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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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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和按实结算。在无效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主张按照不同的方式来结算工程价款,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主要争议焦点,并会增加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本文作者作为首席仲裁员裁决的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即涉及如何裁处施工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所提出的不同结算请求的问题,该案仲裁裁决作出后经受了三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并对该案作出专门答复。本文介绍了该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决情况及司法审查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该案仲裁裁决经受住三级法院司法审查的经验,与各位读者分享和交流,以期引起各界对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2.
肖晗 《经济与法》2001,(8):12-13
由于仲裁裁决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因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是正确、合法的。然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因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难免会作出错误和违法的终局裁决。对这种生效裁决中的错误如何纠正呢?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对国内仲裁规定了两种重要的司法审查的监督方式:其一是撤销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3.
现行《仲裁法》中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员和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等方面的很多强行规则由于历史局限性而很不合理,需要尽快修订。对仲裁协议效力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目标主要是明确我国公法组织的主体可仲裁性、客体可仲裁性范围、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对于仲裁员和仲裁程序方面强行规则的修改应当着重于解决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违法的民事责任及遵循正当程序问题。关于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重点应是为防止司法冲突而使撤销与不予执行的理由相一致,以及缩短公共政策事由以外的撤销裁决时限等。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裁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仲裁员是否有权作出惩罚性赔偿裁决,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本文结合美国的有关立法与实践,对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应如何对待惩罚性赔偿裁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仲裁法》第八条明确确立了仲裁的独立原则,但是,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员均不能保持其独立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根本影响瓦解了仲裁的独立,仲裁员也难以依据其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裁决案件.本文认为,我国的仲裁从根本上不具备独立性,《仲裁法》第八条形同虚设.  相似文献   

6.
邱欣 《法制与社会》2013,(4):285-286
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中的一种,它的便捷性、灵活性、自愿性等特点促进了它的更新与发展,裁决的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并自愿执行。然而,在仲裁这种解纷程序中,仲裁员则是居于核心地位,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圆满完成的关键,对整个程序的运行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仲裁员要让当事人对其信赖,相信仲裁员可以公平、公正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就必须在仲裁员权利和责任的理论界定和制度安排上对权责定位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制。本文主要是对仲裁员责任问题的分析与探讨,结合理论分析了仲裁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仲裁与法律》2002,(5):2-4
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公道正派、国际一流的仲裁员专家队伍,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的新形势,促进仲裁员业务交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于2002年9月6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了仲裁员实务研讨会。250余名仲裁员与会。会议主要议题是:庭审改革、证据规则、裁决书制作、仲裁员操守、仲裁裁决的撤销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撤销较纯国内仲裁裁决有着更严格的条件,即只能是仲裁裁决出现了程序上的问题才可能导致涉外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国内仲裁则除了程序方面还有证据方面的原因也可以导致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被撤销,因此.涉外仲裁程序是否公正成了挑战仲裁裁决有效与可执行的主要依据,那么,毫无疑问仲裁员的指定与仲裁庭的组成则成了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9.
在仲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裁决可能出现不公,仲裁员可能会有欺诈行为,也可能有过失或故意地滥用其权力,导致一方当事人受到侵害。在民商事仲裁中如何明确仲裁员的这种民事赔偿责任,对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救济其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两大法系对仲裁员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态度关于仲裁员是否要对其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仲裁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仲裁责任,两大法系的态度完全相反。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强调仲裁员的“准法官”的特殊身份,赋予其仲裁责任豁免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强…  相似文献   

10.
新闻综述     
——北京仲裁委员会实施新的《仲裁规则》2008年4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实施新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08规则)。2008规则修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取消国内仲裁案件的公证和公告送达,统一采用邮寄企图的国际通行做法;二、不再区分国际和国内仲裁员名册并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三、增加了约定适用本规则,即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条款。此次修  相似文献   

11.
范铭超 《北方法学》2014,(6):118-127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每年,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及其法律顾问会与外国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而这些仲裁协议大多会约定在海外进行仲裁。在参与海外仲裁程序时,中国公司将会面对很多重要的实体及程序的法律问题。本文将讨论到这其中许多重要的程序性差异。各国仲裁法都规范着仲裁员的行为及法院与仲裁的关系,熟知这些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也有很多顶尖的仲裁中心、仲裁机构是依据其自身的规则来管理仲裁员的,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与中国的仲裁相比,其它国家在仲裁实践中有很多重要的不同之处,包括仲裁员的选定,以及对仲裁员独立和公正的要求。有些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国际仲裁中,关于仲裁中的庭前开示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近来,仲裁庭已习惯于要求各方当事人从其掌握的资料中向对方提交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文件,这样一来,对方当事人便可以决定是否要利用这些证据来支持己方的观点。最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问题也十分重要。依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只可能在作出国申请撤销。同时,很多国家规定仅可在较短的时间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3.
2019年8月6日,荷兰海牙常设仲裁庭(以下简称PCA)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就“世能投资公司(以下简称Sanum)诉老挝”“老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HNV)诉老挝”案公布最新仲裁裁决。本次裁决是继原告成功“复活”案件后,仲裁庭对案件中所涉贿赂问题作出的决定。考虑到两个案件的原告具有隶属关系,并且案件事实极具相关性,PCA仲裁庭与ICSID仲裁庭决定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和共同听证。  相似文献   

14.
评论2002年英国法院对仲裁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1)执行仲裁条款的情况,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2)法院不支持仲裁协议的裁定;(3)仲裁员回避;(4)当事人就仲裁裁决上诉,包括上诉的程序、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和法律适用的问题;(5)执行仲裁的裁决;(6)结论,总体评论2002年英国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的情况。  相似文献   

15.
胡玥 《法制与社会》2014,(12):229-230
简单的说合并仲裁破坏了当事人的合意是不恰当的。合并仲裁在本质上是程序问题,而仲裁中的程序问题由仲裁员决定。FAA不适用于洲法庭的程序,FAA不能作为先占的州法庭解释私仲裁协议基础。"沉默的"仲裁协议不能授权集体仲裁,而仲裁员应当预先对是否允许集体仲裁进行裁决。仲裁协议中排除集体仲裁的条款并不一定排除集体诉讼。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是唯一能够受理海事仲裁案件的机构。该机构聘任仲裁员遵循的是专业性和兼职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都是涉及海商海事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作出裁决,仲裁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海商海事领域的专业知识。所以,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是十分必要的。“海仲”的工作人员因具备仲裁员资格而被聘为仲裁员的可以称为专职仲裁员;而在其他部门工作被聘为仲裁员的,为兼职仲裁员。就兼职性而言,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之后,应按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  相似文献   

17.
1994年《仲裁法》实施至今的15年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使得我国仲裁制度在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动向。各仲裁机构在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标准、仲裁与调解的衔接、仲裁员制度等方面,也推动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及对个案的答复,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是研究我国仲裁制度不可忽视的判例法。  相似文献   

18.
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除了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外,还应有精湛的办案能力,实现和谐的仲裁价值追求。笔者结合自己的仲裁实践,认为首席仲裁员应具备庭审驾驭能力、突发事件控制能力、与当事人和仲裁机构沟通能力、案件调解能力以及案件裁决能力以及裁决书写作能力等。  相似文献   

19.
对商事仲裁定位的偏差,严重阻碍了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本文在分析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指出,仲裁员审理纠纷作出裁决的权力,是独立于诉讼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权力。商事仲裁的定位应为专业服务,这充分体现在商事仲裁的契约性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的服务关系上。从这一定位出发,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就仲裁裁决理由的问题展开讨论,分析附具裁决理由的原因,探讨附具裁决理由的合理长度及详尽程度,论述裁决理由应该针对之处,并对法院自由裁量权下和仲裁员自由裁量权下作出的裁决、仲裁庭成员之间的合议以及仲裁机构作出的决定是否需要附具理由进行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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