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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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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杀人后起意取财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杀人之后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随身财物行为的定性,理论界有"盗窃罪说"、"脱离占有物侵占罪说"、"抢劫罪说"及"区别对待说"等观点.由于缺乏对死者财物占有问题的正确认识,上述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不足.推定占有概念的提出,解决了死者财物的占有问题,为认定杀人后起意取财行为为盗窃罪提供了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2.
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财物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与死者死亡无关的第三者,从死亡现场拿取死者的财物。毋庸置疑,这种行为是值得刑法评价的。但关于这种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争议。从对占有的理解出发,应否认死者的占有,因而非法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将其认定为侵占罪,又面临如何将死者财物纳入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将其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而适用普通侵占罪,是合适的,因此,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的财物,经要求而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3.
盗窃罪与侵占罪界限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区分一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关键是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 ,该财物受谁的占有控制。受行为人合法占有控制的,构成侵占罪;受他人占有控制的,构成盗窃罪。对于利用托运人一时控制松驰而窃走货物的行为,窃取封装的受托物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埋藏物的行为,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4.
本文把非法取得死者财物分为两种情况,分析了夺取型财物犯罪中取得财物的两个环节,从而杀人取财行为宜定为抢劫罪。在后一种情况中,讨论了被害人死亡后其财物的占有归属问题,在无特定人占有的情况下否定了死者及其继承人对财物的占有,最后通过解释得出脱离占有物属于遗忘物的范围,应以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上的盗窃罪与侵占罪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混淆,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理论界与实践中都有很大争议.本文认为应将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作为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即判断行为人在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之前是否已经合法持有该财物或该财物是否仍属于他人占有.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就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作出简要的论述,以期对相关司法实践的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石健  高敏懿 《中国检察官》2005,(3):36-36,54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在一般的情形下侵占罪与盗窃罪并不难辨别,其关键的问题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如果得出肯定的结论则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盗窃罪。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  相似文献   

7.
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比较恰当。代为保管既包括明示的委托保管,也包括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双方无任何明确的约定,但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对作为侵占罪实质要素之占有的理解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物主将加封容器交给行为人保管之后,行为人就在事实上成为财物的支配者,而物主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相似文献   

8.
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要求达到民法上的处分和转移占有的程度,而是只要有财物持有的转移就够了。所有权转移说存在瑕疵,使得凡是谎称借用的诈骗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或侵占罪;占有转移说存在缺陷,不仅难以解释犯罪的着手问题,混淆犯罪成立与既遂的关系,将"处分行为"与"占有转移"的功能混为一谈,而且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进而使得谎称当场借用的诈骗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持有转移说具有优越性,并能克服前述学说的缺陷。处分意思必要说具有妥当性。在处分人对财物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必须对财物本身的种类、数量、重量等事实具有认识,但是当处分行为人对处分财物的价格、价值等评价存在错误时,不影响处分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9.
清代侵占罪(拐带财物罪)与盗窃罪往往撕扯不清,其关键区分就在于事主是否由于信任而将财物托付给行为人照管。信任而托付照管在现代就是交由别人占有。这和现代刑法中侵占罪和盗窃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由行为人占有财物基本一致。古今刑法理论在某些领域内是相通的。  相似文献   

10.
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比较恰当。代为保管既包括明示的委托保管,也包括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双方无任何明确的约定,但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对作为侵占罪实质要素之占有的理解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物主将加封容器交给行为人保管之后,行为人就在事实上成为财物的支配者,而物主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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