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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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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取得合法效力,但是对于登记审查却仅限于形式,导致关于婚姻登记效力的案件层出不穷,个案中结婚的实质要件与登记程序都出现过,各个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大不相同,这既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无疑有悖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日益明显.  相似文献   

2.
德国透过解释之方式,在个别法领域中例外承认绝对的程序瑕疵,并在立法及司法实务上,特别在欧盟法的影响下,逐渐扩大绝对程序瑕疵之态样,赋予程序规定独立的意义及价值。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对此较为陌生,但建立绝对程序瑕疵理论之契机,或许可由"司法院"释字第709号解释为始,作为在我国台湾地区发展绝对程序瑕疵理论之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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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婚姻登记制度蕴含着婚姻法与行政法的双重性质。笔者对婚姻登记的性质及对内对外效力进行分析,提出从婚姻法角度分析,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主要公示方式,是婚姻生效的形式要件;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对第三人有证据效力。同时,主张对瑕疵婚姻登记应谨慎对待,不可轻易撤销。  相似文献   

5.
瑕疵裁判虽然只是出现细小错误的裁判,但却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却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这背后体现的是对程序正义的漠视和司法队伍急需提高的司法水平。对于瑕疵裁判,我们应当设立相应的瑕疵裁判补正程序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6.
赵宇霞 《法制与社会》2010,(25):107-107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由于我国《公司法》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又众说纷纭,因此探讨此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公司法及审判实践尚未确立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及其救济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尤其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取消的法定事由、主张方式、原告和被告、诉讼期限、效力等制度进行预期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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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新《行政诉讼法》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撤销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具有进步意义。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为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留下了遗憾。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除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之外,还应考虑“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对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相似文献   

10.
论诉讼调解瑕疵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诉讼调解瑕疵救济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正当权利,也是为了追求公正和正义。国内外学者在论及诉讼调解之瑕疵救济时多从诉讼调解的性质推演瑕疵救济的依据和必要性,但调解性质的抽象性决定了只有从诉讼调解的内在结构和功能上才能更富有实效性地论证诉讼调解瑕疵救济的正当性。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调解虽被认为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但基于诉讼调解的内在结构和功能,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瑕疵均应作为调解瑕疵救济的“理由”。从国外学理和实务的主流看,采用继续审判程序对调解瑕疵予以救济与诉讼调解这一审理对象比较一致,但选择再审程序对调解瑕疵予以救济却与中国本土的特定语境更为契合。  相似文献   

11.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郊区法庭撤、乡镇法庭并”的改革方针。今年,已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第四年.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性的一年,各基层人民法庭陆续按照改革要求.不再按乡(镇)或原区所在地设立人民法庭,从“两便”原则出发,将原三、五个人民法庭调整撤并为一个中心法庭,中心法庭的设置打破了原行政区域管辖.使案件不再受地方行政干涉,在追求高效.便于管理,利于执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进了法庭建设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更进一步适应了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但部分市、县地处山区,法庭撤并后客观上不便于老百姓诉讼,增加了老百姓诉讼负担。根据历年收结案数显示,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派出的人民法庭。离婚案件在收案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一些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撤并后,呈现出离婚案件收案下降,而申诉到审判监督庭或诉讼到行政审判庭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要求撤销违法离婚的案件却呈现上升态势。  相似文献   

12.
实践中存在不少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婚姻登记纠纷不能依据民法典直接撤销,当诉诸于行政诉讼时,因起诉期限等问题导致此类撤销婚姻登记纠纷程序空转,最终沦为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以调查核实权为基础,查明事情真相,及时监督相关部门撤销瑕疵婚姻登记,积极探索在程序空转前解决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的可行性,构建法检司联动格局,实现线索共享,推动司法资源优化,助力案结事了政和,化解人民群众烦心事。  相似文献   

13.
程序瑕疵是在保证主要事实明确、实体基本公正基础上的次要性程序违反,不会根本影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实现,在法律后果上也不以无效或被撤销为必然。通过对一个程序争议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例的分析,在论证程序正义的双重性价值的基础上,区别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 (狭义 )的不同特征和法律后果,可使程序法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更具可操作性和说服力。  相似文献   

14.
党瑜 《法制与社会》2016,(5):184-185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存在甲醛超标,不适合居住,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出租人对此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5.
行为人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案件定性关键在于处分行为的界定。对此,要全面、有据地评价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和犯罪手段,并推论其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和恶性,进而准确认定犯罪。  相似文献   

16.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股东不出资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会造成股东之间合作破裂、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鉴于立法规定的不足,对处于该僵局下的诚信股东的权利如何救济,进一步在不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实现公司运营的好转,成为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文章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了依据现有立法解决该类纠纷的缺陷,并主张应当尽快在我国公司制度中确立股东失权程序.  相似文献   

17.
丁勇 《新法规月刊》2014,(3):116-128
我国现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由于实为“股东查阅权之诉”,无法对股东质询权等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有直接关系的股东知情权提供充分救济,而我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由于对程序瑕疵列举的局限性又难以成为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救济手段。应将决议瑕疵诉讼中的程序瑕疵拓展至知情权瑕疵,决议是否应撤销不应取决于大股东、受侵害股东自身抑或“进行客观判断的股东”在得知该信息时可能的表决行为,而应借鉴德国法上的“相关性理论”,只要公司所隐瞒的信息对于股东合理判断决议事项是必需的,即构成对作为决议合法性基础的股东参与权的侵犯而应撤销决议。此外,应减轻起诉股东的举证责任,排除与估值相关以及因网络技术故障发生的知情权瑕疵。  相似文献   

18.
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19.
傅贤国 《法治研究》2012,(6):119-124
由于法律对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缺乏规定,加上法理理解不一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导致矛盾判决及法律适用混乱频发。这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损国家司法权威。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有效、无效或可撤销。应当在立法中尽快明确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和相关的诉讼规则,以便于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20.
在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禁止性、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条件下,仅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者公示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无效。法律制度是理性构建的产物,也是利益平衡的产物。用人单位仅未履行法律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法律规范本身特性和潜藏在法律规定背后的制度利益作出判定。另外,根据劳动关系具有的继续性和人身性特质,规章制度无效不宜适用自始无效的效力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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