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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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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苇  贺海燕 《河北法学》2021,39(1):15-39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根据加强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倡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尊重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夫妻婚姻家庭地位的平等、注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注意保护婚姻家庭弱者的权益等立法理念,新增或修改补充了24项制度或规则,主要包括:在"一般规定"章中,新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增设婚姻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界定亲属的种类、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结婚"章中,减少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修改补充可撤销婚姻制度,新增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家庭关系"章中,新增夫妻家事代理权及其限制规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婚内析产规则、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规则;在"离婚"章中,新增离婚冷静期、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补充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规则、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修改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增加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条款;在"收养"章中,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和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修改收养人的条件,增加收养评估规则等。  相似文献   

2.
邓建宏  易谨 《时代法学》2007,5(4):18-25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解决不平等对待农民的问题,不平等对待农民主要不是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而是法律内容上的不平等。有关农民不平等的规定有碍农民权利的实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绊脚石,与法治精神、宪政原则相悖。要从宪政角度保护农民的平等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务之急是对现有有关农民权利的不平等规定进行清理,然后重新构建农民平等权法律保护体系,并逐渐建立宪政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中国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问题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外,还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权和抵押登记的规定适用于船舶抵押权时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修订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对船舶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冲突时何种权利优先等问题加以规定和完善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现代著作权制度一般将著作权分解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并针对二者设计了不同的制度架构。通过对著作权发展路径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著作人格权的产生与作者的觉醒以及民法上人格权的创设存在密切的关系,而在数字技术日益发展的当代社会,著作人格权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质疑。因此,深入分析著作人格权发展的内在机理和历史轨迹,有助于厘清著作人格权的性质,并藉此推断它在未来的走向以及将会对著作权制度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洪学军  张龙 《现代法学》2003,25(5):42-46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债权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它请求权共同构筑起民法的请求权系统,各项请求权要素按一定结构,在互动协调中实现民法的整体规范功能。囿于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以及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不当定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从而严重影响了民法整体功能的实现。本文在民法请求权系统的构架中探讨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的互动协调关系,力求建构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的竞合结构。  相似文献   

6.
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对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自地方扩容立法以来,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和宪法变迁共同增加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违反宪性风险。而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因其固有体系缺陷,不足以促进合宪性审查的有效实现。在实定法层面,《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制度空间;在理论层面,对地方人大监督宪法制度的学说探讨有力支撑着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展开。在比较法层面,美、日、德、法等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体系亦成为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域外立法参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应以《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审查要求权为核心,嵌入筛查机制进行合宪性预审,最终确立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原则、明晰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注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衔接协作"三位一体"的机制构建。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翁晓斌 《现代法学》2003,25(4):74-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该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命题:一是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当事人各自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理论方法才能适用于案件,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是主要和首选的理论方法,但是不能排除其他理论的运用。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亦即举证责任倒置,现行司法解释中关于特殊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多数属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具体化,只有很少的内容属于一般原则的例外,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8.
文本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分属不同规范体系,党章为全体党员的根本章程而宪法为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大法。调整党员内部关系是党章的本分,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宪法的本分。政治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密不可分,二者的关系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人民主权理论是党章与宪法的政治契合,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是党章与宪法的文本契合。党章与宪法的契合途径表现为:党的活动必须立于宪法框架内;宪法的制订与修改须体现党章蕴含的政治价值与理念。  相似文献   

9.
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卫民 《法学研究》2014,36(6):192-205
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分析表明,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其自身造成了一系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结构与实际功能,由此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并不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未来应该在考虑政治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控制方面的工作职能与方式,以减轻最高人民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与资源消耗,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应对更加宏观、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李林 《法学研究》2014,36(5):3-17
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要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可以从宪法、法治、立法、依法执政等多方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为此,应当根据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强化法治权威和良法善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行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在加快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11.
朱勇 《政法论坛》2021,(1):10-28
中国古代,皇权与中央权力集中体现为皇帝决策权。清代统治者借鉴汉唐宋明历代政治法律实践的经验教训,并根据自身的治国理政需要,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皇帝决策法律机制。首先,基于"皇权无上限"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皇帝的决策权范围,赋予各级机构对于皇帝决策权范围之外相关事项的直接决定权。其次,法律严格设定"本章批答""御门听政"两种不同的决策方式,既针对不同决策事项各有分工,又在特殊情形下相互衔接;同时,推进"题奏进呈""内阁票拟""部院议奏"等决策环节规范化,整体上使得皇帝决策程序制度化、可预期。再次,基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与国家长远利益的考虑,清代皇帝注重在决策过程中发挥法律作为决策依据的作用。朝廷部院通过"议准""议驳",实施对于决策建议的"合例性"审核,既为皇帝合法决策提供选择方案,也有效提升地方督抚、部院大臣等各级官员的法律意识。清代皇帝决策法律机制的实施,使得以皇帝为代表的最高统治集团在处理各类复杂问题、突发事件的同时,保持法律与制度的稳定性,有效构建有利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国家秩序,并对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政治格局发挥积极作用。基于皇权至上的专制体制以及法律仅仅作为统治工具的治理原则,清代皇帝决策法律机制从制度设计到实际运行也存在种种不足。  相似文献   

12.
在传统观念中,将"暴力"、"强制"、"武装"等作为警察最主要的属性,必然导致在警察权的设置上强化其暴力性或强制性,在警察权的运作过程中常采用暴力或强制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警察观和警察权力观与人类文明的进步不相适应,也与其自身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价值和根本职能不相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对警察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通过合理定位现代警察权的职能和角色,准确设立警察权的运作目标,正确树立警察权行使的理念,科学选择警察权的运作模式和依法改进警察权的实施方式,来建构警察权的软实力,以保障警察权的设置和运作能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13.
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宪法权利原则上不能被当作“私法”适用,其原因是:避免不同性质的宪法权利在被“私”用时产生冲突;宪法权利的公法性质和“领域界定”功能决定了它不适合于私法适用。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宪法的“私法”适用提出了内在的要求,主要因素包括:国家职能的结构性转移和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团体的出现使私人团体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权利;立法不作为导致了宪法权利的虚置。在宪法权利的传统定位和现实社会的内在需求冲击下,各国相继出现了宪法“私法”适用的理论及辅助性机制,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宪法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国家行为理论”。中国应建构自己的宪法“私法”适用理论及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14.
蔡宝刚 《法学》2022,(1):3-19
保证国家安全是当代中国的头等大事,国家安全日趋稳固是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重要历史性成就。法治是保证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方式和根本之策。习近平通过论述我国国家安全风险形势、依法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等问题,阐释了新时代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通过论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等问题,阐释了新时代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通过论述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各环节建设等问题,阐释了新时代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总体进路;通过论述维护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等问题,阐释了新时代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为我国新时代取得维护国家安全的历史性成就奠定了理论基石和提供了行动指南,对我国在新征程上不断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龚廷泰 《中国法学》2005,3(3):33-41
加强党执政的合法性研究,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意义重大。所谓合法性,其直接含义是一种合法律性,其第一要旨是社会公众对统治权力的一种认可、认同或赞同。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具有实质的合法性,但是,无庸讳言,由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凸现,党执政面临着合法性的种种挑战。因此,为了保持党执政的合法性,必须做到: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党执政的合宪性与合法律性;坚持人民主权原则,保证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巩固党执政的价值合法性;完善程序性民主的制度性安排,保证党执政的形式合法性;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有效地遏制腐败,消解党执政的合法性危机。  相似文献   

16.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17.
随着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我国形成了审前分流与审判分流并重的多层次诉讼体系,进一步推动公诉权运行方式的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健全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这一改革任务。公诉模式转型的时代内涵及其改革趋向是多方面的,比如,包含了公诉理念、公诉活动繁简分流、公诉裁量权,等等。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的公诉模式转型,实质上是探讨定罪请求权、量刑请求权、不起诉裁量权的新变化,以及与之相应的若干规则的完善。通过深刻把握多层次诉讼体系语境下公诉模式转型的特点及其内涵,才能有效提升检察改革质量、推动检察职能履行。  相似文献   

18.
近十五年来,府院互动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开展,更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传统认知,促进了行政审判制度化解纠纷、支持与监督行政等功能的发挥,同时也存在运行规范性欠缺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观念引领下的个案处理型府院互动,旨在实现纠纷解决的司法目标。合法性底线论和行政过程论观念引领下的法治促进型府院互动,旨在实现政策实施的司法目标。新时代行政诉讼府院互动的继续生长,既反映着人民法院对社会治理政策变迁的回应和优化司法环境的努力,也源于行政任务导向下司法功能适度拓展的需要。行政诉讼中府院互动积极功能的发挥,尚需从完善法解释适用、加强过程公开化和保障救济实效上完成法治建构,把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19.
陈甦 《法学杂志》2022,43(1):37-53
对于银行卡盗刷纠纷的法律处理,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实践中基本是沿着合同法思路展开。这种惯常思路固然能够给当事人以法律安抚而致银行卡应用实践以法律秩序,但实际上是以耗损效率和弱化公正为代价的。银行卡是代表持卡人财产权利的资格证券,因其使用中权利人识别机制的特点,相关义务人的识别义务、归责模式及免责事由均有本属规则,并非通常合同法规则所能涵盖,如银行卡上的证券关系与据以形成的合同关系相分离,对卡权利人的识别义务与卡的占有状态及持卡人的过错无关等。因此在处理银行卡盗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银行卡作为权利凭证的法律性质及应用规则,以此作为伪卡盗刷与网络盗刷的本质区别,并由此展开银行卡盗刷案件的情形类别设定及相应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20.
构成要件的历史考察——从诉讼概念到实体概念的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学中所使用的构成要件一词是从德语的Tatbesand (犯罪类型 )翻译而来 ,而德语Tatbesand又起源于拉丁语corpusdelicti (犯罪的根本的事实 ,简称罪体 )。构成要件经历了从诉讼概念向实体概念嬗变的这一发展历史表明 :无论是作为诉讼概念还是作为实体概念 ,构成要件自身都不能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相反 ,罪刑法定原则是构成要件存在的价值基础 ;构成要件和犯罪论的联系不是必然的 ,而是罪刑法定原则使两者联系在一起 ;同时 ,构成要件的内容也是随着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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