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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女性主义法学以其独特的方法论剖析法律问题,提出女性问题方法、女性主义实际推论方法、提高觉悟方法以及用社会性别视角观察历史、文化、社会现象,从而展现出与以往法学理论研究的不同进路。女性主义法学是一种对女性及性别进行全方位认识的法学流派。其"硬核"已经并非单纯要求女性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它更要求在分配和界定上述权利的过程中,乃至在以法律为核心的整个现代法治结构中加入女性的视角和女性的生存体验与思维方式,要求立法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从而使两性关系、婚姻、家庭乃至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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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与婚姻暴力实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婚姻暴力受害者多为女性。婚姻暴力循环会导致妇女面临更多经济与精神困惑,从而使妇女成为需要法律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我国应构建预防与制止婚姻暴力的社会措施与法律体系。在立法与执法中,应充分导入社会性别视角,才能有效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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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与司法实践是建构法治国家的两个紧密关联的重要方面。当前中国法理学研究中存在宏大叙事和文本主义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则有死守"法律形式主义"的可能,两者因与现实脱节而构成目前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困境,而引致这种困境的则是占据主导的传统"立法者的法理学"。通过超越传统司法推理模式,转换"立法者"的姿态,而以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与方法,确立一种通往司法的法理学,或可摆脱前述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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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罪应当废除——基于后现代女性主义立场的一种观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后现代女性主义将强奸视为一种"语言"。借由"话语塑造主体"这一机制,男性在有关强奸的立法与司法仪式中被塑造为身体上的压倒性体力占有者,女性则具有了"可被强奸"的属性。女性在男权社会中被客体化的事实在强奸罪这一罪名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后现代女性主义主张的话语转换策略提醒我们应当跳出既有法律框架来思考防治强奸的对策,即可以考虑在社会条件成熟的时候,取消"强奸罪"这一法律语言,达到改变女性弱势地位,约束男权的扩张,抑制强奸行为发生的目的。至此,女性以主体地位进入法律史,性别平等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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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的小民百姓如何看待司法权和司法公正?民间的"城隍信仰"给了我们部分答案。城隍神是传统中国民间信仰诸神之一。作为保护城镇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神灵,城隍神实为古代中国司法之神。这样一种土生土长的神灵信仰,相当深厚地承载了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对于安全、公平和秩序的认识和期待。本文从对明清民间文学中的城隍神作为"法司"的角色特征的考察出发,通过对"城隍神司法"与世俗司法的比较,试图对古代民间鬼神故事所传载的传统中国百姓的司法公正观念做一个初步梳理,并试图做一些法律文化解读。这一解读,相当程度上是在试图解读中华民族法律观念的某些遗传密码,也是从社会病源学视角对当代中国官民司法公正观念的传统盲区或局限做一个初步诊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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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的妇女权利研究模式在理论上存在诸多的问题,这迫使我们不得不进行思维的转换。这种转换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女性伦理视角出发,加入关怀因素,在具体事务中去理解与关心女性,从而走出传统价值本身所具有的二分性因素的对立。其次,从后现代女性主义的研究视角出发,强调和尊重人的差异性和多元性,反对平等与差异的对立,倡导传统法律话语的转变。最后,从更深层次中超越本质性与建构性的二元化对立,走向一条没有男女划分的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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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与和谐:穿行于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司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托克维尔2008年上半年,许霆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纵观这则事件的内容本身,涉及到的是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但透过其表象,我们感受更多的则是现代司法所面临的两难困境:面对民意所施加的巨大社会压力,一方面如果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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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它在我国监督体系中扮演什么角色,为演好角色应如何改革和完善它?我的研究表明,检察机关的建设应放弃成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目标,而应切实地成为国家"专门司法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司法监督" 检察机关的专门司法监督与传统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不同的。后者是指检察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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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条文与实践差距之视角切入,关注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认为这一问题应 关注特殊妇女群体的婚姻家庭问题。研究发现妇女对相关法律的 认知率较低;单亲母亲生活质量令人担忧;在离婚过程中,难有对妇女实质性的法律倾斜; 女性犯罪多与缺陷婚姻家庭有关联,女犯家庭中暴力倾向明显。认为解决妇女法律条文 与实践差距的问题,应注重教育并扩大对妇女素质的培训。建议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 方面的法律与社会机制,建立与完善法律保障与监督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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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建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2):30-39
女性主义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和重要的研究派别,以它独特的性别视角和文化哲学,对西方学界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女性主义在传播领域对性别歧视的批判、对传媒手段和媒介内容表现出的女性价值的研究,业已形成了该学科的中心日程。女性主义指出,大众传媒在社会性别角色观念和女性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媒介充当了一个重要的性别偏见传播器。西方女性主义各主要学派均认定,女性价值并非天生,而正是自人类有史以来通过权力话语在社会建构起来的。她们追究了性别歧视的文化根源,并指出媒介对“权力——支配”的传统价值观是通过“话语”来建构和阐释的。女性主义旨在通过打破传播领域内的偏见和歧视,减少大众媒介对传统性别歧视的建构与影响,以促进社会的性别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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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公信力问题受到司法界的普遍关注。就司法公信力的法理问题,试图从司法实践出发,以其与本土法律文化传统、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关系为视角位度,进行多视角、多侧面的探究。以求其内涵的诠释更直观和丰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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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理裁判的可普遍化证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解读传统中国的"情理裁判"时,学界往往只关注"情"这一个案表征,而忽略了"情理"本身的可普遍化诉求,以至将中国传统司法视为西方近现代形式法治的对极。事实上在情理裁判的展开过程中,可普遍化证成是一条构成性的司法原则。可普遍化证成为中国古典司法的现代解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基于可普遍化证成原则,情理考量能够以恰当的方式进入现代法律论辩的场域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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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继萍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191-203
法律规范是因解读和分析法律规范性所形成的法学基本概念,是对法律规范性的表达及其逻辑构造的集中反映和概括。就规范形态而言,法律之中有"命令或禁止"和"允许"两类规范,各具有不同的表达形态和规范意义。法律规范必需规范的适用条件、规范形态以及规范内容三部分构造才能发挥其规范效用。除了规范规定外,法律规制功能的实现还需法律规范之间的应用关联和效力关联。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以法律规范为基本单位,法律规范之间的应用关联和效力关联为基本关系所建立的体系,它不同于以法律内容的社会属性及其意义关联为基础所建立的部门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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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香港地区存在一定数量的根据中国传统法律和习俗结成的旧式婚姻。按照中国传统法律和习俗,在这些旧式婚姻中,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平等,尤其旧式婚姻中的妇女经常处于弱势。香港法律在《婚姻条例》第38条生效以前,一方面在原则上承认旧式婚姻的存在,另一方面不断通过重新缔结婚姻等立法和司法手段,对旧式婚姻的法律管辖、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保障旧式婚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生效以后,在禁止旧式婚姻继续发生的同时,对于旧式婚姻下的妇女,特别是年事已高的老年妇女,也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法律济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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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概念史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这一概念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古代的司法、新法律传统中的司法和现制中的司法。在正史中,司法作为学理用语最早出现在《汉书》中,作为政府职务,它最早出现在隋代,历唐、宋而亡。古代司法的核心意义是"司刑",与税收、户籍管理一样,是地方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新法律传统中的司法出现于清末变法后,它的核心含义是与立法、行政相对立的审判,是宪政概念下的法概念。同时,司法也保留了行政意义,是指称行政机关中与审判相关的事务。现制下,司法一度被负面化并从政治法律语言中消失了2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司法得以复活,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但是,司法与宪政的意义关联被忽略,这需要学界作进一步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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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事实婚姻的理解不同,理论界对重婚罪的认定方面历来争论不休,法律也没有对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操作上的困难与矛盾。本文从婚姻的本质,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国内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的立法变化几方面论证了事实婚姻属于婚姻的范畴并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进一步得出结论押事实婚与事实婚以及事实婚与法律婚的重叠是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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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均曾有过形形色色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一度盛行完全否认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使得中国社会全面陷入了"无法无天"的混乱状况,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当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的观念亦已初步深入人心。然而,近些年来,在我国民事司法领域却悄然出现了新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与实践,集中表现为轻视、否认、虚置立法权威与法律规范的"违法司法"与"法外操作"等。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法律虚无主义,倡导在严格遵守现行立法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适度地能动司法,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原则不可动摇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