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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证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是一种公共权力行为,是辅助性司法;公证人是承担辅助性司法职责的具有社会化性质的公职人员;公证机构应由有权机关按照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决定设置,其内部管理体制应贯彻民主法治的精神,公证人实行任命制;公证立法应规定强制公证的内容;公证人收入、退休应社会化;公证赔偿应社会化;应建立公证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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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家庭关系是公证服务的一个传统领域,从各国立法及其实践看,公证制度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 在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公证人在这一领域都发挥着多种功能.这在这些国家民法典中都有所体现,如<法国民法典>第1394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须在公证人面前,以文书作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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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立法 目前.奥地利专门规范公证人和公证的活动全国性法律主要有三部:一是1871年制定、沿用至今并经多次修改的《公证人法》(The Law on Notaries Public of 1871),主要内容包括公证人的职责、公证人职位的取得与丧失、公证责任保险、公证人执行职务的规定以及公证档案管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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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拉丁公证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公证立法都对公证和认证在证明权限、程序以及目的上作出了区分。例如,存证明权限上,虽然两者都属公证机构的职责,在公证立法中通常以公证人的职责或职权来统一表述,但具体的权限仍然有所区别。例如,《日本公证人法》在第一条就区分了公证和认证,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认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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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证制度对公证权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证制度不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从国外学习借鉴过来的一项具有国际性、通用性的法律制度。近现代西方各国的公证制度,由于法律体系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可分为英美公证制度和拉丁公证制度。前者的公证制度采取形式审查,公证人不对证明内容负责。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公证采取自愿原则。此公证制度为英国、美国及英属殖民地所采用,英国更多地保留了中世纪宗教公证的影响。后者将公证制度定位于国家准司法制度,表现为国家法律对公证事项的强制规定和公证执业的组织形式自由化,公证人对公证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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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5)
法国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诞生地,其规制之完善,效用之充分,佳誉之卓著,在世界各国同行业中首屈一指.因此,研究和借鉴法国公证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同类制度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仅就法国公证制度的特点略作管窥.一、自由性.指公证职业.在法国,公证人是自由职业者.这种“自由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当事人有选择公证人的自由.在法国,当事人选择公证人,就如同选择自己的律师或医生一样自由一按照法国公证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证人只能在他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同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一致)内行使权力,即可以在当地制作并签署公证文书.然而要求公证人在一指定地点行使职权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有自由选择公证人的权力.如果他的公证人没有参加,他就可以要求他参加;如果两个公证人都有权作成文书,那么该文书就有他们两人共同签署;如果两个公证人中有一人无权制作文书,那么,就应当将文书送到有权制作文书的公证人那里去签字,而另一公证人到签约地点向其当事人提供他所需要的帮助或建议.(二)独立执业的自由.在法国,公证事务所系由公证人出资兴建,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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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公证没有统一的立法,没有专职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人.公证事务是由取得国际公证人或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去做.香港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发端于英格兰.普通法系的英国从未发展起公证人这一职业,仅有涉及国际贸易的文件才需要公证人的服务,所有其他种类的重要文件,如合同、土地转让等,则不需要公证人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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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公证立法正在进入一个关键时刻。然而, 还有很多问题困扰着我们,弄清这些问题对公证立法将会有一定积极作用。借鉴发达国家公证制度建设的经验,有助于我们较好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一、公证人性质问题公证人性质是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其起因在公证制度由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人们固有的观念与新的形势发展以及对公证制度的根本看法上产生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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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进行一定的客观评判当属摆在公证人面前一个无可回避的课题。笔者在此试图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业务范围、举证责任、法定程序、法定公证、公证管理以及公证救济等一些基本制度入手对于该法的立法得失之处加以一定的分析,唯愿同仁给予批评指正。一、关于《公证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所谓公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传统观点所认为的一些公证程序制度中的基本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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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的法律体系中.公证制度可谓独树一帜.法国民事领域的诸多立法规定颇具特色,与此不无关系。法国公证传统由来已久.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渊源.13世纪就已形成了类似当今的公证业.早在1270年法国就建立了公证制度.当时就有60名公证人.以后公证人逐渐扩展到全国,公证人最多时曾达到4万人。经过长达几百年历史的洗礼与积淀.如今“公证业是法国法律界的第一大职业.它占有45%的营业额”,在法国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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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者的研究,现代世界各国公证体制大体有五种模式:第一种,设立公证人事务所。系法国首创,也为其他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所采用。第二种,公证人在教会管辖之下从事公证事务。此制存在于英国及其海外殖民地。第三种,公证人在法院管辖之下办理公证事务。如英国的威尔士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即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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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制度高度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的身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又是自由职业者.这种"公""私"兼具的"二重性",肇端于拿破仑1803年颁布的"风月法令".1845年法国政府颁布<公证机关条例>进一步规定,"公证人是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公务员,不领国家薪金,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之后,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等以及大陆法的移植国日本、韩国、中美洲、南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确立了公证人的"二重性"身份.到今天,公证人身份实行"二重性"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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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没有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公证法.`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公证法律由各州分别制定.各州通过各自的立法对本州的公证事务加以规范.公证人由各州政府(通常是州长、州务卿或者州议会)根据实际需要加以任命,任期一般为四年.因此,美国的公证人数量要远远多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根据全美公证人协会于2006年7月所做的统计,美国约有450万公证人,而同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仅有900名执业公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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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公证制度的分类近现代西方各国的公证制度,由于法律体系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可分为英美公证制度和拉丁公证制度。前者的公证制度采取形式审查,公证人不对证明内容负责。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公证采取自愿原则。此公证制度为英国、美国及英属殖民地所采用,英国更多地保留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