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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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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世凡 《证据科学》2007,14(2):148-160,I0001
本文结合史料,对汉语和我国法律中的“鉴定”与“司法鉴定”两个词语的来源与演变进行了回顾和分析。同时,还对鉴定一词当初引入法律和司法鉴定法律界定产生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进行了初步阐述。  相似文献   

2.
医疗侵权过错司法鉴定之缺陷与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要件事实涉及医学专业知识,法官通常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侵权“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然而,司法权之公权性决定了在诉讼中法官垄断案件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法官只能将部分医学专业事实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事实判断,司法鉴定人绝无权认定属于法律事项的当事人的“过错”,唯有法官有权进行“过错”认定。因此,在医疗侵权民事诉讼中,法官的法律适用权与司法鉴定人之医学专业事实判断权应当协同进行“过错”认定。  相似文献   

3.
沿用“鉴定意见”法律称谓的“两个证据规定”规制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体现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相比于两大法系司法鉴定(专家证言)证据能力规则体系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两个证据规定”运用逆向的方法,通过鉴定证据排除规则初步构建了我国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体系,对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进行系统规制.而要实现司法鉴定的应然价值,就必须依据现有的规则体系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以阻断冤假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郭华 《中国司法》2007,(3):88-91
司法鉴定的立法虽然为我国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因立法的缺陷和制度内部的张力被异化成为“分散管理”依据,造成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出现窘境。破解其难题的路向则为借助于《刑事诉讼法》对鉴定问题的修改,使鉴定归复其应然的位置,并在《决定》的基础上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从而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建立起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5.
司法鉴定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归根求源,同我国有关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特别是对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不透,认识不深有直接的联系。本文对国外司法鉴定概念和中国司法鉴定概念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凡是在司法活动和准司法活动中,为裁判权的行使提供服务的鉴定都是司法鉴定,包括已进入诉讼或准司法程序的鉴定,也包括无鉴定不能进入司法诉讼或准司法程序的鉴定。”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杨静  刘艳徕 《中国司法》2010,(1):98-101
“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仍处于开创阶段,要想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发展,必须真正并善于运用科学的方法,必须从发展理念、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实现途径上不断实现新转变、取得新进展”①。不同于江西、重庆、云南等极少数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仅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出台规定将“其他类”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模式,贵州省在推进“其他类”鉴定统一管理进程中进行了另外一种探索和尝试,即在现有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充分发挥我省已经建立起的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即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司鉴委)在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中全局性、基础性的协调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牵头者、法律实施推进者、政策落实组织者的作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促进“其他类”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知情权”是法律赋予鉴定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赋予鉴定人“知情权”有助于其更加科学、高效地进行司法鉴定,若完全剥夺鉴定人的“知情权”,将严重阻碍司法鉴定活动的正常进行.但赋予鉴定人过多的“知情权”,又会影响鉴定人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可以说,这一尖锐的矛盾在笔迹鉴定实践中有着深刻的反映.解决这一矛盾,法律需要将鉴定人的“知情权”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通过当事人、法院以及技术顾问等采取配套措施进行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8.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理念和对鉴定机构应是法院的辅助机构、鉴定人是“采着制服的法官”,还是鉴定机构应是独立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是中立的等等争论。笔者提出了应引入程序正义,并尝试运用程序正义的理念,程序正义的“本体说”和“价值说”,分别对我国司法鉴定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涉及到的主要问题作出一些反思,提出了一些设想,井进行了必要的论证。以期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讨论,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法立法的步伐。  相似文献   

9.
2005年2月,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司法鉴定作出权威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相似文献   

10.
公共利益领域广泛,很多领域具有专业性。在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检察机关与司法鉴定人之间是司法鉴定法律关系。作为第三方民事主体的司法鉴定人,其地位相当于检察机关的辅助人,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行为是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的延伸。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时应避免约定《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对鉴定费用可以在委托鉴定函中以“在案件执行款中优先受偿”等方式作出安排。目前,公益诉讼各领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明确,亟需相关部门出台规定予以完善。同时,为适应公益诉讼发展需要,可以在检察系统内部建立公益诉讼鉴定机构。  相似文献   

11.
李玉福 《法学论坛》2004,19(4):21-28
礼与刑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两种主要社会规范。本文从礼刑互动交融关系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古代的礼刑结合过程及其原因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礼刑结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这一发展过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礼刑结合的实质是反映封建等级特权政治关系和封建宗法血缘家族关系的等级性社会秩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相似文献   

12.
“The parties can only choose facultative legal norms,” “the parties of all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may agree to choose Chinese law as the applicable law governing their legal relationship,” and “the applicable law to the contract chosen by the parties shall not avoid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Chinese law” —such viewpoints that have substantial influence among the theorists an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s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re actually based on misunderstandings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a task of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mmunity of China to eliminate such misunderstandings, hence facilita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相似文献   

13.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泽被东西。中华法系的形成首先依赖于中华文化圈的形成,中华文化圈的形成和封建法典儒家化的完成都是在唐代。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乃是礼法结合,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上,重视道德的作用,终极目的乃是致力于建立“无讼”的和谐社会。所以中华法系的精神和法律文化值得现代世界各国探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14.
In the course of history, the meaning of fa (a Chinese character with an approximate meaning of “law”) has not been invariable, and its connotation in modern times has been enriched constantly, so as to incorporate many elements of ancient li (ceremony). If the modern concept of law, already changed and still changing, is to be used to mechanically compare and interpret traditional Chinese law, misunderstandings might arise. Actually, li and fa are indispensable compon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aw, and the lack of necessary study of the li will prevent us from understanding and explaining the spiri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aw. In traditional Chinese law, “fa” usually refers to an institutional dimension, especially after Qin and Han dynasties, whereas li, especially li yi (moral basis for rites and ceremonies), is where the value and spiri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aw can be found. Translated from China Social Science, 5th Issue, 2003 in Chinese  相似文献   

15.
中国大陆刑法学的精神现象,同时也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学术心态,是我们应予以正视的一个问题。虽然精神现象或学术心态不是刑法学术的"本体"问题,但却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中国大陆刑法学的"本体"的现状与前景。自大与自卑是中国大陆刑法学两种对立交错的精神现象,其所带来的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弱"。中国大陆刑法学者务实于中国自己的现实问题,并在解决中国自己的现实问题中形成自己的概念、范畴乃至命题,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强"之路。  相似文献   

16.
The present study introduces and discusses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law was promulgated in the context of Chinese socioeconomic reforms and legal reforms in response to the rising delinquency since the early 1980s. The study explains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background of the law with respect to the patterns of delinquency in China. The law has several main features that reflect the Chinese philosophical underpinnings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the study discusse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law and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philosophy and thinking. Finally, the study discusses the challenges to the enforcement of the law in Chinese society, which has lacked a legal tradition in its history.  相似文献   

17.
论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令良 《中国法学》2006,(4):110-119
和谐世界是中国和平发展重要的外部社会基础,而国际法是构建和谐世界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在国家间相互依存和经济全球化的“地球村”里,一方面,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创造和平与安全的外部环境、建构公正和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和提供国际合作的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中国和平发展的对内和对外发展战略势必要受到国际法越来越多的约束。与此同时,中国和平发展必然对国际法的和平与发展主题以及人权、法治和民主等普遍核心价值做出重要的贡献。  相似文献   

18.
公私法的汇合与行政法演进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杨寅 《中国法学》2004,(2):37-45
公私法的区分在西方各国行政法上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当代社会生活的实际使得公私关系出现了胶着与合作的一面,这引发了公私法的交叉与汇合,并在行政法领域有诸多深刻表现,中国的实践也不例外。但从历史背景和法律现实上看,我们的理论并不充分,公私法的协调也差强人意。鉴此,应在尊重私权的前提下,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公私合作,梳理公私法关系。这般背景给中国行政法及相关理念引来了新的任务与思考。  相似文献   

19.
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三个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涉及到十三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是对现行《宪法》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内涵的补充、深化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概念的提出并不是要在理论上替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是通过进一步理顺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之间的内在逻辑,凸显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既强调宪法和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各项具体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20.
罗智勇  冯浩 《时代法学》2004,2(3):58-63
由于法律传统和人文环境的不同,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陪审团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则是参审制.我国不具备陪审团制生存的条件,而参审制式的陪审制的施行绩效又不如人意.面对这一现实状况,我们不能再进行简单的选择和取舍,而应该进行制度的重新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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