的问题;犯罪的停止形态取决于基本犯的停止形态,随着基本犯停止形态的变化而交化.加重情节(结果)决定着最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是与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等犯罪停止形态毫无关系和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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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一直广受学界关注,争议不断.本文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存在未遂形态的,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其一,基本犯罪既遂而加重结果没有发生;其二,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本文以李某绑架案与陈某强奸案为例,来论证结果加重犯两种未遂形态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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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一直在刑法学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且各国的刑法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同样的行为和结果,在此国家可能构成结果加重犯,而在彼国家就可能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目前我国刑法学者们主要是从一罪的特殊形态的角度研究结果加重犯,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具体问题的尚未深入研究。本文通过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类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入手,浅析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某种犯罪基本行为,发生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超过犯罪基本构成结果的加重结果,而刑法对该加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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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存在层次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犯罪的既遂标准相应地存在层次性差异,而不可能具有唯一性。相对于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而言,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之间所存在的构成要件的层次性差异所决定,对这四种加重犯和基本犯的既遂标准应予以区别对待。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部分对加重犯的既遂问题进行讨论,都是不合时宜的做法。加重犯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备加加重因素的具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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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历来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结果加重犯相对于普通犯罪行为(即结果加重犯中所称的基本犯)而言,具有较为特殊的构成要件特征,由此使得结果加重犯成为在刑法范畴中情况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因此从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入手,揭示出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构成方面的异同,能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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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构成透析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结果加重犯 ,又称加重结果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加重结果 ,刑法从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本文认为 ,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 ,具体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基本特征。一、刑法学中结果加重犯理论的概述及简评关于结果加重犯 ,中外刑法学界和刑事立法适例均有诸多论述 ,概括地讲 ,大体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又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基本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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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故意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两种类型,即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纯正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也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纯正结果加重犯).前者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而后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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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持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时存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指出加重结果出现时,以及加重结果虽出现,但基本犯未遂时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在基本犯既遂,并且已经出现加重结果时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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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能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在基本犯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或者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既遂的场合,均有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未遂的场合,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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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了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危险性理论是从整体和规范的角度认定结果加重犯的正当化根据,而复合形态论则是从局部和事实层面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结构,两种理论并非不可协调,反而可以相融共生.在事实层面上,结果加重犯在基本罪和加重结果上存在着“故意+故意”和“故意+过失”两种不同罪过形式,两种罪过形式同时存在.当然,从规范立场来看,这样的罪过形式最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但这不能成为否认这种特殊罪过形式在事实层面上存在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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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争议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影响人们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其程度的评价,进而影响对罪过的认定,但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让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是适当的。结果加重犯对基本罪可以是过失,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而"过失加故意"型结果加重犯也可能存在。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主要是刑法是否将不同犯罪性质的结果规定在同一个犯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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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罪过形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法学》1992,(2)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本已符合某种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上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它一般由两部分构成,即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在结果加重犯中,无论是基本犯罪还是加重结果,都有个罪过形式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拟专门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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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及其相关概念之辨析——兼评刑法分则第116条与第119条第1款之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重新界定了危险犯的内涵 ,认为危险犯不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 ,而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 ,分析了行为犯与结果犯、实质犯与形式犯等概念 ,力图厘清危险犯与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并在此基础上 ,指出刑法分则第 1 1 6条与第1 1 9条第 1款并非危险犯与结果犯或者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 ,而是同一犯罪的其他形态与既遂形态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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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基本犯的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两个因素,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从刑法对于基本罪的罪过规定、与结合犯等区分、结合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的特点,论述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组合形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基本犯是否仅限于结果犯、既遂犯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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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犯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只是在分则部分规定了对一些具体的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并无其它相关指导性规定,这使得结果加重犯的研究缺乏立法的指导,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理论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的观点又存在较大的分歧。论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意义在于完善结果加重犯在整个刑法中的理论体系,将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结果加重犯更加具体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