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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犯的限缩——以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过失的本质在于对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主要包括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鉴于医疗行为较之其他业务行为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因而更有必要在医疗过失犯的认定中适用注意义务阻却事由。在对医疗危险进行合理分配的基础上,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通过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否定,阻却了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从价值理念来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从适用效果来看,就是医疗过失犯的限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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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过失责任的确认以及刑事责任的分担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较详尽地论述了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的基本内容,指出两者并不能广泛运用于所有的过失犯罪,并研讨了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提出能够分配的危险,应为经验性的;必须是被社会所允许的危险的范围之内的;应能根据危险性的程度合理地确认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的和依据信赖原则合理地确认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信赖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在多人协力为某一目的,且有一定组织性,并合理分担各自应当注意危险义务的,公认的对社会发展有不可缺少的巨大作用和利益;有具体明确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调整的;在客观上有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条件的,但又具有危险性的领域内的事故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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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川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2):31-40
过失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注意能力为前提,但在超越承担过失中,行为人行为时并无注意能力,却又应当受到处罚。为了解决这种处罚与责任主义之间的矛盾,德国刑法学界提出了“实行行为前置说”、“单一行为说”、“罪责前置说”与“不真正义务违反说”等学说,然而均存在种种缺陷,因此仍有必要深入思考过失犯的本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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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过失行为本质是一种客观过失,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考察医疗过失行为应合理的运用风险判断、专业判断、信赖原则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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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客观化论虽然从研究范式转型、刑事政策目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构造差异、准确认定业务过失犯罪、在监督过失中实现主观归责等方面提出了理据,但是犯罪过失客观化不仅在理论上有可商之处,而且在实践中潜藏着危险。在理论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会削弱刑罚的谴责功能,其抽象一般人标准难以维持,并与信赖原则的法理存在冲突。在实践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放大了过失犯认定的结果责任倾向,导致出现大量的“将行政违法视为犯罪过失”“将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视为犯罪过失”的现象,造成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张。犯罪过失的认定思路应当是“客观事实→主观心态→规范评价”,探寻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步骤不应被省略。在认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时,无论行为人的能力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都应当以特定情境下的行为人能力作为标准。在此意义上,犯罪过失客观化的反思实际上是对“违法是一般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命题的反思。这有利于推动刑法学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走向深入,从而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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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过失下刑事责任的分配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竞合过失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行为人各自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共同产生同一危害结果的复合过失形式。不同类型的竞合过失刑事责任的分配方式也应当不同。同向竞合过失的刑事责任的分配应当贯彻危险分配法理和信赖原则,但是要受一定的社会相当性的限制。横的竞合过失刑事责任的分配也应当以信赖原则为基础。纵的竞合过失以监督过失为典型,监督过失的认定关键是看监督者是否尽到足够的监督职责,并且要协调好它与信赖原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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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标尺: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认定过失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是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核心,但在《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少有明确规定,仅从《刑法》条文我们还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在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就显得尤为必要。从构成要件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是在具备注意能力的前提下违反所负的注意义务,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来认定过失犯,可以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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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同过失实施实行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就是过失共同正犯问题.过失共同正犯与结果加重犯是两种结构并不相同的犯罪类型,不能以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为由,进而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过失共同正犯与过失同时犯在因果关系上存在重大差异,在过失同时犯中,所有行为人的行为均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过失共同正犯并非如此,不能将过失共同正犯转换为过失同时犯.犯罪共同说以“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和行为共同说以“一般意义的意思联络”为由肯定过失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的说理逻辑不能成立.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会与民法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原理相冲突.作为共同正犯主观成立条件的意思联络只能是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所决定的共同犯罪故意,过失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对于过失共同正犯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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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犯罪是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的核心是违反注意义务。责任事故犯罪具有行为本身即隐含一定风险性、注意义务的根据主要源于明文规定、注意义务认定上的技术性等特点。责任事故犯罪中的“注意义务”的基本内容是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其具体内容包括谨慎操作义务、管理义务和监督义务。注意义务的根据除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明文规定外,习惯、常理等的不成文规定也能成为注意义务的根据,我国责任事故犯罪有关“注意义务”的立法规定可以表述成“违反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解释上的歧义。允许的危险原理和信赖原则理论是减轻或免除责任事故认定中的“注意义务”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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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几个法则--医师的注意义务(5)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师的过失行为本质是一种客观过失,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考察医疗过失行为应合理的运用风险判断、专业判断、信赖原则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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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仅肯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或者完全否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都不妥当。但是,如果不对先前行为进行实质的限定,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先前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第一,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第二,危险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第三,行为人对危险向实害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不作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与故意犯罪行为,均可能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危险的先前行为不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而且是非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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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基础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过失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过失实施的严重危险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作为过失犯与危险犯的有机结合,过失危险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过失危险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险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严重危险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过失危险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法律规定的严重危险结果的发生。这种危险结果一般发生在危害公共安全领域,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作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课题,过失危险犯立法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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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适用刑法对过失犯予以处罚,虽然在刑法理论上有各种不同学说,然而均缺乏从过失犯整体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思考。本文认为,过失犯的注意义务之未规定属于立法者未能详尽地描述出的犯罪行为构成要素,这样,根据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还无法推断行为的违法性,还必须由法官对注意义务作出必要的补充判断,因此其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属于开放性的。分析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是对过失犯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展,有利于我们明确过失犯的类型性意义,以提倡法官对超出立法技术限度的注意义务进行补充。过失犯注意义务之未规定不属于法律漏洞,对之应该采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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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的监督过失属于过失竞合而非共同过失,其归责的法理依据是"新过失论"。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解决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学理论根据问题,从而有助于规范对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认定。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存在现实的监督关系、未履行注意义务和存在因果关系三项条件。在认定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时坚持信赖原则可以避免不当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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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