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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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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2.
论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问题——以限制死刑适用为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现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是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切实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重要措施之一.该措施有利于维护死刑适用的公正性.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主要包括对死刑适用标准的一致性认识,以及对死刑裁量情节的总结和归纳.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进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的具体建构,需要从死刑适用标准一致化、情节的具体化、犯罪的类型化等几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3.
通过司法的手段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既是现实的选择,也是明智之举.目死刑复核程序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况下,中国刑事司法控制死刑的效果并不意.为此,理论界围绕死刑复核程序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最高人民法死刑复核权的改革也正在大力进行之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在客观上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中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与为此项改革而得到缓解.而且,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将产生一些令人意想不到又十分棘手的问题.实际上,如果阻碍中国死刑复核程序良性发展的一些背景要素不加以改变,任何有关死刑复核程序方案都注定无期的目的.因此,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又必符合一些最低限度标准.  相似文献   

4.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中最为严厉的,也称极刑。我国立法一方面将死刑作为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强调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体现。本条规定了死刑复核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这里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法院均无此权。  相似文献   

5.
早在本刊1996年第3期中以《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的现实》为题,刊登了时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的罗书平法官的文章,呼吁对法律规定的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死刑复核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而不能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在按照中央的决定,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今天,时任执行局局长的罗书平法官再次给本刊写来了有关死刑核准权"归位"前后法律适用的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已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主张:《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的内容与基本法律相冲突,亟待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核准权的"归位"工作宜分期分批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方式原则上限于"法律审",一般不直接提审被告人;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必须开庭进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逐步"归位"的"过渡期内",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必须与二审程序相分离,坚决杜绝"合二为一"的做法,具体分离的方式可以变通进行,等等。作为一种观点、一种声音、一种来自地方审判实务部门的作者的一家之言,本刊一并予以发表,欢迎读者讨论。  相似文献   

6.
刘武俊 《中国司法》2005,(12):96-98
时事关键词之一:死刑复核据新华社10月26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另据了解,最高法院三个死刑复核审判庭的组建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看来,媒体一直关注的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终于有了实际进展。值得关注的是,原司法部副部长张军同志调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主管死刑复核工作,这位在我国刑法学界颇有声望且一贯以严谨、稳健、创新著称的专家型领导执掌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帅印,令笔者对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改革充满希望。笔者认为,改革死刑复核制度势在必行,惟有如…  相似文献   

7.
中国的慎刑思想和死刑复核制度虽然产生于古代,却深刻影响着中国当代的立法。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分析死刑复核权收回背后的深刻思想基础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儒家法思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以中国古代儒家慎杀的刑罚思想基础,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历史现实意义,能更好地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8.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大范围下放,带来诸如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反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严重弊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佳方案。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应否坚持全面复核、全案复核、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等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2015年,是我国死刑复核权收回的第8个年头。8年前的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20余年的死刑复核权。在"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死刑复核权回归这8年里,死刑复核工作是否一帆风顺?"枪口之下",有多少人成为留住生命的幸运儿?死刑复核程序被称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道防线面前,作为掌握生死大权的死刑复核法官和作为死神之门"守门员"的死刑复核律师是怎么想的,又是怎么做的?  相似文献   

10.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中国的死刑复核在时隔27年后艰难地实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始终坚守的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目标。[1]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毋庸置疑对于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1.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Supreme Court of China (SCC) to take back the power of having judicial review for death sentences. For that purpose, first, we have to amend the procedures for judicial review for death sentences, including precisely defin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CC to review death sentences, determining appropriate modes of review, prescribing the time limit of review, allow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defense lawyers and prosecutors, etc. Second, we must also amend the appellate procedures for capital cases, including holding hearings, comprehensive trial of key cases, and adjusting the time limit for the second instance. Third, we must improve relative systems that can directly affect the trial quality of capital cases, including the improvement of evidentiary rules, the reform of judicial committees, and the forbiddance to change an original sentence into a death sentence. Long Zongzhi, professor, chairs the academic commission at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Meanwhile, he takes the vice chair of the supervising committee of legal education in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He advanced the theory of dual structure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early 1990s and put forward the theory of relative reasonableness in late 1990s, which exerted great influence in academic law. Moreover, he has published a great number of works on criminal litigation, judicial system, and evidence law.  相似文献   

12.
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3.
收回死刑复核权面临的难题及其破解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义重大,但可能存在政治风险、职能难题、整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障碍。应对难题的原则与对策:一是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尤其强调观念的转变、审判独立性的保障以及死刑替代措施的跟进;二是逐步推进、有利有节;三是技术处理、区别对待;四是分级负责、责任下沉、责任明确。为此,必须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包括准确界定最高法院复核责任,确定适当的复核审审理方式,限定复核时间,允许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参加复核程序等。必须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包括实行开庭审理及有重点的全面审理方式,同时应当适当调整二审审理期限。还必须改革、完善直接影响死刑案件质量的相关制度,包括从多方面完善证据规则,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禁止再审改判死刑等。  相似文献   

14.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不仅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改革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等。无论从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还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我国检察机关都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5.
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保障死刑案件质量而设置的特别审判程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最大化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司法、防错纠错、保障人权的功能,贯彻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着力加以完善:第一,厘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性质,选择在现有框架内实现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的路径,而不必进行三审制转变;第二,加快将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至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保障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第三,坚持死刑案件在基本事实的证明上达到"唯一性"结论;第四,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改判范围,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16.
我国死刑案件审理程序包括死刑案件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我国死刑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整体改造和完善已经成为一条既具有科学合理性又具有现实基础的改革思路。根据这一思路,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阶段应遵循一些共同的程序公正要求,同时基于各阶段的特点和职能,在具体的诉讼程序设计上又应具有个性特征。三个环节应当各有侧重、繁简得当,共同在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控制死刑数量等方面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审查引发出对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探索,虽没有使用“自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和“无效”等概念,却在民事诉讼领域形成了有关基础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形成了重大明显瑕疵的类型化和明显性判断标准,并形成了排除具有重大明显瑕疵行政行为公定力、相对人拘束力和司法强制执行力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雏形,为我国今后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探索轨迹及其重大明显瑕疵的类型化,可以发现无效行政行为规则的鲜明中国特色,司法的制度生成意义和生成机制。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于该规定相关内容的模糊性,产生了两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一是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否存在相同的裁判逻辑与法律效力,进而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法源意义;二是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是应该重视从法解释学层面去理解。建议以民法解释学为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进行梳理和剖析,明确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具有确认和发现法规则的功能和价值。从"法与法律区别"的自然法观视角,认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所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在我国当代具有私法法源意义。最后,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方面,提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的法源地位确认路径和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9.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不完整性和"封闭"性特征,丧失了司法权的特性,且缺乏外部监督与制约,极大地减少了法官发现冤案、错案的可能性,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具有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法律文化传统依据,也是保障人权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死刑复核工作的新期待和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需要。可以针对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的死刑复核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相应的实务运作程序,实现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过程和结果的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复核行为和错误的复核裁判,保障死刑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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