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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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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茜 《法制与社会》2011,(32):122-123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现有法律赋予了原告或第三人提交新证据的权利,但缺乏新证据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影响的规定。本文拟从现有法律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相关规定着手,分析现有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审判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诉讼新证据进行划分,结合行政审判的目的赋予不同种类的证据相应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证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沈福俊 《法商研究》2004,21(1):61-69
行政证据是行政程序中具有法定形式、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经行政主体查证属实的一切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从本质上说就是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来源、属性、程序、效力及审查判断等方面的规定 ,既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证据合法性的依据 ,同时也是建立行政证据规则的依据。而且 ,还应当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确立行政程序中的“谁主张 ,谁举证”规则、证据调查和取证的期限规则以及案卷排他性规则。  相似文献   

3.
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一般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依据行政程序中最终形成的案卷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其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一概不予采纳。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是界分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权的基本依据。检察机关要承担起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对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法院行政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其他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被告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从发挥国家监督的效用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把行政审判程序、行政检察程序与追究违法行政责任的程序衔接起来。  相似文献   

5.
完善质证制度若干问题探析□茆荣华质证,是当事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公开的、直接的辩认和质疑,进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或否认的一项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相似文献   

6.
规范性文件依据也是行政诉讼证据──兼与甘雯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行政诉讼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机制看 ,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司法认知事项而为被告的举证事项 ;而结合行政诉讼的任务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分析 ,此类规范性文件实为一种行政诉讼证据。  相似文献   

7.
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显著特点 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8.
英美行政法上的案卷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孔繁华 《法学评论》2005,23(2):67-75
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 ,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闭性、客观性、整体性、相关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案卷排他性原则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国现有关于案卷的法律规定无论从实体法还是诉讼法上来说都不完善。借鉴英美的作法 ,笔者建议我国应在将来的立法中增加关于案卷内容及法律效力的规定 ,并取消现有关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括后果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本质是后果责任。负担后果责任才首先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行政法治原理 ,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基本决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 ,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所负举证责任 ,实质上带入诉讼。原告主张 ,被告举证 ,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行政行为违法 ,例外的情形 ,负举证责任。授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举证责任。其他不同的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争执点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WTO背景下有重要意义。有关法律应进一步规定说明理由制度 ,及时有效听取意见制度 ,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诉讼法应对原、被告使用新证据作出规制 ,对司法审查程度及其种类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0.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行政程序中收集、提出的证据以及在行政程序完成后为驳倒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 ;被告补充的证据只能用来反驳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证据而不得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法庭应当从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审核。  相似文献   

11.
葛翔 《新法规月刊》2016,(5):152-160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理论多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但“行政行为标的论”有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无法涵盖不同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也无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从“二分肢说”出发,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诉讼标的具有单一性,即当事人认为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就诉讼结构而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复议决定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具有治愈性,法院对实体合法性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能否构成一个具备整体合法性的逻辑闭环。在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中,以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似乎更为符合行政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本意。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复审 ,被告必须依法定程序规则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确立了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和程序规则 ,已经建立起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特点的被告举证程序规范体系。然而 ,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规则保证被告举证规则的实施 ,以致有些程序规则在实践中产生问题。因此 ,应当建立被告提供全部证据的认定规则、法定期限内举证的证明规则、延期举证的正当事由判断规则、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规则 ,以保障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3.
何伟 《法治研究》2006,(9):63-63
一、应当建立行政诉讼当庭认证制度 目前,在相关行政诉讼法律上没有当庭认证具体的和强制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普遍存在大量用于定案依据的证据没有当庭认证,许多情况下证据是在当庭进行质证后,在休庭后,在没有原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参加的情况下仅由法庭自行认定,并以此定案。这种庭后认证的做法,存在审判公开性不高、透明度不高和易于滋生司法腐败的许多弊端。因此,有必要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建立一种严格的当庭认证制度。所谓严格当庭认证制度,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在行政诉讼中被提交法庭进行质证的所有证据,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证据提交期限,是否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要件,法庭均应在当庭作出认定,同时规定未在当庭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定案依据,并且这种当庭认证制度应当是严格的、无例外的,因为允许一个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在庭后认证,实际上就可能有十个、百个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在当庭认证。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庭之后,对证据可采性与证明力的确认便成为一个问题,这一工作通过质证来完成。做好庭审质证工作,关系案件事实的确认,影响案件的裁判,关涉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为此,《规定》第四部分对证据的质证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行政审判人员组织庭审质证活动提供了依据。 一、质证的基本原则 质证的基本原则是直接言词原则,该原则是直接  相似文献   

15.
当庭≠当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庭认证、当庭宣判是庭审方式改革所提出的目标要求,也是当前我们在推进庭审方式改革中感到最难运作的两个环节。 所谓当庭认证,是指具体审判活动中,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所列举的用以支持各自诉讼主张的一切证据材料,经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质证后,法官亦应在法庭上对这些证据材料的取与舍进行公开表态并说明理白。由此可见,所谓当庭认证,就是在法庭上公开认证。只要认证工作是完成在法庭上,法官对当事人所列举的且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的一切证据材料,做到了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对案件事实所具有的证明力等…  相似文献   

16.
质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就所提出的证据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和对质的活动,是在审判方式改革后采用的审查核实证据资料的方式。质证是认定证据的前提,是证据制度和民事审理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步骤,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才能由法院认证并进  相似文献   

17.
证据的合法性与行政诉讼败诉风险关系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是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侵害的行政救济手段,证据是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证据合法性又是证据不可或缺的条件。诉讼中,因证据缺乏合法性而被审判机关排除又会导致败诉风险,因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是降低行政诉讼风险的关键,行政机关需要从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充分利用相关的法律方面确保证据合法性。  相似文献   

18.
民事庭审质证是质证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进行相互辩驳的诉讼行为,其基本要素包括质证主体、质证客体、质证内容和质证方式四个方面。质证主体应是证据或其形成过程的认识者、质证意思的独立表示者、质证程序的参与者、质证行为的实施者、与质证相关的程序性权利的享有者或程序性义务的承担者,其不但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证人。质证客体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提出质疑的证据”,过宽或过窄均不利于兼顾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升。质证内容应限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证据的客观性缺乏质证意义,充分性只有在证据链中才有质证意义。质证方式亦即质证的行为方式,其有别于质证的基础性工作,是质证双方针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可采性展开的法庭论辩。  相似文献   

19.
王周户  李大勇 《法律科学》2006,24(6):113-119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听证程序内容过于简略化、原则化,不易操作,需要加以完善。听证适用范围应扩大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较大数额罚款”需重新界定;听证申请权须延伸到所有利害关系人;听证告知制度要规定告知方式及告知书的内容;听证通知制度应规定将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作为听证通知的对象;应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享有质证权;尽快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应充实听证中证据制度的规定,丰富听证程序适用方式。条件成熟时可将听证制度专列于《行政程序法》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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