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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们在日常公证接待中遇到涉外继承问题,我们首先考虑的就是该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们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一般会适用到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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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为己任的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其办证依据主要来自《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实施后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无疑也应成为办理继承公证所依据的重要法律。因此,正确认识《物权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等在调整财产关系的分工和角色作用,正确认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物权变动、物权优先效力等对判断被继承人遗产的影响和作用,必然也就成为继承公证实务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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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不仅是一本文学巨作,更是一本涉法作品.通过法律视觉看《红楼梦》,无疑看到了清代法律的方方面面,甚至从人物的言语行动中,以法律角度来解析人物形象更加丰满复杂立体.这就是文学与法律的交融,互相印证,而不是毫无关系的.清代继承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封建社会女性地位低下,身份继承自然是与她们无关,而财产继承,自唐代就有规定.在清代财产继承的顺序,如果没有命继嗣子,女性是可以继承的,因而,林黛玉是有林家财产的权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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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最为普遍的形式之一。《物权法》出台以后,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讨论不但没有降温,反而愈发激烈,这与《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向性不无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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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是英文ManagementBuy—outs的简称,中文通常译为“管理层收购”,是指企业或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购买他们所经营管理的企业或公司的股份,以改变企业或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一种收购行为。就我国MBO的法律规制而言,大体可以区分为一般法律规制和特别法律规制两部分。所谓我国MBO的一般法律规制,是指有关规制或调整MBO的一般法律规范或普通法律规范。按照法的效力等级,有关规制或调整MB0的一股法律规范包括所有有关MBO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工会法》、《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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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既含股东资格,又有财产内容,尽管其具有身份属性,但不是人身权,可以转让,也可依法基于其他法律事实移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人合性,因而,公司其他股东可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公司股东资格。股东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未禁止或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受股东资格。由于继承对象仅仅限于财产,继承财产的无须他人同意,故此项继受股东资格的情形虽被《公司法》第76条称为"继承",但本质并非继承,只是股东地位的移转,以及移转准用《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当股东资格分割"继承",或者"继承"后分割背离《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规定时,应当禁止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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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不具有私法上的主体意义,《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虽然使用“农户”之表达,但依体系解释之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中所使用的“继续承包”,应理解为“继承”.在继承构造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农身份,不构成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障碍.基于我国《继承法》第29条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继承,宜采用折价补偿之分配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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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解释》)作出了较为简单的规定外,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转继承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转继承的性质以及转继承过程中是否发生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直争议较大。在公证实践中也出现了同类案件结论大相径庭的现象.这不但影响了公证的整体形象.也使得公证风险大为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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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一种由法律设定的外部证明方式.根据“需求决定存在”经济学原理.如果当事人之继承权的实现可以自我证明、国家无须干预的话,“继承公证”在社会学上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那么“继承公证”到底是不是一个立法者主观臆造、而现实并不需要的产物呢?这个问题有赖于对继承证书制度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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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共和国的继承制度齐树洁菲律宾继承制度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菲律宾民法典》第三册第四编,即“继承”编;《菲律宾家庭法典》中与继承制度有关的规定;《菲律宾法庭规则》中与继承制度有关的规定;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继承案件的判决。一、关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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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10月11日,一起备受关注的“第三者”因遗噌纠纷状告合法妻子案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判决驳回原告即“第三者”张学英的诉讼请求而一审审结。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反映在纳溪法院副院长刘波接受记者采访时的一番话中:“《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刚》的指导思想。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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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继承及受赠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法没有明确规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最早起源于19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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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中的新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进一步拓宽了继承公证所涉及的范围。但是,以往继承公证所涉及的遗产仅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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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亭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继承和受赠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关系时应遵循这一规定。这一规定来源于1950年的婚姻法的立法报告,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这个报告指出:“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乎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并把“家庭财产”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夫妻劳动所得财产;第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