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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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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死刑复核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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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的概念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是有权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对报请复核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经复核认为原判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予以改判而作出的书面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以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  相似文献   

3.
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对待死刑历来采取的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特别程序。但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司法实践中执行这一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应当总结经验,通过立法,使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本文就坚持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范围、死刑复核后案件的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否听取被告人、律师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及是否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制等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死刑复核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并行使, 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具有实质意义的改革,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于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具有特殊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在现阶段和相当一个时期内将保留死刑,但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死刑的适用。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和宗旨就是为了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方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完善也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笔者拟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出发,对与检察机关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相似文献   

5.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相似文献   

6.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按一般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外,还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审核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以保证法院正确地适用死刑。它体现了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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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相似文献   

8.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不仅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改革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等。无论从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还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我国检察机关都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9.
(邱):胡、张二位就死刑司法不合理的评价主要针对的是死刑的裁量。就其所指出的问题而言,可谓切中要害。但是,二位忽视了死刑司法不合理还表现在裁量的程序不合法与行刑司法不合理。我前面已讲到,特别刑法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不合理。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与新刑法的实施,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应该自然失效。然而,至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依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以致省高级人民法院仍于法无据地行使死刑复核权。相应地,死刑裁量程序不只表现为不合理,而且还表现为不合法。至于行刑司法不合理,主要是指在死刑…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死刑复核程序,并对检察机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过程中,遇到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信息不畅通、人力资源不足、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增加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人力资源,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程序等,以建立有效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确保我国死刑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1.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道鸾 《法学杂志》2006,27(3):25-28
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核准和执行死刑的标准,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过于简单。笔者结合调查和学术界的不同观点,重点就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应否实行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的范围、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应否规定审限和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等程序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论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理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完善中国的刑事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但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长期缺位已经成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程序性弊病。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有其历史延续性与历史合理性。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及该程序所追求的价值决定了检察权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13.
死刑复核程序需要检察机关参与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一段时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如何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就参与主体而言,人们对辩护方参与似乎没有异议,而对检察机关应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参与和公开是实现公正审判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也不能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仅需要辩方参与,同样需要检察机关参与。参与才能公开,公开才能公正。就检察机关参与而言,不仅有利于提  相似文献   

14.
先谈谈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决定人的生命的重要程序,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  相似文献   

15.
《法学》1989,(9)
我国一贯对犯罪分子坚持少杀,反对滥用死刑。刑法第43条对适用死刑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刑事诉讼法中又设专章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在核准权限和程序上作了严格规定。这是确保正确适用死刑,防止多杀错杀的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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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8.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中最为严厉的,也称极刑。我国立法一方面将死刑作为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强调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体现。本条规定了死刑复核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这里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法院均无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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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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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汇集全国律师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第5稿)近日出炉,其中专设一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判决时,应当有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已将该修改稿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供立法部门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参考。据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介绍,这是我国首次以律师的名义参与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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