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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探讨有助于改进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审判分离,案件审批签发制度使得法官屈服于行政权威,审判解释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这种体制是在强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显的法院能动和法官克制的色彩。从理论上说,法官是司法的实质主体,应当能动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体,应当对法官的能动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务于法官的能动。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思路,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能动的审判权,限制法院对法官审判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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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审判权之公正性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审判公正的最基本要求是司法中立。我国刑事审判权的具体内容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规定,必须通过修改立法来克服庭前程序性审查仍然可能退化成庭审实质性审查的缺憾,必须取消审判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权和主动调查的侦查性权力,还审判者中立角色。二审法院的审判权必须进行调查,以保证审判权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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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我国法院在理论上的司法属性并没有改变法院现行体制本身的行政化。要使我国法院体制适应司法审判的客观需要 ,实现我国司法的现代化 ,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就应当走法院体制非行政化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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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司法体制,国际上通行有广义司法体制和狭义司法体制之分。狭义的司法体制仅指法院体制,广义的司法体制则包括审判体制、检察体制、侦查体制、裁判执行体制和为保障司法机关正常运营的司法行政体制及其相互关系。本文采广义司法体制的概念,并参照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分类,以便于中国人理解并便于与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比较。一、审判体制在此广义司法体制语境下,审判体制即法院体制。一般来说,国外的法院体制比较简单,有的简单到就是法院的审判体系。而中国的法院体制比较复杂,除了审判体制外,还包括许多司法行政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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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结构之调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应当确立以法院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外部体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同时应当构建以法官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内部体制。刑事审判前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也应当按照改革后的刑事司法体制以及诉讼结构的要求进行诉讼化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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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与司法公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目标的积极迈进,诉至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明显增加,人民法院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来自方方面面、各式各样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如何改革和完善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机制,也成为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不少人认为,要解决当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应该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我国当前存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检察院对法院审判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审判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等多种监督机制。各式各样的监督对法院审判到底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和影响?是否有助于司法公正?对法院审判监督机制是否需要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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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杨院长于2001年12月提出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2002年12月17日最高院李国光副院长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提出我们必须及时转变传统的司法观念,树立更加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现代司法观念: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李国光副院长将现代司法观念的内容综合阐述为:“公正与效率”为现代司法观念的核心,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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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法院司法审判职能的履行运作剖析,考察其审判手段运用和司法功能实现之间的关系,因应我国社会司法环境的深刻变化,结合调解实务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意义,归纳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容贯彻于"司法和谐"局面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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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门法院建设已初具规模,但也面临法院性质存在争议、政策导向影响审判中立、法院布局莫衷一是等发展困境。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其根源在于专门法院的法律地位模糊、司法性功能与政治性功能失衡。依据不同司法传统和发展诉求,域外专门法院的“地位—功能”模式可分为“行政司法制约式”“行政司法混合式”“普通司法限权式”三种。我国专门法院的模式优化应以专业性和地方法院为基础,平衡司法性功能与政治性功能,构建中国特色的“专业司法平衡式”,从而提升专业化司法的质量与效率,助力实现司法公正和推动产业发展的现代化治理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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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人民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与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审判工作,具有不同的性质。行政管理工作有其固有观念、模式与方法,司法审判工作有其特有的观念与法定的程序,二者不可混淆。但近年来,我国法院工作中,出现了以行政权支配审判权,以法院行政领导取代司法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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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表明审判独立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然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及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使审判独立失去了基础和条件,使得审判独立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切实地遵行,非法干扰、阻碍法院独立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现实与立法的严重背离.因此必须对实现审判独立的现实障碍进行分析,寻求实现审判独立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以期审判独立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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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配置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上下级法院的职权配置问题。从改革路径上看,只有明确职能定位,才能精确配置权力。目前,我国共有3115个基层法院、408个中级法院、32个高级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除了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执行工作上的统一管理关系,尚存在司法政务、司法人事、司法保障、审判管理、教育培训、司法统计、司法警察、司法协助、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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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担负着大量的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执行任务,同时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法院工作人员涉嫌违法乱纪、贪污腐败、以权谋私、违法裁判等有损司法工作人员形象的案例,不仅使法院公正审判受到质疑,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人民法庭作为贴近群众的司法“窗口”,作为一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中立部门,如何构建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成为摆在学者及司法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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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法院全面理解法院行政审判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意义,将行政审判放到法院整体审判工作中审视其地位和作用,把能否推进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作为考察法院领导是不是能积极地适应新的形势,是不是具有现代司法观念的极具说服力的标志。这一衡量标准的自觉提出,就使平顶山法院领导完成了一个认识上的重要转折:行政审判工作是树立司法审判形象的关键。法院行政审判几乎不可回避一个事实:审判人员甚至整个法院要面对行政机关以权力叩问司法审判的运作。虽然这一行为是对行政权力的曲解或滥用,但它所起的作用实实在在地限制了法院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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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又称为审判业务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共同构成法院的三大管理体系。按照宪法赋予法院的职能定位,法院是适用法律裁判纠纷、惩治犯罪、矫正违规、示范规则、展示法制、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公器。因此,法院的全部工作都要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这个核心展开,审判管理在整个法院管理中也就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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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法功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遏制司法行政化需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需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需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