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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近两年来一共办理了13案15人以铁路民警为犯罪对象的妨害公务和转化型抢劫犯罪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发现当前“涉铁”犯罪中暴力袭警型犯罪的主要特点为:  相似文献   

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中的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犯罪时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犯罪,对“借用型”受贿犯罪进行准确界定,是打击该类犯罪的首要问题。文章从“借用型”受贿犯罪的特点、审查方式进行分析,进而为司法实践中“借用型”受贿的认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刘昊阳 《政法学刊》2009,26(6):41-45
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对航空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通常分为“逃亡型”和“政治斗争手段型”。我国早期的劫持民用航空犯罪基本属于“逃亡型”,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政治斗争手段”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因此,应当从立法规制、措施调整以及完善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建构我国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的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4.
“人质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成因与惩治对策黎美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各种经济合同、债务纠纷也与日俱增,以扣押“人质”为手段索债追款,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人质型”非法拘禁犯罪成为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侵权”罪案中的“热门”案件。一、“人质型...  相似文献   

5.
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FORCRIME”INTHEPREPARATIONOFACRIME张明楷我国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可见,要成立犯罪预备,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犯罪”,即“为了犯罪”是成立犯罪预备的主观条...  相似文献   

6.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7.
高利贷衍生犯罪可以类型化为寄生型犯罪和倒逼型犯罪。从表面上看,高利贷衍生犯罪是借贷方实现高利贷非法利益的必然手段。从本质而言,高利贷衍生犯罪与高利贷作为一种反信任机制的特质相关联。而银行信贷的身份型信用体制及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危机则是导致高利贷衍生犯罪不断恶化的条件。对于高利贷衍生犯罪的治理策略有两种:一种是“西医疗法”,即通过高利贷入罪,以刑罚直接打击、阻却高利贷的方式,实现其衍生犯罪的治理。另一种是“中医疗法”,即通过对社会信任的恢复及对信用有效规制,以实现高利贷衍生犯罪的治理。“西医疗法”固然对抑制高利贷衍生的犯罪会有一定疗效,但可治标,难治本。要源头治理,则必须重视并依赖中医疗法。  相似文献   

8.
杜邈 《中国检察官》2023,(14):34-37
自洗钱犯罪主要包括“转账”型、“存取现金”型、“交易”型等不同行为类型。在行为人拒不承认“掩饰、隐瞒”故意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等因素进行推定,同时允许反证推翻。自洗钱犯罪具备“金融秩序+司法秩序”的法益侵害特征,应当从反洗钱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发,将洗钱罪侵犯的主要法益从“金融管理秩序”这一抽象概念,转变为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管理制度,准确划定自洗钱犯罪圈。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312条做了较大修改,这一修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犯罪对象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二是将犯罪方法增加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即“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三是提高了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修改对于更好地打击赃物犯罪(因实务中惯称,本文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为赃物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理解与适用的问题。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下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之一,而且这是犯罪未遂鲜明的主观特征,是犯罪未遂最本质的条件,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相似文献   

11.
对传统犯罪既遂定义的异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传统观点从刑法分则犯罪既遂模式论出发,把犯罪既遂界定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存在如下三个问题:一是与现行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与犯罪构成的理论相矛盾,三是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上自相矛盾。文章认为,“遂”本为“通”的意思,后来演变为“如愿”,因此给犯罪既遂下定义,不能脱离行为人的目的。文章最后指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钱毅 《法学研究》1987,(4):34-37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刑法学界没有多大争议。  相似文献   

13.
诱惑侦查已是广泛应用于诉讼实践的侦查手段。相应地,一些面貌和内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犯罪(本文称之为被“诱惑”犯罪)出现在实体法领域的视野内,而目前对此却鲜见研究。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确定应当不同于普通的犯罪,既要从刑事法理考虑,也要从政策角度衡量。对于“犯意诱发型”犯罪,应当作为无罪处理;对于事先有犯意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可以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减轻处理;而对于事先有行为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则应从轻处理。  相似文献   

14.
破窗理论(亦称“破窗效应”)是从“环境→心理→行为”路径分析犯罪现象的发生机理,主张以“场域控制”为基本手段来防控犯罪的理论学说。从“两高”公布的13起环境犯罪典型案例的规范样本来看,“破窗效应”在环境监管中广泛存在,环境犯罪多源于环境监管失职渎职场域下“破窗”式的多米诺效应。“破窗效应”透过对潜在犯罪者的直觉思维、行为惯性以及风险认知发生作用,进而激发乃至强化其犯罪动机。故此,政府可通过“场域控制”来干预潜在犯罪者实施环境犯罪的动机与行为:一是引入“情境预防”策略来以提升环境犯罪的难度、风险和成本;二是构建“零容忍”治污与第三方治污相呼应的多元化“补窗”模式,藉此实现对环境犯罪的有效防控。  相似文献   

15.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都有待进一步完善的今天,“皮包公司”活动猖撅、“业务员”挂单位之幌行骗的现象不在少数,严重破坏了经济安全,直接威胁到国有资产的流失、银行贷款的流失,但是在惩治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常常因为不能正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而使犯罪者逃脱责任,这不仅损害刑法的威严,而且使被害人或单位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理论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在于:单位犯罪具有二重性,自然人犯罪没有二重性。单位犯罪的二重性主要表现在:1.行为的二重性。单位犯罪表现为责任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情景预防的概念分析及其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志雄  孙静 《法学家》2002,(4):91-97
前言 从犯罪产生之日起,预防犯罪的思想也随之萌发。从古代中国的“以神助政”、“以礼防民”、“德主刑辅”到古代西方柏拉图的“人之品性”,亚里士多德的“均产法”,无不体现着这样的一种观念:“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 “预防犯罪是指从总体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可能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犯罪的主客观因素,阻止……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14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借贷型受贿罪包括免除债务型、拖欠不还型及利息过限型三大基本类型。每种基本类型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种类。在免除债务型之下的免除本金型受贿犯罪中,没有谋取利益且免除3万元以下本金的不是受贿;意思表示生效时且期满未偿还的借款转化为受贿。就拖欠不还型受贿犯罪而言,需要注意两点: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不是认定受贿的根本依据;催讨行为能够作为否定受贿的重要因素。在利息过限型受贿犯罪中,行为人收受超过约定或法定利息的金额即是受贿数额。此外,判定是否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原则上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利息受贿数额时,应当采取二分法,区分借入型受贿与贷出型受贿。不论是何种受贿类型,都应当准确把握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8.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一个规律:几乎每隔10年就出现一个“标志”性“人物”,从而催生了立法。同时,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变化,法律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法条中叙明为犯罪的人的规定还见诸于多个条款。司法实践中,对何谓“犯罪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这里“犯罪的人”,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如未经判决认定,就不能确定其为“犯罪的人”。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理解,在刑法第…  相似文献   

20.
单位犯罪中“机关”主体界定的若干问题李玉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是立法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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