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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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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观主义在商法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在法律构成上具有区别于民法领域的特殊性.在外观认定上,应区别法定外观和自然外观,而交易习惯是自然外观认定的标准.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是外观主义法效果的基本理由,在商法领域中,理性人以商人为形象,其注意义务的程度更高.本人的可归责性来源于本人的与因行为,但在他人造成外观的场合,如果本人有过失,亦应承担外观主义的不利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极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故应立足于我国实践,并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表见代理判断标准展开系统的反思与重构。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识方面,应认为《合同法》49条所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包含了本人可归责性的要件。因此,在表见代理的判断方面,应强调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及本人可归责性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前提,在表见代理判断标准的重构方面,我国应在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进行民商区分,即通过对主体身份的区分来具体判断第三人及本人的过错状态。其具体方案为确认经营者身份的特殊性,使其与普通人身份相对照,从而提高表见代理判断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3.
监督过失的客观归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是运用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制造与危险实现的原理来解释监督过失的客观可归责性问题,这对于判断监督者、管理者的行为是否制造了刑法上所不允许的危险,理解监督过失与信赖原则的关系,以及解决管理过失中他人行为介入时对管理者的归责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结果回避义务研究 兼论过失犯的客观归责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光权 《中外法学》2010,(6):871-884
@@ 对过失犯罪的考察,有多种进路.在德国,几乎成为通说的理论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考察过失犯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理论.因为以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犯认定的影响为核心,能够对过失的体系性地位、客观归责理论和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信赖原则的运用进行深入探讨.[1]客观归责理论在日本也有一定影响.[2]最近两三年以来,对客观归责理论进行研讨在我国刑法学中也形成了一个热潮,大有离开客观归责理论就不能发展过失犯论之势.  相似文献   

5.
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本人具有归责性。归责性的要件地位之确立,在价值实现和逻辑贯彻之外,尚有着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归责性具有程度之维,其要件地位的确立,使得一项比较权衡的框架得以建立,从而可通过本人归责性程度与相对人信赖合理性程度的比较权衡,来决定相应的法律构成和效果。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对于《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透过文义、历史、比较法等解释方法,可确立本人归责性的要件地位。  相似文献   

6.
吕英杰 《中国法学》2012,(5):119-132
传统过失论有可取之处也有明显缺陷,有待扬弃。客观归责理论站在新过失论的立场上,在实质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方向上改造、发展了传统过失犯理论。但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不法的改造是有限的,传统过失论中的诸概念不应一概抛弃。对于客观归责理论框架下的过失不法,在制造危险的判断上,应站在事前的立场,参考行政规则、交往规范等因素,以"一般人+特别人"的能力为标准进行考察;在危险实现的判断上,应站在事后的立场,考察结果回避可能性、规范保护目的以及介入其他因素时对于归责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广新 《法律科学》2006,24(4):114-120
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信赖责任。信赖责任建立在受损的合理信赖之上,其构成要素为显然的意图或事实、信赖行为、善意与可归责性。二者均具有信赖保护功能,信赖责任在思维重心与归责基础上明显不同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信赖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以期待利益的数额为限。《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将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规定为一种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存在明显缺陷,非常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8.
关于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判断问题,德国、日本法有一种值得关注的重要思想,即可归责性与本人的代理权通知(代理资格证明)有关,而对代理权通知,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则。于是,在具体案件中,本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民法关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评价标准。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也存在与《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类似的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但鲜有学者将表见代理的归责问题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联系起来思考。  相似文献   

9.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相似文献   

10.
郑永宽 《法律科学》2013,31(2):132-141
过失客观归责以信赖原则为其基础,所以过失系依附载信赖价值的合理人标准来判定.依拟制之合理人,使其处于与行为相同的情境,结合过失的法律构造,通过法官心理机制在确认合理人可合理预见损害风险的基础上,再判断合理人通常会实施什么行为以回避损害,以此作为合理人的“当为”,并与行为人之“实为”相对照,从而判定过失之有无.该判定模式中,合理人的具体型构最为重要,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人的合理注意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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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3.
《法学杂志》2011,32(12)
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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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茜 《金陵法律评论》2005,(4):133-137,143
运用叙事学理论和复调小说理论,对霍桑<红字>的矛盾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部作品存在多种声音的叙述:第一,叙述者的声音;第二,隐含作者的"声音";第三,小说中海丝特·白兰、丁梅斯代尔、齐灵窝斯三位主人公声音的在场.由于多种声音的出现,读者在解读作品时能真切体会到作者的思想及<红字>中存在的矛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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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民事主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出其个性化的价值特点,对这些个性化的价值进行分析可以找出民事主体整体的价值定位。民事主体除了对社会和个人的价值之外,还应注意到它作为一种制度在整个民法体例构建中所起的作用,即民事主体的体系价值。  相似文献   

19.
附随义务的本质不在于是否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在于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派生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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