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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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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污染的巨大压力倒逼京津冀开启区域合作新模式,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成为三地共识.污染物排放是环境污染的首要元凶,然而三地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和总量控制标准不一、规划不同,诸多差异或冲突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造成制度层面制约,成为联防联控发展的瓶颈.为此,京津冀三地亟待探索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统一区域环境准入门槛,构建协调的区域污染物排放政策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为统筹区域污染治理、协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破除壁垒,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9,(4):19-26
由于京津冀区域经济展水平与功能地位存在差异,各行政区域政策呈现碎片化特征,环境成本和责任与经济效益长期处于不对等状态。不难发现,我国的环境法治理结构存在瑕疵,导致大气治理出现地区政府"各自为战"的局面。因此必须转换地区政府政绩优先的思考模式,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线,以人为本作为根本制度出发点,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真正的和谐与平衡。在党的领导下加强政府整体责信是环境治理的重要环节,探索一条政府、企业、法律、公众等不同群体互联互动的横向区域协同治理路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大气污染的复合性、流动性等特点决定了在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问题上必须高度重视区域合作。目前,三地正在积极探索区域大气污染合作治理的有效途径。从法治的视角研究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有利于加快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具体应当从京津冀区域联合立法、区域联合立法框架下的京津冀地方立法、京津冀统一执法等层面为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4.
刘志仁 《法学论坛》2023,(3):97-104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是流域协同治理的兜底性环节,司法协作机制的合理设计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研究,着眼国家层面司法协作,结合黄河流域典型地方的司法协作运行实践,探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司法协作机制,重塑司法协作理念,健全司法协作机制的法律及其制度体系,统一司法行政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司法机关,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构建的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5.
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对区域性犯罪的治理提出了迫切要求,研究区域性司法协同问题对于区域性犯罪治理意义重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推动各种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必须要有法治支撑。检察机关担负着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使命。区域内各地检察机关应当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建立和完善协同工作模式,共同思考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和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实现地区法治建设与检察工作的协同发展和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6.
以京津冀三省市2003-2020年间的科技人才引进政策为对象,运用内容分析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从政策工具和政策力度两个维度构建分析框架,通过设计政策量化标准、政策文本编码、构建政策协同测度模型,并从内外部两个方面考察京津冀科技人才引进政策的协同情况。结果显示,在京津冀科技人才引进政策中,不同类型政策工具的使用并不均衡;各类政策工具的内部及政策工具间协同随着时间变化有所提升,且具有明显相同的阶段特征。为此,需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实施力度与部门合作,在优化供给型政策工具使用的同时推进需求型政策工具的使用,强化环境型政策工具的使用,以充分发挥政策协同效应,实现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7.
京津冀区域人才的合作多形式但少实效,人才合作中最大的壁垒是体制障碍,且缺少法律供给。建议出台《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发展纲要》,构建区域人力资源政策法规体系;建议成立区域性立法合作协调机制,来满足该区域人才合作和发展的需要,建议建立区域行政组织,负责京津冀区域人才规划和重大发展战略。  相似文献   

8.
《中国审判》2021,(19):1-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加快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路子。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相似文献   

9.
朱小群 《法人》2014,(4):6-7
正京津冀区域发展的相关规划难以出炉的原因在于利益格局,里面涉及如何合作共赢等方方面面问题。最主要的是,通过京津冀合作的抱团取暖促进整体发展,如何实现1+2大于3的效果今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就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明确要求:"要着力加大对协同发展的推动,自觉打破自家‘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  相似文献   

10.
张瑞萍 《河北法学》2015,33(4):12-19
京津冀一体化的现有过程表明,政府对京津冀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是不可或缺的.区域规划的制定、政策和规则的修改、跨区域的协调与合作是政府作用的集中体现.京津冀一体化的目标是区域市场的一体化,因此,从长远来看,推动京津冀区域发展的持久动力是市场.京津冀区域的市场化问题最终可归结为政府行为方式和行为限度问题,也就是政府是否采取了适合市场一体化发展所需要的行为并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在提供了便利化的贸易与投资环境之后,市场主体会顺势而为.为实现京津冀一体化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协同作用,而这一过程中必然会要求相应制度的废、改、立.  相似文献   

11.
社会协同治理是基于发挥不同主体的社会治理作用,构建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加强对社会的支持培育,发挥社会主体在自主治理、参与服务、协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而产生。社会治理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其关键在于实现社会治理手段的制度化。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必须坚持社会协同治理的法治取向,尽快健全社会协同治理的法律制度,促进多元主体"共建"的制度化参与平台。  相似文献   

12.
《法人》2014,(4):13-13
3月26日消息:为协调京津冀—体化发展,北京成立了区域协同发展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李士祥担任组长,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北京的功能疏解、产业目录等正在研究。  相似文献   

13.
王文平  袁博 《人民检察》2023,(19):37-38
<正>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有其独特之处,分属于不同行政区域的河流上下游防汛和水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尤其需要跨地区的检察机关及时共享数据、齐抓共管,坚持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跨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应运而生。但是,实践中由于各地区之间的行政和资源分配等差异,跨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协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须解决。  相似文献   

14.
城市群环境治理中的区域协同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法学刊》2019,(2):38-47
近年来,城市群环境协同立法面临着许多困境,存在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的法律不完善,区域环境立法的合法性不足,现有环境立法之间缺乏协调,立法主体不明确,立法内容不统一,违法责任差异大,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城市群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存在中央授权立法、区域专门立法、区域合作立法等主要模式。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促进机制是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顺利进行的基础条件和保障。区域协同立法需要建立和完善立法组织机构,完善协同立法的府际协议,建立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层面对区域协同发展进行立法,为区域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引领和推动城市群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  相似文献   

15.
协同治理的核心要旨是国家与国民交织而成共同治理者,协同为社会提供契合需要的公共产品。努力建构起来的多元治理与协同合作的立体图景成为协同治理理论的重要贡献,它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政治结构,并为诉讼合作主义的生成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学基础。诉讼合作主义将合作的精神引入诉讼,重视程序主体间的协同共治,促使程序主体在多元的诉讼合作中发现真实和解决纠纷,与协同治理理论具有极强的同质性。为满足协同治理理论与诉讼合作主义的现实要求,法院必须摈弃单向的管理者思维,应以司法服务者的姿态与国民协同治理多项司法事务,输出符合当事人正当利益诉求的司法产品,切实尽到相应的公共责任。  相似文献   

16.
【问题】流动的水资源与相对固定的区域分割形成一个治理难题,跨区流域生态补偿面临犬牙交错的权责关系。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跨域政府间联防联治、构建全流域共同治理机制?本文试图探究如下问题:影响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的因素有哪些?流域生态补偿协同治理的作用路径是什么?【方法】本研究构建了影响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的动力模型,以建立跨区流域生态补偿协同治理机制的13个流域试点为案例,以地方统计年鉴、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数据和政策文本等资料为数据来源,使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fsQCA条件组态分析发现实现跨区流域横向协同的两个条件组合路径:(1)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强政治势能*政策环境支持;(2)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弱组织支撑*地区经济差异*政策环境支持。两条路径总覆盖率约为72%,表示这两个组合能够解释大多数案例,是促进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的典型组合。【贡献】研究发现了实现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的两条路径:“高位主导”型协同路径和“辐射带动”型协同路径。因此,进一步优化我国跨区流域生态补偿协同治理机制应从差异化治理入手,完善跨区流域机制协同,构建横向自主协同新路径,全面提升流域—区域联动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17.
韩业斌 《法学》2021,(2):146-159
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困境主要体现在缺乏直接的《宪法》《立法法》依据,地方立法机关因为惧于区域协同立法面临的违宪违法风险鲜于从事区域协同立法活动。区域协同立法合法性依据的缺失背离了限制权力的法治原则,容易导致地方立法权的滥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再次强化。辅助性原则为破解区域协同立法合法性困境提供了有益启示。基于辅助性原则的基本主张,我们首先需要尊重地方的探索试点精神,同时尽快启动中央干预措施,可以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区域协同立法以合法性,在上级干预措施的选择上,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也可以采用法律解释的形式赋予区域协同立法以合法性,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可以使区域协同立法早日摆脱合法性困境,以便更好地服务于跨区域社会治理和区域一体化进程。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7,(5):13-20
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的凸显以及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兴起,必然要求加强政府间合作以应对区域大气污染。落实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重在以《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确定的框架为基础,完善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法律制度。基于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检视,应当加以完善的制度有区域大气环境规划制度、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制度、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19.
金梦 《法学》2021,(1):78-90
区域协同立法是推动新时代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战略举措。协同立法是将地域上相邻的行政区域通过确定的法律范式凝聚成统一的规则整体。区域协同立法者是由区域内层级相同的立法机关所组成的立法共同体,区域协同立法者作.为协同立法机制构建的主体性要素,其心智构念影响协同立法的进程和质量,其重要影响,不仅体现在立法决策过程中立法者智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这一局限性会引起立法实践中的多元主体性问题。立法者的心智构念是立法场景中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也是推动立法制度变迁的重要影响因子,直接影响着地方治理方式。区域协同立法者的目标是希望通过其主导的一系列立法博弈活动寻求各方的利益共识,得出区域立法博弈的最优策略。为此要以制度信任为基础,按照立法理性的要求提高协同立法者的智识水平、认知能力和立法技艺,从而全方位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建构。  相似文献   

20.
丁霖 《政治与法律》2020,(5):105-115
环境行政执法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内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以威慑式执法为主,执法实践陷入执法者与违法者对立冲突之困境,需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契机,向新的执法方式转变和发展。随着环境立法的发展,我国环境治理模式经历了从政府管制到政府与社会二元合作模式,再到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元互动模式的转变,形成了新时期社会共治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社会共治理论相契合。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构建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系统提供了互动前提与理论支撑。以此为基础,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的实现需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让渡权力空间,以吸纳企业协商和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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