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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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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凤然 《河北法学》2006,24(11):143-146
目前国外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研究已较成熟,英美法国家以法院不能变更指控罪名为原则,以变更指控罪名为例外.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审判,在事实审判上需要受制于起诉指控的范围,而在法律适用和罪名确定上法院可以自主行动.我国在该问题上虽已有法律规定,但太笼统,简单,面对一些实际问题该法律规定似嫌无能为力.法院应该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只是要在法院行使该权力时给予必要的规范.法院对指控事实的认定和检察院并无二致,只是在罪名认定上有分歧时可以直接在判决书中将指控罪名加以变更,该变更必须未对被告人辩护权造成实质影响且对其有利;如果指控罪名不当,法院如欲变更会恶化被告人的处境,不宜直接变更,须与检察机关协商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加以变更.  相似文献   

2.
蒋石平 《现代法学》2000,22(3):29-32
本文对刑事诉讼中法院无权变更指控罪名的观点进行商榷,提出了法院拥有变更指控罪名权的理由,对法院行使变更指控罪名权的运作程序进行了设计,并对綦江虹桥垮塌案中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判决作了简单评析。  相似文献   

3.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当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控诉方的指控罪名不一致时,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控诉方的指控罪名"这一问题存在广泛争议。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模式进行综合考察的同时,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存在的正当性及其弊端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现状进行了反思。  相似文献   

4.
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刑罚,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在判决时并不局限于控方指控的罪名去认定最终的罪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若干长处,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①在该模式下,法官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对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都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官直接变更指控罪名也成为审判权的当然组成部分。一、法院自行变更指控罪名的现状我国法院直接改变指控罪名的现象,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形:1.法院对控方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同,在肯定这一事实为定案根据的基础上直接变更罪名,即对被告人的行…  相似文献   

5.
张智睿 《法制与社会》2012,(19):126-127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检察机关所起诉的罪名,但是对检察院公诉权的放大却束手无策,本文通过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学依据的分析,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司法实践进行归纳,以及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之不足以及如何完善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了,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在诉审同一原则的指导下,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决定,只能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基础上进行。我国现行的罪名变更制度缺乏成熟的理论根基和完善的程序设计。本文认为有必要在诉审同一原则下,借鉴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7.
公诉事实同一性是划定审判对象之前提,只有在维系公诉事实同一性之基础上,法院才有权变更罪名.我国现实的公诉变更制度体现了某种超职权主义下的真实发现主义,罪名的变更不仅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而且有剥夺刑事被告人基本防御权之虞.对于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改革应当重回到公诉事实同一性理论,以"自然的历史进程说"为基础再辅之以"法律评价重大变更说",方能使检、法在诉审分离的前提下启动公诉变更程序.  相似文献   

8.
足球裁判龚建平案件引起各方关注,尤其是法院最终将龚建平作为特殊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适用刑罚,引起诸多质疑。在刑事程序上,从“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起诉罪名到“受贿罪”的判决罪名的变更,即诉审同一性的不充分实现问题,是否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公正,从而导致刑事诉讼的实体的不公正?对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加以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9.
关于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国均 《法学研究》2000,(4):116-126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载有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该文阐明了什么是罪名、罪名与罪状的关系 ;变更罪名的原因 ;法院有权变更罪名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法院有权直接变更罪名或者最终变更罪名的情况等。  相似文献   

10.
吴承栩 《行政与法》2014,(7):113-119
刑事诉因变更制度具有制约起诉变更权、限定审判对象和保障辩护权的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制度框架内,对公诉变更问题中存在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随意变更问题,不仅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而且有剥夺刑事被告人基本防御权之虞.英美和日本的诉因变更制度中对公诉和审判权行使范围的限制和对被告人防御权的保障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11.
由当代客观归责理论提出来的风险升高和风险降低理论都值得进一步反思。首先,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必然在客观上升高了该结果出现的风险。其次,所谓风险降低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三种应当运用完全不同的原理来加以解决的情况:第一,在"真正的风险降低"中,结果与行为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在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降低了风险的情形中,应从主观归责而非客观归责的角度出发排除行为的犯罪性。第三,在损害替换的情形中,应当在肯定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运用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原理来探讨行为的违法性问题。最后,对于"扳道工"案件,不能以风险降低为名运用假定的因果流程来否定客观归责的成立。  相似文献   

12.
张泽涛 《法学研究》2012,(3):164-180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方申请证据保全与申请取证存在本质差异。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可以制衡追诉方取证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关键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又能使无罪的被追诉者尽快摆脱涉讼之苦。同时,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有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规定了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该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明确规定决定是否实施证据保全的机关、保全申请权的主体、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式、证据保全材料的审查及处理、实施证据保全的措施以及申请权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14.
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要以现有法律资源为根本途径。而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最适于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就是行政复议。但现行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却不被农民所看好,因为其存在的缺陷使得它不能很好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些缺陷包括:对行政复议的定性错误,规定复议机关可以成为被告,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为此,应对现行行政复议法进行修改或在土地管理法中对行政复议作出特别规定,使得复议机关在作出改变土地征收行为的复议决定、农民向法院起诉时,被告仍然是原决定征收的机关而不是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15.
王星译 《证据科学》2014,(4):468-483
心智健全推定卸除了控方对被告人心智健全的证明责任,将争点形成责任交由辩方承担。而精神失常在美国刑事法中属于积极抗辩事由,根据联邦和多数州的司法实践,由辩方承担提出初步的举证责任,并承担“清晰、信服”程度的说服责任。相较之下,我国目前刑事实体法的建构与刑事证明之间没有明确的衔接,以至于刑事证明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目前查实被告人是否精神失常的主要手段,但启动权主要其中在公安司法机关手中,辩方权利受到较大限制,而对鉴定人以及鉴定证据亦缺乏体系性的证据审用规则。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纳入刑事证明的轨道,辩方如欲推翻心智健全推定,应提出相应证据,继而说服责任的分配要区分辨方证明主张:该鉴定意见是对控方对犯罪主观方面要素证明的反驳,还是主张责任阻却。前者由控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后者则由辩方证明到清晰、信服的程度。在此证明原理的基础上,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口头陈述或展示,并接受对造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则由法庭依法判断,其证明力则由法庭自由评价。  相似文献   

16.
近十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激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的案件,这些案件引起了对公众的常识判断与法律判断之关系的探讨.然而,目前的理论研究因缺乏对常识的本质进行分析,普遍对常识判断与法律判断做异质化处理,这种思考方式并不有助于做出合理的司法裁判.从常识哲学来看,常识判断的正确性并不当然弱于其他类型的判断,它反而与广义的理性等义并且是推理的根本基础.司法裁判要进行合理的归责,就必须实现常识判断与法律判断的衔接及转化.哈特的“承认规则”可被视为是在理论上探讨作为非制度性规范的常识向制度性规范的转化,阐明司法裁判得以从日常生活方式中获取规范性内容的理论进路.  相似文献   

17.
罪名变更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红星  张宇 《河北法学》2004,22(9):101-104
罪名变更问题是刑事审判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从其理论基础分析入手 ,结合国外及我国港、台立法 ,就国内几种罪名变更学说进行评述 ,重点阐述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罪名变更的问题 ,并找出对策。  相似文献   

18.
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属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童德华 《现代法学》2002,24(6):104-108
德、日刑法理论中客观归属论 ,是在解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发展的 ,以条件说为前提 ,进而以危险联系论、规范的保护目的论 ,提出客观方面对一定行为进行责任归属的模式和标准。这是一个全新的理论 ,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9.
提单转让后,托运人是否还能起诉承运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起诉承运人,但没有规定托运人就不能再起诉承运人。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其诉权不应被随意剥夺。根据中国民法理论,托运人的诉权与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允许托运人享有诉权,符合国际一般做法,也有利于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0.
How should socio-legal studies view jurisprudence, the legal theory of jurists? Jurisprudence's task is to promote law as a socially valuable idea taking various forms in different times and places. As a value-oriented and context-focused enterprise, it should draw on the social sciences to make its inquiries relevant in a changing socio-legal world. Correspondingly, socio-legal research needs theory to link its empirical inquiries to an overall sense of what can be hoped for from law as a social phenomenon. In different ways, jurisprudence and socio-legal inquiry should help to theorize the nature of legal practice and legal experience. They are necessarily distinct enterprises with contrasting orientations, but they can aid each other in important way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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