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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则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两个条文都提到了“暴力、胁迫”;而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和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从字面上看,似乎也无多大区别。因此,实践中,人们往往就用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理解来套强奸罪,这样,往往会缩小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其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在两罪中的含义不尽相同,我们必须把它们与该两罪的犯罪构成联系起来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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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很大,属于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打击重点之一,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打击强奸犯罪同样也要做到稳准狠,而且准是关键。为此,在办案中应注意准确认定强奸罪。 一、全面理解和掌握强奸妇女罪的特征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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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可否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单一,即犯罪主体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二是犯罪对象单一,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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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去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旧刑法”)第139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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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是一种野蛮、残酷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目前,轮奸在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案件中,所占比重仍然较大。因此,从法理上探讨轮奸的成立条件与轮奸犯的刑事责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轮奸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从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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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见,“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法定的强奸罪犯罪手段的三种形式。如何正确地分析这些手段,是准确地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因素。通说认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的,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或不知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奸淫;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用酒灌醉后进行奸淫;用药物麻醉后奸淫;利用治病进行奸淫;利用权势,乘人之危使妇女忍辱从奸,等等。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所经常遇到的,一般可以直接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论罪处罚。这里有一个值得着重研究的问题是:在强奸罪的其他方法中是否包含有欺骗手段?以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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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摧残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也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是刑事犯罪中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强奸罪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当前治安形势,贯彻依法从重精神,如无从轻减轻情节是不应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但据某省部分地区对一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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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中规定的“轮奸”,是指“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这就为认定“轮奸”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即必须以强奸为前提。然而,在某些单位的法律文书中,有把流氓鬼混中的轮流奸污写成“轮奸”。比如王某(中年妇女,平时行为不轨)某夜自愿与数个男流氓发生了性行为,司法机关在查明此情节后,在司法文书中称几名被告人“轮奸”王某。在庭审答辩中,公诉人称:“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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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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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第2款罪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好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此款可作两种理解:一是对好淫幼女的行为定好建幼女罪,按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是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采取了前一种理解。理论界对此亦表赞同。笔者认为,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罪名是强奸罪。尽管这不是新观点,却有着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好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意实指好淫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强奸妇女,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数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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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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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看到一些刑事判决书对罪名是这样确定的,“×××已构成强奸(未遂)罪”,我们认为这种写法欠妥。 显然,上例括号中“未遂”二字是对强奸行为处于何种阶段的注释和限制,这就不仅使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强奸罪这一罪名在字面上有了变化,而且缩小了它的外延,扩大了它的内涵,使“强奸(未遂)罪”有了具体、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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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一起检察机关以杨某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起诉的案件中,被告人杨某同时触犯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个独立罪名,请问能否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张巍张巍同志:你在来信中提出的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行为,对其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被告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本刊研究组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行为,应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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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罪必须以明知为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奸淫幼女罪,是指同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侵犯幼女人身权利、摧残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犯罪。它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历来是我们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身心和智力发育尚不成熟,对生活中许多事物缺乏认识能力,不知道性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容易受骗上当,对坏人也缺乏反抗能力。因此,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加以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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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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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的强奸罪,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罪中的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仅直接地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也破坏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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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幼女身体、智力都还未发育成熟,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所以我国刑法把幼女作为特殊保护对象,不论犯罪分子采用何种手段,只要实施了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行为,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此,一些同志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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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仅就强奸罪主体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浅见。一、关于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的问题很多同志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在某些情况下,妇女可以作为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的共犯。”(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修订本第442页)这几乎成为法学界的通说,然而,这一说法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第一,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换言之,强奸罪的实施行为由两个环节构成,一是实施暴力、协迫或其他手段,二是强行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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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这一条文的规定,从罪名研究的角度来认识,一般都认为其包含两个具体的罪名,即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而且这一认识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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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以对妻子构成强奸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第 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通常所讲的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问题是“明文规定”究竟有无一个表述的标准 ?要到什么程度才叫“明文规定” ?强奸罪的构成条件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应属一般主体 ,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受其犯罪特性的限制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性别上只能由男子构成 ,如果妇女构成该罪的共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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