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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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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忆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2):89-93
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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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如代理代办结婚登记、以虚假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一方欺诈结婚登记等因婚姻登记瑕疵而产生的纠纷,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类案的裁判不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在实务和审判中遭遇尴尬。涉及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要进行利益考量,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形,审慎审判,不能轻易裁判撤销结婚证。同时,对结婚登记瑕疵在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上进行完善,把受欺诈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将结婚登记瑕疵由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双轨制"解决统一纳入到民事诉讼的"单轨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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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疑难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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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存在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然而纵观现行婚姻法却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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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属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理由之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违法性的效果。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补正的效果将被推翻。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都属于可以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支持的“理由”,适用理由之替换将面临三项限制:用作替换的证据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就已被收集;不得因替换证据而架空法定的陈述意见程序或听证程序;不得因替换证据或规范依据而改变行政行为的同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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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事实婚——兼评新《婚姻法》第8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修改后的新《婚则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子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大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是新《婚姻法》补充规定的内容。那么,补办或者不补办结婚登记,会产生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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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别新旧婚姻制度的显著标志之一。正确认识和实行婚姻登记,有利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实现,有利于人民群众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也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一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登记和恢复结婚登记。这是国家指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法律程序,它的目的是,通过登记一方面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另一方面防止违法婚姻关系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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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瑕疵纠纷的诉讼路径不仅应当解决,而且完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婚姻关系确认之诉予以解决,而《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对之规定虽有进步,但仍显不足。因此该条文应该进行如下修改补充:婚姻瑕疵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民事诉讼中解决婚姻瑕疵纠纷比行政诉讼更具有优越性。在立法机关尚未完成法律并轨之前,可以先实行事实并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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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第八条中“应当补办”之规定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由原有的37条增加到51条。其增设的内容涉及面颇广,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认定,现行婚姻法既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无效,也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可撤销。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在《婚姻法》第8条中规定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规定言下之意便是可通过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后补办,而使得原本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变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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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瑕疵行政行为的一种,应当与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不当行为相并列。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原则与行政法规则、行政单选规则与行政多选规则、行政法上位法与行政法下位法、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条款项的适用错误。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使行政权游离于立法权,使法律行为背离法律事实,使行政主体否定行政客体,使程序规则超越了实体规则。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行政行为无效、适用法律主要部分错误的行政行为无效、适用法律次要部分错误的行为予以部分撤销、适用法律微弱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变更或补正,这些方面应当是主要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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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有优生性质的条款,例如:对于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禁止遗传病患者结婚和结婚登记的规定等。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就是严格按照科学原理办事,遵循自然选择优生的规律,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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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兼论《解释》4-6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事实婚姻一直就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之一。一方面,从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就对这个问题缺乏明确的答复;另一方面,实践中每年都会有为数不少的无法定婚姻关系的夫妇到法院要求“离婚”。在新颁布的《婚姻法》中,除了第8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之外,并无其他关于事实婚姻的片言只语。然而,对于这样一个在实践中极其重要的问题,立法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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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的一项重要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对于保障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都是十分必要的。新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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