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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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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诱惑侦查是诱惑类谋略在侦查措施上的运用,根据诱惑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其中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属于非法的,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一般认为是合法的,并且二者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但是,即使对于允许使用的合法性诱惑侦查也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
论诱惑侦查   总被引:55,自引:0,他引:55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通常分“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从法律原则角度看 ,“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 ,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而应被坚决禁止。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 ,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制 ,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制的运行轨道。  相似文献   

3.
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志 《法律科学》2006,24(1):103-112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也是国内外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话题。诱惑侦查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而应被坚决禁止,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有其合理性,但有必要从适用前提、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制,以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相似文献   

4.
周兵 《法制与社会》2011,(33):45-46
诱惑侦查,是刑事侦查制度中的内容,属于特殊的侦查手段之一。在国内、外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早有研究或实践,但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尚未深入。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是“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本文认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有必要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进行规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诱惑侦查纳入侦查制度体系中。  相似文献   

5.
诱惑侦查可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前者是合法的、狭义的诱惑侦查,其以结果无价值和法益衡量说为法理基础而合法化;后者是非法、广义的诱惑侦查,其表面上符合陷害教唆但实质上应属于滥用职权罪。将刑法原理引入侦查学领域,有利于增强侦查学的学科基础。  相似文献   

6.
诱惑侦查现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毒品案件侦查实践,却又缺乏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制。对其合法性的讨论关涉警察伦理的贯彻执行。我国应吸收借鉴美国刑法的警察圈套理论,科学区分机会提供型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不同情形,规范毒品案件的诱惑侦查行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程序法视野中的诱惑侦查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认可.由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性侦查手段会导致本无犯意的公民犯罪,机会提供型的诱惑性侦查手段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因此,从立法上对前者应该禁止,对后者则应从程序上进行严格控制.诱惑侦查一旦被滥用,即构成警察圈套,赋予被告人无罪辩护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警察圈套成立后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8.
诱惑侦查已是广泛应用于诉讼实践的侦查手段。相应地,一些面貌和内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犯罪(本文称之为被“诱惑”犯罪)出现在实体法领域的视野内,而目前对此却鲜见研究。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确定应当不同于普通的犯罪,既要从刑事法理考虑,也要从政策角度衡量。对于“犯意诱发型”犯罪,应当作为无罪处理;对于事先有犯意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可以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减轻处理;而对于事先有行为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则应从轻处理。  相似文献   

9.
林煜婧  林守霖 《海峡法学》2013,15(2):102-108
侦查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不仅对行为人进行机会(数量)诱惑,而且还对没有犯罪前科和毒品犯罪意图的人进行犯意诱惑。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仅侵犯人权,直接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而且其所制造的"犯罪"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得诱人犯罪的规定,也不符合犯罪构成,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罪化应是司法的应然之选,但是当下妥协性地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能是法官的实然选择。  相似文献   

10.
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在维护公民自由安宁权和自治权方面存在致命的弱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虽然规定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该条规定的不够具体和明确,加上第152条中规定法院秘密审理权,这必将导致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无法排除。因此,本文建议法律规制合法的诱惑侦查,对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中的被告人应按无罪论处。  相似文献   

11.
程雷 《法学研究》2015,(1):154-169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隐形化犯罪的挑战,在过去二三十年间的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得到了更多的应用.尽管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通过新增第151条的规定试图提升此类侦查手段的法治化程度,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与模糊、司法处断原则的失当与片面,诱惑侦查适用过程中凸显出执法无序与司法失范的弊端.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在法律解释论层面,应当对合法性判断标准、适用对象、程序控制机制与违法制裁后果予以明确;在司法裁断方面,应当跳出"犯意引诱"与"机会提供"二分法的窠臼,基于我国特有的侦查权规制现状,采用控权最为严格的分离式混合模式,即无论是违反诱发他人产生犯意的主观标准,还是僭越客观标准,即侦查人员使用了过度且令普通人难以抵御的诱惑手法,均属违法.  相似文献   

12.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与传统侦查手段相比有很多优点,在毒品案件的侦破中更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一般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类型。但是诱惑侦查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我国对此出现法律缺位,造成适法混乱,很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落实"以法治国"之理念。因此只有对诱惑侦查进行合理规制,才能趋利避害,有效的打击犯罪,适应不断变化的犯罪形态,提升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3.
论诱惑侦查的程序控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黄敏 《犯罪研究》2003,(6):8-12
诱惑侦查是破获犯罪和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容易诱发本无犯意的公民犯罪,成为制造犯罪的工具。为了在控制犯罪的同时确保司法的纯洁性,有必要将诱惑侦查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明确诱惑侦查的启动条件、审批机关、运作程序、监督方案以及法律效力,对诱惑侦查的启动、运作以及后果从程序上近行控制,确保诱惑侦查的合法、优化运作。  相似文献   

14.
对于毒品犯罪,全世界都存在认定犯罪主观故意困难的问题。在认定上,很多国家采取犯意诱惑、数量诱惑或机会诱惑,即实践中的警察圈套、诱惑侦查。如英美国家,采取严格责任。只要有这种行为,就推  相似文献   

15.
出于打击犯罪的目的,许多国家法律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诱惑性侦查。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本来愿意"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如果被告人在被引诱时就已经存在犯罪心理倾向,则不存在被告人免罪辩护的理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是警察、其他侦查人员及其代理人诱使的结果,就可以进行免罪的合法辩护。在英国,诱惑性侦查对被告人来说构成合法辩护的理由,对警察及其代理人在实体法上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日本,诱惑性侦查有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法律禁止使用诱发型的诱惑性侦查;超越常规的提供机会型的诱惑性侦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的提供机会型的诱惑性侦查作为任意侦查是允许的。在德国,使用诱惑性侦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案件性质必须  相似文献   

16.
陈健 《科技与法律》2003,(1):115-116
“陷阱取证”是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一种侦查方式 ,又称为“侦查陷阱”、“警察圈套”。在对一些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 ,如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隐蔽性、甚至无被害人的情况下 ,包括贩毒、行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案件 ,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隐瞒身份 ,利诱或暗示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或方法。“陷阱取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机会提供型取证 ,是指被侦查对象已有犯罪意图 ,侦查圈套只是使这种犯罪意图或倾向暴露出来或只是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二是犯意诱惑型取证…  相似文献   

17.
周欢秀 《法制与社会》2010,(25):176-176
通过行政诱惑调查收集的信息资料和证据,能否作为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在学界尚且存在争议。鉴于在行政法领域非法证据排除的矛盾性,本文认为对"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取证持肯定态度,对"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取证则持否定态度,应认定为没有证明效力。  相似文献   

18.
贿赂案件能否运用诱惑侦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务中使用“诱惑侦查”的合理性问题,迫切需要理论论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构成我国贿赂案件中使用“诱惑侦查”的主要法律障碍,而“过于频繁使用”和“不当使用”这种手段,也会带来负作用。但不能以此否认诱惑手段在侦查贿赂案件中的有效性及可行性。现阶段“相对合理”的做法是,“诱惑型诱惑侦查”应当禁止。对于犯罪暴露的贿赂案件,可以借用已经存在的机会来实施诱惑。同时,应严格诱惑侦查手段的审批权限。  相似文献   

19.
万毅 《法律科学》2010,(4):142-153
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20.
刘永皎 《法制与经济》2008,(14):58-58,90
“陷阱取证”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试从刑事和民事两大方面分析“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陷阱取证”是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但在民事诉讼中也有所运用。“陷阱取证”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会引起诸多问题,所以是非法的。本文分析讨论了刑事案件中的“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并从三方面说明采用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进行刑事侦查的必要性;探讨了民事诉讼案件中以“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否应予以采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并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不应提倡陷阱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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