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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本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在性质上属于诉讼终止,但并非错案,不存在赔偿问题。撤回起诉应当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应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便迅速、准确查明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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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撤回起诉制度有许多问题,现学界对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制度存在的价值产生质疑。本文认为撤回公诉制度有理论基础及存在的必要性,可以通过立法及制度的予以完善,使撤回起诉担起诉讼程序的补救职能,与公诉机制共同彰显诉讼的程序价值和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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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已被刑诉法废除,但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恢复,说明撤回起诉制度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本文从诉讼模式、检察权的公诉权能、诉讼效率、司法权成和司法解释等方面论证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具有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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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离不开刑事撤回起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离不开刑事撤回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撤回起诉的地位、撤回起诉的效力在实践中撤回起诉的具体情况都要进行探讨,从立法和司法实务层面来看,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的撤诉制度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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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是起诉变更主义之下的制度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起诉后应当限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就此终结.我国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的事由限定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针对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当严格限制其与补充侦查手段的合并适用.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起诉应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并以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为宜.为防止撤诉权被滥用,还应从落实司法制约,明确诉讼救济制度和严格限制再行起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公诉撤回制度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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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实证分析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撤回起诉(简称撤诉),是指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或不能将被告人定罪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撤回起诉请求的诉讼活动。撤回起诉是一种刑事诉讼过滤机制和诉讼程序补救机制,与公诉机制共同彰显诉讼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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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从效力定位上来看,其仅能够引起而非决定公诉的失效和诉讼阶段的变更。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制度存在着适用条件规定不全面、程序不完善和对撤回起诉制约不力等问题。应完善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之规定,在对酌定不起诉和存在管辖错误案件扩大适用的同时,对为规避审限规定而撤回起诉等情形的适用予以限制,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具体说明撤诉的理由。规范撤回起诉的程序,对提请撤诉的时间、次数予以合理限制,并完善对被告人等的救济程序。加强对撤回起诉的监督制约,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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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4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撤回起诉还包括如下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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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撤回起诉制度以一种刑事诉讼过滤机制和诉讼程序补救机制,彰显诉讼的程序价值和人权保障功能,体现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试从诉讼功能、立法现状、程序运作、制度完善等方面对刑事案件撤回起诉作以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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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已经起诉的案件发现起诉不当,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一种活动。但是,检察机关是否拥有撤回起诉权,人们认识上有分歧。有的认为我国刑诉法对撤回起诉未作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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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作为一种起诉裁量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之一,在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了良好的运行。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也探索着试行暂缓起诉。我们需要在借鉴国际上关于暂缓起诉的立法和司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暂缓起诉的诉讼价值,构建中国语境下的现代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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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诉事关国家刑罚权的放弃或调整,事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与相互关系,影响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与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益紧密关联。但是目前撤回公诉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应在总结我国撤诉经验和目前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立法上重构撤回公诉制度,完善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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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公诉权的内容之一,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原则,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撤回起诉程序上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存在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损害了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因而有必要规范撤回起诉程序,保证当事人能够行使救济权利。一、对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请求,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请求,法院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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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回流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具有救济性质的能使诉讼返回先前环节的某些行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是程序回流现象的代表行为之一,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其存在价值是为了纠正检察机关错误起诉而创设。但从法理角度分析,检察机关活动的内在法律监督属性并不能解释这一阻止审判权行使的行为,其价值定位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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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1]。撤回起诉涉及国家刑罚权的放弃或调整,关系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与相互关系,影响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直接相关[2]。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检视司法现状,以改良完善撤回起诉的程序设计,最大程度促进其正面价值的发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