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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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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是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法定抵押权,有的认为是优先权(或先取特权)。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物、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这一点来讲,他们的优先受偿权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无本质区别。问题在于,当某一特定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优先受偿权时,其受…  相似文献   

2.
韩冰 《经济与法》2002,(5):12-14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满足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抵押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4.
陈篇 《广东法学》2006,(3):23-28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保障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是维护抵押权的关键。对此法律上创设了抵押权追及制度与物上代位制度,以保障优先受偿权。各国在运用这些制度时作了不同的模式选择,或优或劣。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了富有特色的安排,针对优先受偿权常不能得到彻底保障的缺陷,本文提出了若干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5.
论抵押贷款     
论抵押贷款刁海峰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贷款时,提供财产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以作为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关于抵押贷款,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均只有原则性规定。因此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抵押权的行使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以优先取偿的行为。抵押权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立,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取偿;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如期受偿时,抵押权人有必要行使抵押权而优先受偿其债权。由于抵押权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上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应当以他人的财产为限,而且只能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上,因此抵押权的行使亦不能完全依抵押权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要受一定限制。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抵押权对债权人来说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关于抵押权行使的条件…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物上代位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物上代位的实质是在抵押物毁损、灭失之情形,抵押权人对其价值变形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标的既可以是物本身,亦可以是债权请求权,如果仅将其界定为变形物本身,对抵押权的保护欠周全;在抵押物灭失、毁损之情形,对代位物或其请求权进行查封是必要的,但查封之机能不是确定其优先性,而是使其特定化,抵押权物上代位权在抵押物绝对灭失之情形发生,相对灭失之情形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但本文案例中法院所作的变通处理方法亦是正确的;在具体的诉讼中,抵押权物上代位的义务人对抵押人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相似文献   

8.
王瑾 《法学杂志》2003,24(5):42-44
我国民法典草案抵押权一章应增设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制度以促进资金融通;确认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价值比不应限制为大于和等于,还可以是小于;应建立体现抵押权不可分性的相关规范;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顺位,次序权既要保障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上受偿的优先,又要保障其债权受偿期限的优先,并采纳次序固定主义为我国抵押权次序变化原则。  相似文献   

9.
抵押物转让制度关系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的处分权和融资利益、受让人的完整的所有权三者利益的平衡,关系到这三种利益背后的抵押权人的保全债权、抵押人的意思自治和交易自由,受让人交易安全保护等立法价值的实现。本文分三个部分来探讨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利益平衡:第一部分,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沿革及探讨;第二部分,我国物权法所提倡的代位制度的得与失;第三部分,我国关于抵押权转让制度的利益平衡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朱鹏飞  赵彤 《行政与法》2004,(12):123-124,126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赋予建筑工程承包人以优先受偿权,保证了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受偿,但不可避免地对作为抵押权人的贷款银行造成了影响,加大了其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本文通过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对商业银行房贷风险之影响加以讨论,提出了立法建议和在现行法律环境下银行控制风险之对策。  相似文献   

11.
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抵押物或留置物抵偿债权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诉法第203条规定,作为银行贷款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务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  相似文献   

12.
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法院对抵押物的执行  相似文献   

13.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要件和方式 房地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拍卖被抵押房地产,或以其他方法处分被抵押房地产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房地产抵押权要得以实现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1.必须以房地产抵押权有效存在为前提,亦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有明确的抵押法律关系。一是从法律关系的形式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相似文献   

14.
何鑑文  王双 《法制与社会》2015,(2):242-243,247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使债权的平等受偿从形式平等延伸到实体平等。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公布施行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行使期限以及相对于其他权利的受偿顺位等问题。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未竣工工程,这些已停工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若停工状态持续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得以保护。本文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及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在主债权不能得到保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方式实现抵押权,并最终实现债权。对抵押权的实现,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16.
抵押权的效力及实现□高洪宾一抵押权的效力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担保法将抵押权的效力专列一节。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他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一)对担保债权的效力。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对其法律性质,学界争议较大。本文将该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并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该权利的限制及实现方式等角度分析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认为现有的规范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应细化,以完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张可 《法制与社会》2011,(13):70-71
《合同法》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都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理论与实践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就很有争议。其次,适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也不明确。特别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抗效力是一个难点。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要想完善和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完善,就必须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9.
2002年6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规定赋予了符合规定条件的消费者权利以最优先的地位,使其受偿顺序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该规定是否合法、妥当呢?  相似文献   

20.
抵押权与留置权作为担保的重要形式,都具有物权的性质,二者都是担保物权,都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立的,因而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抵押权与留置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哪个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此问题我国民法无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如郭明瑞同志认为“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应按其成立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王保树同志认为“由于留置物本身就存在于债权人手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较抵押权人有更主动的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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