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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监督是刑事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实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需要,是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地追究犯罪、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需要。侦查监督的内容一般是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是否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地是指:(1)监督有无错捕、漏捕、错起诉、漏起诉的案犯;(2)监督公安机关在立案、搜查、羁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时,有无违法行为;(3)监督公安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情况等。人民检察院要完成以上监督任务,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来实现。《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逋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93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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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在全国施行,省院和分市院在审查下级院报请决定逮捕案件中,对侦查部门在初查期间取得的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问题,初查证据中调查笔录能否在审查逮捕中作为逮捕的证据,成为紧迫课题。本文中的"法律效力",是指立案前初查中取得的调查笔录能否在审查决定逮捕中使用,作为决定逮捕的依据。笔者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分析调查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的瑕疵,另一方面分析调查笔录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与现实依据。在充分理解调查笔录的基础上,笔者对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资格进行着重论述,分析具备合法性的调查笔录和不具备合法性的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资格,解决调查笔录在审查逮捕中怎么使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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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法律赋予的初查权。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是侦查部门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其要求就是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目的就是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过去,我们对初查工作重视不够,往往在接到举报、控告、自首等材料后,凭主观分析判断,就与对象进行面对面的拼体力、拼毅力的斗争。对象开口案子侦破,反之则一放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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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肩负着履行刑事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刑事赔偿的职责。对举报线索的初查工作是履行刑事控告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初查举报线索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控告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立案前初步审查的司法活动。根据有关规定,控告申诉部门初查举报线索的主要范围是: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和上级机关以及检察长交办的需要由控申部门(举报中心)进行初查的。近年来,由于上级检察机关把初查举报线索的数量作为考核基层院控申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和升级排位的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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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和正式实施,在新形势下,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导致了办案工作重心的转移,使得初查工作在今后的职务犯罪侦查中扮演越来越重搞的角色。为了使初查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立案侦查提供充足的证据准备,于法有据,需要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化、法律化,有更加明确、完善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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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更加突出了侦查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工作,把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证据审查机制,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证据审查工作,对于强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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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没有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但是,在司法机关的办案实践中,初查得到了广泛应用。通常认为,初查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线索的初步审查工作,是立案的前提条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初查在实践中出现合法性受质疑、初查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以及初查措施的强制性程度问题等,因此,对初查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明确初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定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我国的侦查程序宜分为初查与正式侦查,初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即进行立案登记,案件开启正式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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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要求复议,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重新侦查一部分新的证据,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对此,检察院应不应该重新审查此案?在法律程序上如何处理?王雪霞同志:有关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问题,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检察院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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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实践中,书面纠正违法很常见,但其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检察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对此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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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初查是在立案之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的筛选和过滤,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条件,并为正式侦查作准备的调查活动,它已成为刑事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初查属于任意侦查的范畴,因此,“法无规定得行使,法有规定更得行使”;立案仅是强制侦查的启动要件,并非任意侦查的启动要件,因此初查可以先于立案而进行。在初查中,可以采取询问、同意搜查、同意扣押和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种任意侦查措施,但不得采用可能强制性干预当事人重要权益的侦查手段,也不得在初查中采用行政调查手段。基于初查程序的合法性,初查中所获的证据,不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均自始即具有证据能力,无须经过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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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批捕的案卷材料、证据也应规范移送杨青林公安机关无论将案件移送提请批捕还是移送起(免)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三条规定,都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在检察机关实行内部制约制度后,检察机关内部侦查部门与审查部门之间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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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也享有侦查权。该法接着在第73条中说:"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第78条第1款中又继续说:"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我们的疑问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进行勘验、检查,难道也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侦查实验也必须经公安局长批准?既然如此,刑事诉讼法第58条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又该怎样理解呢?这显然是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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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本文仅就如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谈几点看法。一.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现状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很不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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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对自己所属的侦查单位移送来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分别处理,是正确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其它一切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关健.并且在我看来,这还是办理一切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换句话说,应当把它与侦查、审判等诉讼阶段看作同等重要.鉴于这种认识,我想谈一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应该怎样做.不妥之处希望得到指正.一、审查什么?(一)案件是否已进行了全面地澈底的侦查.对被告人有罪无罪、减轻或者加重罪责的情况是否都进行了侦查并将证据搜集在案;其次对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危害结果等等是否都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