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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功能,其有助于提升政府治理的有效规制力.为构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宪法应明确经济民主与竞争法治的基本理念,明确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平等宪法地位.在此基础上,有效行使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宪权和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启动经济释宪和经济制度宪法监督机制,再辅之以有效的反垄断行政诉讼机制,由此来构建起政府经济权力和国有经济权力运用的宪法界限与有效的宪法规制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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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权利的立法进行梳理后发现,很多法律规范虽宣称立法目的是维护宪法权利而实际上是在限制,立法存在着明显的权力秩序追求缺乏对宪法权利的必要尊重,宪法权利在法律规范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实施规范。宪法权利被立法所不当限制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权利理念,需要把宪法权利确立为立法的最高价值,通过完善立法实施宪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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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宪法功能的普遍认识是它主要在于约束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概括来说,就是限权和人权。但在这两种功能之外,宪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统一法律。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提供了一切政府行为的依据和准则。具体到政府行为的类型来说,无论是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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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宪法虽然或明或暗地规定了权力分立制的内容,但那都是虚有其表的华丽摆设。现代市民宪法的出现大大改观了权力分立的内容,它一边维持资本主义体制、一边对近代宪法中的权力分立制进行积极的修正,并对今天的三权分立体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笔者基于各种类型的宪法对权力分立制的不同规定来探讨现代宪法是如何对近代宪法中的权力分立问题进行修正的,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分立制的利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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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是强调宗法伦理,属于宗法文化。因此在宗法文化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只能是宗法秩序。这与西方的宪政文化与宪法秩序具有质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性,导致西方宪法在近代传入我国后被重构,从而致使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走向失败。由于近现代中国的社会秩序仍然是宗法秩序,而非宪法秩序,因此近代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必将缺乏自由精神,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既然传统的宗法文化阻滞了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并导致其走向失败,这就启示我们在今后的宪政建设中,必须摒弃宗法文化,实现传统文化的转型,并培育宪法得以生成的文化基础,即宪政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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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所创建的宪政模式,实现了从专制主义法律秩序向近代民主主义法律秩序的转变。许多从清廷统治下获得独立的省份都制定了具有地方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具有较高的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中华民国临时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文件,开创了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的宪政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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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的就职宣誓制度。就职宣誓仪式本质上是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其作为一项宪法实施程序规定在宪法中,具有程序性的价值。庄重和公开的就职宣誓仪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仪式参与者和公众对权力转移的认同感,强调国家权力行使者角色的成功转换。就职宣誓制度赋予权力转移的合法性,对国家权力转移具有规制性价值,承担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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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是一种从宪法正当程序和其他基本权利中推导出的宪法性权利,是保障其他权利实现的权利,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听证权的制度化建立在主权在民的深厚法理基础之上,集中体现了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理念,它能够加快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宪政化步伐,对实现社会正义、形成宪政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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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制约公权力,确保公权力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防止其滥用和异化。《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科学的,检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更不是行政兼司法机关,而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批捕职能均是目的与手段,不存在分离的空间。如将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分离,只能导致检察机关被彻底边缘化甚至被取消。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以对等式监督为模型,重点强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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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发展史上,包括物权制度在内的民法是先于宪法产生的.涵盖了物权法的民法恰恰是现代宪法的精神与制度源泉.在结果意义上而非发生意义上,宪法具有在法律位阶上高于物权法等部门法的地位.宪法是以公法的身份借助国家力量对一切财产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而在物权法所调整的私权交往领域,各类财产权利关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主张应在物权法中规定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是对私法功能乃至宪法之公法功能的错误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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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权的定性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定位.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从中国宪政体制和历史文化角度分析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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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及其宪政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是宪法学与宪政学说的一个重要命题.制宪权与立法权分离的法律前提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分离;制宪权与立法权分离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政府的分离.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解决了卢梭的"三不"难题,使得人民主权与有限有效政府并行不悖且相得益彰,它对我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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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警察权的制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焕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2):89-92
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由于受到人性及权力自身特点的影响,其具强烈的强制性,单方性特点,且容易出现权力的扩张、侵犯和擅变,在现代法治的国家里.对其控制和制约及其必要。制约的手段从其自身的构成要素即权力的来源要素、权力的主体要素、权力的运行要素、权力的对象要素、权力的保障要素着手进行,以其真正达到警察权的控制和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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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以德、中两国为审视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代立宪主义以保证"国家不得为非"为目的,现代立宪主义在福利国家等思潮背景下使得现代国家职能大幅扩张,发展出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和客观秩序功能是德国基本权利普遍具有的两项功能,防御权功能为核心功能。现代国家职能基本化约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职能,国家保护义务相应地表现为立法者制定完善法律的义务;行政权切实执行法律的义务和司法机关提供完善的司法救济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存在一定的界限,我国现行宪法在基本权利的规定与现实保障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需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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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认为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法律的权力,没有政治功能派分。但在宪政实践中,行政权既有执行功能,又有政治功能,其政治功能缺乏合法性。行政权的扩张使宪法失序,主要原因是现有宪法没有一套规制行政权非正式来源的有效方案。宪法沉默之处就是宪法危机之所。行政权的非正式来源有其必然性,外在的、事前或事后的、间断的宪法制约机制不足以规制行政权,必须有内在的、事中的、连续的宪法制约机制予以配合。规范主义宪法的有效性必须向生活领域开放;功能主义宪法观的合法性必须获得法治化建构。行政法治模式宜以规范主义宪法为基础,以功能主义为补充。行政的开放性、公民参与、法律程序是内在宪法制约机制的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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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I. Michelman 《The Modern law review》2003,66(1):1-15
The question of legal legitimacy, liberally understood, is that of whether anyone has a morally justified complaint about impressment into compliance with a particular law or set of laws. A good constitution may possibly contribute towards a liberally legitimate practice of national politics. This essay is concerned with one way in which a constitution, no matter how excellent, cannot thus contribute. We cannot use judgments regarding constitutionality to bridge the gap that must always exist between judgments regarding the validity of controversial laws and judgments regarding their legitimacy. We cannot hope to solve in that 'contractual' or 'procedural' way the riddle of government by consent in modern social conditions of deep ethical plurality and conflict, because we cannot successfully combine a proceduralist idea of constitutional legitimacy with a content-based conception of the binding virtue for constitutions.[O]ur exercise of political power is proper and hence justifiable only when it is 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a constitution the essentials of which all citizens may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endorse in the light of principles and ideals acceptable to them as reasonable and rational. This is the liberal principle of legitimacy. 1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