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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斯 《广东法学》2001,(6):20-24
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现行民法理论通说,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之权利、动产的占用,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抵押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债务人下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在第33条规定了抵押的概念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2.
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抵押物或留置物抵偿债权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诉法第203条规定,作为银行贷款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务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  相似文献   

3.
论抵押物登记的法律意义熊烈锁李睿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抵押财产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相似文献   

4.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抵押杈作为典型的担保物权,其实质和作用在于担保物的价值形态。这种担保效力可靠,并且能够充分发挥财产的作用,是被广泛运用的担保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对抵押担保虽都作出了规定,但对抵押权的效力没有具体规定,笔者就此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5.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对物的占有,将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本文探讨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将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拟…  相似文献   

6.
论股票抵押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债权担保。提供抵押物的当事人称为抵押人,他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接受抵押物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具有下列特点:(1)抵押是由原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同债权人缔结的担保合同,它是原合同的从合同,依原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而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合同。  相似文献   

7.
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方式,在本质上都属于物权担保.同时,两者既有诸多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从该财产中获得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文拟就抵押与质押之异同作一粗浅探析,以期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界三人提供一定的法津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但并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下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抵押物是作为不动产的预售商品房时,我们就称之为预售商品房抵押。下面,本文论对预售商品房抵押的特点放力等作简略分析。一、预售商品房抵押不仅具有抵押的一般特点,还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一)预售商品房抵押一种从合同,是主债的债权人和主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以提供预售商品房产…  相似文献   

9.
试论担保中的重复抵押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试论担保中的重复抵押刘志文所谓抵押,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用来担保合同债的履行。提供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抵押人,受担保的合同债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所获价款优先清偿,称为抵...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上简称《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规定。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  相似文献   

11.
担保法第《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也时常不对上述担保人支付代价。由于担保人在承诺过程中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其担保风险往往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从而导致保证人难觅,第三人充任抵押人或出质人现象较少,进而影响交易的最终达成。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留置、定金、质押。本文仅就抵押、质押担保方式阐述如下: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法律允许可作抵押的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相似文献   

13.
让与担保与按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齐恩平 《法学杂志》2005,6(3):78-79
让与担保是由德国、日本等国的判例所确立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没有采纳让与担保制度,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草案和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都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取偿。①“按揭”(m ortgage)是指债务人(按揭人)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当债务履行完毕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又转还给债务人。若债务人到期…  相似文献   

14.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属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属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当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及内部追偿,对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虽已作出规定,但对某些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上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与…  相似文献   

15.
商业银行在其进行放贷经营活动时,都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银行提供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银行提供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在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出质属于权利质押。经营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是一种含金量较高的质物,因而银行往往乐意接受这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质押,但由于相对于普通…  相似文献   

16.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由于优先受偿是抵押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后果.所以.抵押权的设立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很大。例如,甲和乙先后借给丙10万元,甲与丙以丙所有的两间房屋作为抵押物设立了抵押权;而乙既不知道甲、丙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见第89条)这就是抵押权。由于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建立物权制度,上述条款是作为债的担保方法之一规定的,因此,民法学者在说明抵押权的法律性质时,认为它是一种“从债”,即其效力决定于“主债”(即被担保的债权),它随主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这种说法当然不能算错,但是不能全面地充分地说明抵押权的性质。严格地说,抵押权是一种物  相似文献   

18.
王毅 《天津律师》2000,(2):32-34
第三人是我国《担保法》抵押一章中的义务主体,与债务人并列统称抵抗人。作为债务人是为自己的经营利益,设定财产抵押担保关系,在资金的借贷、财产抵押、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具有的同一性,当债不履行时,这种抵押担保关系相对债权而言,是不能先例财产抵押担保解除权的。而第三人是以自己失事法财产为他人之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他同债务人有所不同。因为第三人在抵押人概念中与债务人属同一位置,在财产抵押后的资金使用、财产收益上与债务人又不尽相同。当出现债不履行的情况时,第三人出于对自己财产将要产生损害的考虑,必须要涉及担保关系的解除。为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抵押人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加以区分,从而达到适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9.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担保的构造相契合,宜将其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第三人无须也不应限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是否移转至债权人名下而分别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此种协议在履行前仅有合同效力,因其具有担保功能,故同样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制限制和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并可享有保证人的部分抗辩权,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履行而将抵债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发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所有权而...  相似文献   

20.
抵押权的行使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以优先取偿的行为。抵押权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立,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取偿;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如期受偿时,抵押权人有必要行使抵押权而优先受偿其债权。由于抵押权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上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应当以他人的财产为限,而且只能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上,因此抵押权的行使亦不能完全依抵押权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要受一定限制。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抵押权对债权人来说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关于抵押权行使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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