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论反革命类罪名的修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本刊今年第2期发表何秉松教授撰写的《一个危险的抉择——对刑法上取消反革命罪之我见》一文以来,连续收到与何文商榷的论文多篇。为反映这些作者的学术观点,现择优刊发由梁华仁副教授和刑法研究生周荣生合写的这篇论文。  相似文献   

2.
反革命罪宜改为危害国家罪侯国云近年来,在讨论到刑法修改问题时,不少同志建议将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的类罪名“反革命罪”改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国事罪”。笔者也曾发表文章支持这一建议,并系统阐述了修改的理由(见《法学内参》1989年第6期和《中国法学)...  相似文献   

3.
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特点和立法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此次刑法修订的重点之一。笔者认为.这一修改是相当成功的,堪称新刑法分则的典范,因为同原“反革命罪”的规定以及新刑法其他各类罪的规定相比,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具有鲜明的特点,并体现了符合时代要求的立法思想。一、正确划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罪无论其所适合的历史条件还是所调整的行为范围,都与“反革命罪”不同。在以“反革命目的”为要件的“反革命”现象(主要是反革命犯罪活动)大大减少,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相似文献   

4.
THEINEVITABILITYOFTHETHOROUGHREVISIONOF"COUNTERREVOLUTIONARYCRIME"新刑法对“反革命罪”的修改是中国法制建设中具有改革意义的立法现象、这不只是因为这类犯罪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更是因为“反革命罪”自1927年出现在中国革命法制中以来,①其立法模式历时弥久,一以贯之。②因此,要改变这种巨大的历史惯性,就不仅要全面认识修改“反革命罪”的必要性,更要深刻揭示修改“反革命罪”的必然性。近年来,刑法界深入研究了修改“反革命罪”的必要性,并形成了许多共识。举其要者有:“反革命”是一个…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反革命罪的构成,必须以反革命为目的,即必须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刑法》这一规定,是区分反革命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6.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及其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79年《刑法》的“反革命罪”相比.新《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它仍然具有相当多的缺陷。如果要克服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存在的众多缺陷,那么,仅仅对其罪种的罪状、法定刑进行补充或修改是不够的.只有对其进行全面重构.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立法缺陷。文章剖析了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重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7.
<正> 要运用刑罚武器有效地打击反革命罪,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什么是反革命罪?我国刑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这一法定的反革命罪概念,不仅深刻揭示了反革命罪的阶级本质  相似文献   

8.
马春晓 《法学》2022,(3):67-81
司法中关于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认定,有基于成品油许可和基于危险化学品许可两种成立非法经营罪的思路。在2019年国务院放开成品油市场准入与2020年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后,法院沿用这两种思路作出裁判,均存在相应的论证缺陷,这也是“口袋罪”在司法中被滥用的一个例证。司法机关青睐“口袋罪”,是由于此前刑事立法滞后、规范选择逼仄,而轻罪立法时代的到来,改变了这一局面。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之后,司法应及时调整原有论证思路和裁判结论,根据运输、仓储等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否“具有现实危险”等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作业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实现案件的妥当处罚。应当倡导一种建立在充分尊重立法基础上的建构性刑法解释,这是刑法解释论在立法活性化时代的新常态。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刑法的内容有新的发展 ,同时 ,在立法技术上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在此 ,笔者拟对它加以简要的述评。一、对刑法部分罪名的修改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中 ,对有一些罪名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这样的条款有以下几个 :(一)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改为“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和“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第168条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相似文献   

10.
要不要将“反革命罪”改易名称?这是近年来刑法学界和法律界在修改与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的讨论中的热门话题。为了使罪名科学化并适应我国新时期同犯罪作斗争和对外法律交往的需要,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许多同志提出了改易这一名称的建议。也有的同志耽心改名会导致“取消反革命罪”,因而表示异议,这是一个应予明确的问题。本刊特发表下面这篇文章,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正> 反革命罪是反革命目的和反革命行为的统一。反革命目的是构成反革命罪的主观条件,反革命行为是构成反革命罪的客观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反革命罪,正如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 “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新刑法,取消了反革命罪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的这一重要修改,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笔者对以下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一、将反革命罪更改为危各国家安全罪的意义修订后的刑法将反革命罪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宜作为严格的法律概念使用。反革命,反对生产关系的变革阻碍生产力发展之谓也。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由此引起的生产关系的…  相似文献   

13.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一是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中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需要进一步厘清;二是本罪的入罪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三是本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四是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后与刑法其他罪名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学》2016,(1):14-22
《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第309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修改,在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讨论中,这一修改是争议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引起了律师界的高度关注。在梳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过程中,如以律师为视角,学界可以发现扰乱法庭秩序罪修订中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对修改以后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体要件进行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该罪罪状与罪名不相称,罪状中关于“明知”内容的表述不科学。此外,该罪的归类也非常不妥。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应当将该罪的罪状作适当的修改并将这一罪名移至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相似文献   

16.
《法学》83年第11期《论通奸引起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提出修改刑法第181条的内容,扩大破坏军人婚姻罪的适用范围,我们赞成这一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的  相似文献   

17.
<正> 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的方式先后制定了20余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这种单行刑事实体法律,理论界一般称其为“特别刑法”。特别刑法中属于对刑法分则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就达23个之多。其中,除《军职罪暂行条例》之外,其余的22个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基本内容上均属于对刑法分则的修改、补充。其范围涉及到除分则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之外的各章罪。其内容除创制新的罪与刑之外,对刑法分则原有罪与刑的修改、补充所涉及的条文约有50余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一半。而且,这还不包括有些先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某些条款,被后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再次修改、补充的情  相似文献   

18.
宋秉明同志在《是盗窃罪还是破坏集体生产罪?》一文中,认为郑均玉等已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刑法分则规定,有些罪必须要有目的才能构成。例如反革命罪,就必须要有反革命之目的才能构成。同样,破坏集体生产罪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必须具有破坏集体生产之目的。宋文坚持说:“以犯罪目的作为定性的依据的理论  相似文献   

19.
冯军 《法学》2021,(2):19-29
防治危害公共卫生行为的刑法规范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模糊到明确的演变过程,已经比较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具有堵塞处罚漏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限定处罚范围的积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携带者故意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入医院、养老院等虚弱人群聚集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或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才能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否则,充其量只能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对《刑法》原第375条第2款作了重要修改,增补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在该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把握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该罪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这一修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中存在的立法缺憾也是不可否认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