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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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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启成 《法制与社会》2012,(28):293-295
在当前"口供中心主义"的大环境之下,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新手段,讯问型诱惑侦查依托其取得口供的有效性,越来越受到侦查机关的重视和青睐.然而,这种侦查方式存在着硬伤,它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侵犯侦查对象的权益,容易产生诱供的嫌疑,因此,通过诱惑的方式得到的证据要经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审核,这限制了讯问型诱惑侦查的推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利用艮好的制度和严格的监督来规范和制约,是讯问型诱惑侦查得以广泛运用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任克勤 《政法学刊》2004,21(5):112-112
侦查工作有一个漫长的过去,而侦查学的理论研究却只不过百余年的历史、特别是在我国,对侦查学的系统化的研究直到20世纪70、80年代才逐渐起步,由于它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理论底蕴所致,侦查学的基础研究一直处于徘徊状态.应用研究也难以有较大的创新和突破..进入本世纪以来.我们高兴地看到随着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随着侦查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步伐.侦查学领域出现了新一轮发展高峰,迄今为  相似文献   

3.
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志 《法律科学》2006,24(1):103-112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也是国内外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话题。诱惑侦查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而应被坚决禁止,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有其合理性,但有必要从适用前提、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制,以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相似文献   

4.
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诱惑侦查是诱惑类谋略在侦查措施上的运用,根据诱惑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其中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属于非法的,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一般认为是合法的,并且二者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但是,即使对于允许使用的合法性诱惑侦查也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5.
论诱惑侦查   总被引:55,自引:0,他引:55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通常分“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从法律原则角度看 ,“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 ,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而应被坚决禁止。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 ,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制 ,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制的运行轨道。  相似文献   

6.
刘亮 《法制与社会》2014,(12):123+127
诱惑侦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在毒品犯罪中,司法机关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本文通过对诱惑侦查的法理分析和域外立法的考察,指出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并区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得出应当控制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排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察对于重大案件的侦破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仍然受到了不容忽视的质疑。打击罪犯和人权保障的平衡也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现实要求,即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和无辜的人受害。而基于公平、公正的精神,对因诱惑侦查而被逮捕的被告人的完全责任追究应当止于诱惑侦查之前既定的犯罪事实,对于在诱惑之下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责任应当适当减免。  相似文献   

8.
贿赂案件能否运用诱惑侦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务中使用“诱惑侦查”的合理性问题,迫切需要理论论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构成我国贿赂案件中使用“诱惑侦查”的主要法律障碍,而“过于频繁使用”和“不当使用”这种手段,也会带来负作用。但不能以此否认诱惑手段在侦查贿赂案件中的有效性及可行性。现阶段“相对合理”的做法是,“诱惑型诱惑侦查”应当禁止。对于犯罪暴露的贿赂案件,可以借用已经存在的机会来实施诱惑。同时,应严格诱惑侦查手段的审批权限。  相似文献   

9.
王娜 《法制与社会》2012,(20):126-127
诱惑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显示出了回应型侦查手段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也因其易滥用易侵权的特征而倍受质疑。本文将诱惑侦查类型化为警察利益型和公共利益型两种,藉此将对诱惑侦查的探讨从形式引向实质,希冀对其法治化进程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周兵 《法制与社会》2011,(33):45-46
诱惑侦查,是刑事侦查制度中的内容,属于特殊的侦查手段之一。在国内、外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早有研究或实践,但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尚未深入。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是“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本文认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有必要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进行规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诱惑侦查纳入侦查制度体系中。  相似文献   

11.
邵俊武 《河北法学》2007,25(10):119-126
如何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至今仍是困扰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这个问题虽然通过刑事诉讼表现和反映出来,但却不仅仅是刑事诉讼范畴内的问题,也不仅仅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完全克服的.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在完善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行政诉讼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运用司法审查的手段和途径解决,无疑是一个有益的选择.  相似文献   

12.
肖世杰 《法学研究》2011,(4):136-147
刑法修正案(八)不但针对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情势和国情民意予以了很大程度的回应,而且也体现了官方和主流民意对刑法的功能期待,承载了当下社会基本的集体道德情感,但被一些刑法改革者认为立法理性不够或过多地迁就了庸俗的民粹主义,以致没有较好地摆脱传统工具主义和重刑主义的思维与窠臼。诚然,转型时期高度复杂的社会情势和大众心理基质难免使得实定刑法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互有差别、充满悖反乃至相互抵牾。欲对这种吊诡的多重面向予以同情之理解与有效的解读,除了法学与逻辑的思维论证,更重要的可能还必须导入法律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和法律经济学等多维度的复眼化视角。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中国刑法理论界围绕传统四要件理论和德日三阶层体系孰优孰劣的争论,其实质是不同法文化的冲突,是文化冲突在刑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这种文化冲突,既是我国刑法学理论自我反思的结果,也是自清末以来不同理论之间进行选择和论争过程的延续。围绕中国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争鸣具有重要的文化现实意义,它有助于促进刑法学理论知识的发展,促成刑法学派在中国的早日形成,同时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4.
论刑事法的历史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时延安 《法律科学》2008,26(2):54-59
历史分析,作为法学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对于刑事法研究具有积极意义。对中国当代刑事法进行历史分析,并非去发现所谓的“民族精神”,而是寻找刑事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脉络,以及在法制演进中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在刑事法学研究中运用这种分析方法,具体表现为历史比较研究、历史的社会研究以及历史的价值研究。对中国刑事法发展作历史研究,应区分不同时代,并有目的性地进行研究,进而挖掘其中可为当代刑事法发展利用的有益因素。  相似文献   

15.
尹彦品 《河北法学》2008,26(3):121-125
刑事和解注重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权益的平衡,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它所折射出来的现代性民主和法制的内涵具有普适性的价值,但也存在着天生的制度隐忧。理性对待刑事和解制度,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应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16.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相似文献   

17.
谦抑性考察已成为当下评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分析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晚近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案所反映的犯罪化进程被不少学者反复诟病为"不谦抑"。刑法谦抑主义虽然彰显了古典刑法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但是谦抑性并非一个价值中立、超越时空、至高无上的刑法原则。直面现代社会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紧张关系,仅从单一化的谦抑主义维度去评判刑法发展的得失是偏颇的。谦抑性应该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用来说明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子原则。反思刑法谦抑主义,并非要放弃或终结对刑法谦抑性的追求,而是主张在肯定谦抑理念的同时对谦抑性在立法和司法、设罪和配刑等不同场域作不同的把握。刑法的发展需要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中寻求一种张弛有度的动态平衡,而绝非单向度的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18.
杨柳 《法学论坛》2012,(3):119-125
前构成要件行为是指尚未进入刑法评价的行为,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前构成要件行为具有行为性和法益侵害性两大特征,由行为人、行为、行为对象以及法益四个要素予以体现。前构成要件行为的功能在于将法益侵害轻微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评价对象之外,并且区分了刑法评价对象和刑法评价本身。因此,前构成要件行为实质上发挥了三阶层理论中可罚违法性的机能,并且暗合了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避免了其在犯罪论体系上的弊病,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四条就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平等在刑法中处于什么位置一直备受争议。关于平等在刑法中的地位,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平等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权利;平等是否能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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