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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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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诱惑侦查   总被引:55,自引:0,他引:55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通常分“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从法律原则角度看 ,“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 ,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而应被坚决禁止。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 ,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制 ,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制的运行轨道。  相似文献   

2.
周兵 《法制与社会》2011,(33):45-46
诱惑侦查,是刑事侦查制度中的内容,属于特殊的侦查手段之一。在国内、外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早有研究或实践,但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尚未深入。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是“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本文认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有必要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进行规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诱惑侦查纳入侦查制度体系中。  相似文献   

3.
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诱惑侦查是诱惑类谋略在侦查措施上的运用,根据诱惑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其中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属于非法的,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一般认为是合法的,并且二者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但是,即使对于允许使用的合法性诱惑侦查也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4.
刘亮 《法制与社会》2014,(12):123+127
诱惑侦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在毒品犯罪中,司法机关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本文通过对诱惑侦查的法理分析和域外立法的考察,指出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并区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得出应当控制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排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诱惑侦查已是广泛应用于诉讼实践的侦查手段。相应地,一些面貌和内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犯罪(本文称之为被“诱惑”犯罪)出现在实体法领域的视野内,而目前对此却鲜见研究。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确定应当不同于普通的犯罪,既要从刑事法理考虑,也要从政策角度衡量。对于“犯意诱发型”犯罪,应当作为无罪处理;对于事先有犯意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可以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减轻处理;而对于事先有行为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则应从轻处理。  相似文献   

6.
诱惑侦查可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前者是合法的、狭义的诱惑侦查,其以结果无价值和法益衡量说为法理基础而合法化;后者是非法、广义的诱惑侦查,其表面上符合陷害教唆但实质上应属于滥用职权罪。将刑法原理引入侦查学领域,有利于增强侦查学的学科基础。  相似文献   

7.
诱惑侦查现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毒品案件侦查实践,却又缺乏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制。对其合法性的讨论关涉警察伦理的贯彻执行。我国应吸收借鉴美国刑法的警察圈套理论,科学区分机会提供型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不同情形,规范毒品案件的诱惑侦查行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程序法视野中的诱惑侦查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认可.由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性侦查手段会导致本无犯意的公民犯罪,机会提供型的诱惑性侦查手段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因此,从立法上对前者应该禁止,对后者则应从程序上进行严格控制.诱惑侦查一旦被滥用,即构成警察圈套,赋予被告人无罪辩护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警察圈套成立后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9.
陈健 《科技与法律》2003,(1):115-116
“陷阱取证”是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一种侦查方式 ,又称为“侦查陷阱”、“警察圈套”。在对一些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 ,如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隐蔽性、甚至无被害人的情况下 ,包括贩毒、行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案件 ,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隐瞒身份 ,利诱或暗示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或方法。“陷阱取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机会提供型取证 ,是指被侦查对象已有犯罪意图 ,侦查圈套只是使这种犯罪意图或倾向暴露出来或只是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二是犯意诱惑型取证…  相似文献   

10.
林煜婧  林守霖 《海峡法学》2013,15(2):102-108
侦查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不仅对行为人进行机会(数量)诱惑,而且还对没有犯罪前科和毒品犯罪意图的人进行犯意诱惑。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仅侵犯人权,直接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而且其所制造的"犯罪"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得诱人犯罪的规定,也不符合犯罪构成,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罪化应是司法的应然之选,但是当下妥协性地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能是法官的实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论“放小”的刑事政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罚并非万能,而是有其局限和天然的流弊。刑罚的目的、功能以及成本决定了刑罚的使用应是谨慎的、谦抑的,有边界的,尤其是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无被害人犯罪、偶发犯等更是如此。基于对刑罚的限度与局限的认识,刑事政策上,在“抓大”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放小”,即对于不需台或矫治有可能的犯罪/犯罪人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与非机构化的“放小”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2.
恢复性司法应当缓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震 《法学论坛》2007,22(4):120-127
恢复性司法是当前时代的一个热门话题,它以其全新的司法理念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应当看到恢复性司法本身有其固有的理论缺陷:它虽名为司法,实为非司法;它不能真正实现正义;它不仅颠覆了传统的犯罪本质观,而且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把其引入我国,它会遇到法律文化、国家本位价值观、不能有效预防犯罪以及不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等本土性障碍,所以,恢复性司法目前在我国不具有适用的土壤,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13.
杨雄 《法学论坛》2007,22(3):65-70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诉讼化,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际上就是落实公法中的比例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国刑事强制措施运作模式从"追诉型"向"保障型"转变.确立单一的强制措施适用目的、多元化的强制措施结构、证明标准和理性化的强制措施手段和对象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论一般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由没收财产刑的体系地位与适用对象可以看出 ,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重的附加刑。但如果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 ,没收财产刑如果作为一种剥夺部分财产的刑罚 ,在已经有罚金刑规定的情况 ,没有存在的必要 ;作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犯罪适用的判处没收财产 ,难于看出其特殊的性质 ;作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刑 ,违反刑法的基本目的 ,其存在具有一定的超刑事责任范围的任意处置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倾向。因此 ,笔者认为 ,一般的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15.
刑法法典化和刑法法典成熟化是刑事立法现代化的一种趋势;对犯罪概念应坚持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结合与统一;刑法上主要有两种犯罪分类方法,一是根据犯罪的性质,一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构成可以分为法定的犯罪构成与现实的犯罪构成;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法人犯罪主体时,应当对其内涵予以正确界定;犯罪客体是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它既是犯罪的组成部分,又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应在刑法上规定罪过的概念并坚持“无罪过不为罪,也不受刑罚”的罪过原则,罪过不仅指故意与过失,而且还包括其他因素,罪过不仅有存在与否的区别,还有程度的差别;“持有”作为犯罪行为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作为,但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甚至表现为两者的交叉,因此把它视为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亦未尝不可;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属于刑事责任的内容;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由组成要素的性质、数量、结合方式三个因素决定,研究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与部分质变,可以以此来构建刑法分则理论新体系。  相似文献   

16.
狄世深 《河北法学》2008,26(3):115-120
刑事政策概念是刑事政策研究的首要问题。刑事政策的实践古已有之,但刑事政策的概念却出现得比较晚,一般认为,"刑事政策"一词,开始使用于18世纪末的德国。在对国外学者、我国台湾学者以及我国内地学者诸多观点分别进行述评的基础上认为,下一个世界通用而又简明的刑事政策定义是比较困难的。从刑事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我国(内地)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依据我国一定时期的犯罪态势及其成因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准则。这是一个狭义上的刑事政策概念,它可以进一步被分成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若从刑事政策研究者的角度出发,为了能使其研究更为深入和有效,则应从广义上把握刑事政策的概念。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要纠正这一错误倾向,应当取消特别自首制度,明确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立案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要实现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有效规制,还需完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犯罪中的"给予"改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完善行贿犯罪的刑罚配置,为行贿犯罪全面配置罚金刑,并完善行贿犯罪的资格刑,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实施同等处罚。与此同时,行贿犯罪的罪名体系也应作出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18.
孙禹 《法学杂志》2022,43(1):162-172
网络爬虫本身是一种中立性的技术应用,但由于适用情景的多样性以及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其确实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就网络爬虫的治理而言,其重点不是对越过合法边界的技术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而是在进行刑事规制时尽可能地确保合法的爬虫应用不受干扰。对此,有必要引入刑事合规理念,针对网络爬虫的规制构建专项合规规则。一方面,应充分重视网络爬虫的技术特点以及该技术所蕴含的信息自由、数据经济以及技术创新等积极利益;另一方面,需要根据现有刑法规范准确分析网络爬虫技术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在犯罪预防的基础上为网络爬虫技术的适用创造宽松的环境。  相似文献   

19.
吴允锋 《法学杂志》2012,33(4):91-97
刑法规范在对非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定依附性的同时,更表现出作为刑法规范本身的独立性。由于立法技术的要求、刑法规范目的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变迁等原因,在刑法规范解释过程中,对一些刑法概念、用语的解释不能当然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运用适当的解释规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出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并不当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非刑事法律规范对某些概念外延所作出的扩大适用的指引性规则亦并不当然适用于刑法领域,刑法中对此仍应作出独立性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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