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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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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诉审同一原则的指导下,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决定,只能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基础上进行。我国现行的罪名变更制度缺乏成熟的理论根基和完善的程序设计。本文认为有必要在诉审同一原则下,借鉴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2.
诉判同一与变更罪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昌林 《现代法学》2003,25(2):97-101
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最终确定罪名和适用罚条的权力。但是 ,法院的这一权力应当受到控审分离、不告不理、辩护原则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并不得迳行做出恶化被告人的处境的判决。本文对法院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罚条问题作了比较分析 ,并阐明了我国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罚条应当遵循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我国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的权力过大,存在侵犯审级利益、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违反诉审同一原则等问题.域外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应该允许上诉法院直接变更罪名,一方面又必须对该权力进行限制,具体包括上诉法院在变更罪名时不得侵犯审级利益,不得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不得违反刑事诉讼的其他原则.  相似文献   

4.
关于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国均 《法学研究》2000,(4):116-126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载有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该文阐明了什么是罪名、罪名与罪状的关系 ;变更罪名的原因 ;法院有权变更罪名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法院有权直接变更罪名或者最终变更罪名的情况等。  相似文献   

5.
对于检察机关起诉时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法院能否变更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变更,均取决于诉判同一原则的要求。以诉判同一为尺度,我国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并建立相应的程序机制;确立“规范性事实同一性”作为判断“公诉事实同一性”的标准,限定人民法院变更指控事实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作为裁判者有权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变更,这是法院行使定罪权的体现。这一做法没有违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灵活运用公诉变更制度、完善法院的建议权、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完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7.
陈清云 《法制与社会》2011,(31):255-256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法制国家,而刑法罪名的确定,不仅能真实的反映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同时还能使民众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因而在促进我国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罪名进行确定,则是对犯罪分子犯罪性质的直接体现。在此,本文从我国刑法罪名确定的发展过程以及确定的原则,对我国刑法中罪名确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以下论述。  相似文献   

8.
控审分离原则和被告人的防御权是反对法官变更指控罪名的两个主要理由,但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官变更指控罪名并不必然违反控审分离原则和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我国在对该问题处理上的缺陷主要是没有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因此必须确保法官在变更指控罪名时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  相似文献   

9.
韩凤然 《河北法学》2006,24(11):143-146
目前国外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研究已较成熟,英美法国家以法院不能变更指控罪名为原则,以变更指控罪名为例外.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审判,在事实审判上需要受制于起诉指控的范围,而在法律适用和罪名确定上法院可以自主行动.我国在该问题上虽已有法律规定,但太笼统,简单,面对一些实际问题该法律规定似嫌无能为力.法院应该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只是要在法院行使该权力时给予必要的规范.法院对指控事实的认定和检察院并无二致,只是在罪名认定上有分歧时可以直接在判决书中将指控罪名加以变更,该变更必须未对被告人辩护权造成实质影响且对其有利;如果指控罪名不当,法院如欲变更会恶化被告人的处境,不宜直接变更,须与检察机关协商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加以变更.  相似文献   

10.
蒋石平 《现代法学》2000,22(3):29-32
本文对刑事诉讼中法院无权变更指控罪名的观点进行商榷,提出了法院拥有变更指控罪名权的理由,对法院行使变更指控罪名权的运作程序进行了设计,并对綦江虹桥垮塌案中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判决作了简单评析。  相似文献   

11.
对危险驾驶罪罪名的一点质疑———兼论罪名确定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强军 《河北法学》2012,(2):113-120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后,最高司法机关将两种行为的罪名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罪名和罪状之间出现“头大身子小”的名不副实现象。罪名和罪状之间应当具有内涵和外延上的匹配性,否则将难以实现罪名的检索功能和预防功能。基于此,在罪名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两大原则:准确性和简洁性。  相似文献   

12.
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罪名变更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红星  张宇 《河北法学》2004,22(9):101-104
罪名变更问题是刑事审判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从其理论基础分析入手 ,结合国外及我国港、台立法 ,就国内几种罪名变更学说进行评述 ,重点阐述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罪名变更的问题 ,并找出对策。  相似文献   

14.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当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控诉方的指控罪名不一致时,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控诉方的指控罪名"这一问题存在广泛争议。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模式进行综合考察的同时,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存在的正当性及其弊端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现状进行了反思。  相似文献   

15.
情势变更原则曾一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但1993年修订《经济合同法》时又取消了该条规定,在新《合同法》立法过程中,该原则亦曾写入草案,但最终未得以通过。从现在各国的立法看,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重要原则,我国未对此项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本文即从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适用的条件、司法中的实际应用以及确立此原则的重要性出发进行阐述,以说明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正本文案例启示:由于诚实信用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情事变更原则也应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当具备的要件有发生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须发生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终审判决之前;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无过错。  相似文献   

17.
变更罪名实证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以最高法院示范性案例中的全部变更罪名案例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其中存在几对实然关系。变更罪名未必都有失公正也不必然体现实体公正,择轻变更未必都有利于被告,合法的变更未必是合理的变更,变更罪名给法律适用带来的不确定性根植于现行法律和法理之中。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学和犯罪定义学分析,将有助于对变更罪名现象的解读和限制。  相似文献   

18.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对是否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存在很大争议,却最终未能在新的合同法中得以设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形成了有关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判例。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完善情势变更制度。本文对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合同法建立情事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情事变更是合同法适用中的重要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不仅要参照其国内外立法及司法理论,更要在明确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结合情事变更的价值指向进行综合分析。如此,方可使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20.
评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享有直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无论在1996年修订前或是1996年修订后,均未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是否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作明确的规定。换言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不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具体地说,即使被告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某一罪名,但只要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未以此罪名对被告人提出指控,人民法院审理后,也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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