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胡肖华  徐靖 《法学论坛》2005,20(6):37-44
高校校规是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外化形式,其内容关乎大学生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合法、合宪是法治对之所提的基本要求.然而实践表明,高校校规中不乏与大学生合法权利相背离的条款,其中某些规定甚至已悄无声息地侵入到大学生的宪法权利领域.对此,我们除了审视校规本身的瑕疵与缺陷外,更应当对作为校规制定依据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规范进行全面的合法性与合宪性检讨,并以之为突破口寻求权利救济的最优机制,实现"良法"治校与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和谐互动.  相似文献   

2.
宪法诉讼制度是指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它是由特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宪法却作为一种政治宣言,长时间地被闲置,成了“闲法”。将宪法引入诉讼,先由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积累相关经验、培养相应专事违法、违宪审查之律师、法官人才队伍。后由特设的宪法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以激活我国宪法的基本功能。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成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并将问题转向"如何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长期以来,我国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存在三种模式,即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从审查实践来看,三者界限的模糊已经严重影响了合宪性审查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三者的区别进行厘清。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最主要的不同体现在审查内容上。一方面,合宪性审查的本质是对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违反作为初级规则效力基础的次级规则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本质则是审查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抵触上位的初级规则;另一方面,合宪性审查是审查下位法是否违反宪法中规定的"什么是有效的立法"的标准,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而合法性审查则主要审查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与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都针对下位法是否超越上位法设定的框架不同,适当性审查是在上位法的框架内针对下位法的立法裁量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过度禁止、不足禁止和恣意禁止分别构成了立法裁量权行使的上限、下限和边限。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三者虽然存在不同,但也具有联系。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先合法性审查、再合宪性审查、最后适当性审查"的阶层性审查次序。  相似文献   

4.
宪法诉讼一般指称宪法权利救济和公权力行使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从语义上讲,宪法诉讼是“宪法司法适用”的同义反复,而且违反了约定俗成的语词构造习惯和形式逻辑的原则。从使用情况看,是近几年的事情,由国内学者用来分析西方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但与西方学者和译著以及有代表性的专著和教材的用法颇为不同。从价值导向来看,宪法诉讼是一用来解释合宪性审查的理论,追求法治的价值,试图实现或维持宪法的最高权威,但对司法机关的厚望容易导致司法的政治化、司法机关对立法的强势干涉和司法性立法,也表现出对法官的盲信。因此,今后在论述合宪性审查制度时不宜再使用这一术语。  相似文献   

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进行处理。理论界于是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职责,但这种理解存在很多难题。在本质上,备案审查是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职责,发挥间接的宪法监督功能。虽然在备案审查中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有法律空间,但该工作存在现实局限性,表现为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发现难,且审查机构没有能力从涉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处理真正的宪法争议,也不会质疑法规的依据是否合宪。备案审查实践中从未依据宪法进行过实质性审查。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混淆在一起,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应当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让备案审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案源和动力,实现两者的衔接协调和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6.
王彪  顾深山 《法制与社会》2010,(36):160-162
现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改革深化的国情实践已经尖锐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宪法能否司法运用。即法院能否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这就必然涉及到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虽然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历史和认识的原因,法院对"合法性"均作狭义理解,司法领域中"虚置"宪法。本文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作为切入点,建议应明确将"依据宪法"作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7.
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相似文献   

8.
ADR应用于行政纠纷解决领域,不但关涉公共资源配置和公民利用司法的权利问题,更涉及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分权关系以及法治原则等重要宪法原则,必然会引发关于合宪性的关注与审视。ADR合宪性命题的证成是推广应用ADR的必经之路。在法律移植层面上,作为一种在不同的法律秩序中完成同一功能的规则,美国行政纠纷解决中ADR合宪性之确立,为学界探究我国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种比较与借鉴的视角。  相似文献   

9.
温泽彬 《中国法学》2024,(1):206-225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正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而不具备宪法解释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依据不同类型宪法规范开展备案审查时对合宪性审查发挥一定作用。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积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辅助审查作用,通过考察立法事实来确定被审查规范是否充分执行了宪法意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提供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消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初步审查作用,通过考察被审查规范是否抵触宪法的价值判断,初步筛选出合宪性疑虑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发挥实效,应当在程序和实质上确立一些审查要件,并为这些审查要件设计配套的审查判断和报告机制。  相似文献   

10.
没有立法明确规范高校与学生关系,导致校生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复杂.大学生与高校①的关系历来被认为应纳入行政管理关系.之前高校对学生的各种管理行为不可诉,尤其是学籍、学位等涉及学生教育权利方面的利益,学生没有法定制度化救济渠道,导致生校诉讼困境重重.当前,立法应当建立校规审查制度,把高校学籍注册和毕业证书颁发作为外部行政行为,并且是可诉的具体行为.在诉讼之外,建立申诉、听证制度,是调节双方关系、及早解决纠纷的正当途径.  相似文献   

11.
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2.
尹权 《法律科学》2008,(1):164-168
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形成的惯常性做法,具有反复适用性,非成文表现形式,对行政机关具有直接拘束力特点。根据”举重明轻”原则,司法可以审查效力高于行政规范的行政规章,就更可以审查效力位阶等同于行政规范的行政惯例。只有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上位法规范没有异议时,才能附带审查行政惯例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惯例的标准是上位法优先标准、宪法基本人权标准以及基本权价值位序衡量标准。审查行政惯例要避免忽略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也要避免对行政惯例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全而审查。  相似文献   

13.
门中敬 《法学论坛》2022,37(1):55-63
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87条、第97条第2项、第99条第1款第2款、第10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出发,宪法之所以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它们存在着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情形。而《立法法》将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其所谓的"不抵触",不应当被解释为不抵触宪法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  相似文献   

14.
论法律保留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我国行政法律理论和实践出发 ,法律保留在我国确立的基本依据是民主原则、法治国家要求和基本人权 ,其适用范围理论应该采用重要性理论 ,其适用的密度应该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行政规章等 ,法律保留适用的领域应该包括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政治权利以及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等行政活动领域 ,而且法律保留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 ,以保证行政权力公正合理地行使  相似文献   

15.
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受损的一方有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其判别标准为:公法关系、财产变动与欠缺法律上原因。在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理与财产法上的衡平原理均为公法上不当得利存在的法学基础。公法上不当得利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多类,但按请求权分类已成为习惯,可将其分为相对人向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请求、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向相对人请求与机关间相互请求等,这些在我国现存的公法规范中均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6.
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是在技术层面所作的分析,对于宪法的实施与实现以及解决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有深层次意义。它具有体现宪法规制力、弥补行政法不足、将宪法权利类型化、构造一国法治体系的价值。当然,鉴于宪法与行政法的质的区别,宪法原则、宪法中的政治性条款、宪法中的非行政性规则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相似文献   

17.
林喆 《时代法学》2004,2(5):3-5
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具有合同性和劳务性。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公民代理行为由宪法以及体现其分配原则的劳动法和合同法来调整。任何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都不可以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及其劳动报酬权 ,否定公民代理人行为的劳务性 ,将它们视为一种无偿劳动的做法 ,是在事实上违背了宪法所确定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及其劳动价值的一种否定 ,也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8.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也是近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欧洲行政法之灵感与源泉,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极大。对德国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的产生最有影响的是其法治国理念与议会民主、基本权利等宪法原则。正是伴随着这些因素的作用,德国逐渐形成了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三大并驾齐驱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体现的价值有一定的普适性,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9.
论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要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梅耶首创法律保留原则,意指一些特定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行政行为若无法律依据,不得为之。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和法治国原则的基础上的。它在德国宪法上具有重要地位。法律保留原则旨在限制行政权、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一个重要的次原则。  相似文献   

20.
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丰富的正当程序价值,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挖掘基本权利规范的程序价值,使之得到行政程序法的保障。基本权利条款的设置从整体上表征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要求行政程序法建构起交互式的行政程序,吸纳公众有效参与行政过程。人格尊严既包含个别的权利,又是概括的"人权",表征公开、公正的价值,需要行政程序法通过建构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公开制度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