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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已经成为以教育、改造犯罪人为目的的重要非监禁刑措施。缓刑执行中对缓刑犯的监管、帮教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到缓刑犯的矫正。本文在对我国缓刑执行现状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造成我国缓刑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原因,结合缓刑执行的实践探索和自己的思考,从规范交接程序、设置专门的执行机构、细化撤销和宣告的规定等角度对完善我国缓刑执行制度提出了个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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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在判决时,对罪犯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而宣告缓期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是西方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对罪行较轻宣告缓刑后而无再犯之虞的罪犯适用缓刑,不仅有利于消除其犯意,矫正其人身危险性,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功能,而且可以有效防止短期自由刑所造成交叉感染的弊端。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适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选取美国作为参照,从缓刑的概念及其类型、组织和管理体系、适用程序、具体执行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缓刑申报、缓刑听证等概念,以期完善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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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缓刑的诸多优越性,本文建议增设罚金刑的缓刑,并对罚金刑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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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缓刑制度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新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缓刑制度予以了完善 ,但还远远不够 ,制度性因素仍是制约缓刑适用的主要因素。为充分发挥缓刑的价值 ,促进缓刑的适用 ,我们仍应当将完善缓刑制度作为缓刑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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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缓刑适用率的逐渐提高,缓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如决策程序透明度不高、考察机制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应予以重视。文章从基层法院适用缓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检察机关加强对审判环节中法院决定适用缓刑的监督的方法途径。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节点即加强法院适用缓刑的监督,事前监督即延伸事前监督,增设有检察机关参与的缓刑听证制度;事中监督即重视事中监督,发挥检察机关缓刑量刑建议的作用;事后监督即强化事后监督,对适用缓刑不当的判决适时进行抗诉,使缓刑制度能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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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犯罪圈扩大、平均缓刑率与假释率相对较低等原因造成的刑罚成本增加、短期监禁刑负面影响扩大等问题,应当在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的同时,增设混合缓刑,给予符合缓刑实质条件但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第二次机会,允许其在被关押一段时间后向原审法院申请缓刑。混合缓刑在本质上是介于全部缓刑与全部执行之间的中间制度,在实现特殊预防目的、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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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办理,不具备缓刑条件的不能勉强适用,对缓刑条件不能简单理解。只有正确适用缓刑,才能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既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或自首的犯罪分子,恰当适用缓刑,体现惩办和宽大并举的宽严相济政策,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这一中心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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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制度作为一种专门适用于军事犯罪的刑罚方式,其无论在适用的条件、主体以及实施上都与普通的缓刑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甚至是根本的区别。但是目前在就战时缓刑制度单独存在是否有必要上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战时缓刑没必要独立于缓刑制度单独存在或者说就不需要单独一条在刑法中规定出来,因为战时缓刑仅仅在适用对象和时间以及后果上与普通缓刑有区别罢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理论和实际的支持的,所以我将针对战时缓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别从法理、人权、未来法律发展的趋势以及从我军的具体要求四个方面进行阐释。从而论证我的观点即战时缓刑制度作为缓刑制度特殊的一种存在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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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以教育刑为基础,作为强调特殊预防目的的一种刑罚个别化措施,缓刑制度在刑事立法中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在世界范围内,目前所运用的缓刑类型主要包括暂缓宣告和暂缓执行两种,而一些新型的缓刑类型,比如综合缓刑制度也开始得到关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我国应当在坚持暂缓执行制度的基础上,设置附加特定义务的暂缓执行和使原判决失效的暂缓执行,并逐步确立复合刑罚、辅助制裁两种缓刑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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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缓刑适用数量呈上升趋势,但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却十分被动,公众对社区矫正仍心存疑虑,缓刑犯对社区矫正的接受程度也颇显随意。其主要原因为法律认识存在偏差、矫正机构角色定位不明、矫正机构执行不力及监督主体力量薄弱等。对此本文建议,我国有必要建立缓刑考察官制度,创设被害方商业保险体系,搭建新型科技平台,推动社区矫正的效能转化,推行缓刑考验期折抵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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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其已经被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刑法虽然也规定了缓刑制度,但是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缓刑的适用做出一定的区分,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缓刑适用条件展开分析,以期推动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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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办理,不具备缓刑条件的不能勉强适用,对缓刑条件不能简单理解。只有正确适用缓刑,才能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既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或自首的犯罪分子,恰当适用缓刑,体现惩办和宽大并举的宽严相济政策,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这一中心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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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作为一种日益受到重视的监禁替代措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最受欢迎的刑罚辅助手段之一。但由于各国的国情、文化的差异,对缓刑制度的立法也呈现出多样性。本文仅从缓刑撤销制度这一视角,比较中外之差异,以期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发挥其谦抑、人道的刑法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