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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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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案名:张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于2010年3月26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张如某、冯某某、耿某某系公司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12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由被告人张某某提议,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  相似文献   

2.
正案名: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被告人张某某,男,29岁,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5日被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夏某某。由于夏某某看到张某某的微信签名为"每天溜点小冰还真爽"便认为张某某有冰毒,遂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以自己吸食为名求购冰毒,张某某表示同意。后张  相似文献   

3.
陈雅 《中国检察官》2010,(24):51-52
案名:林某某、陈某、邓某力、邓某饶盗窃案 [基本案情]2010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陈某、邓某力、邓某饶经密谋,窜至广州市东二环高速公路北往南离笔村收费站约100米位置的涵洞处,由被告人林某某、陈某、邓某力将涵洞内的两条无缝钢管(总长94.84米,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0日上午8时许.福建省浦城县农民余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带同村的余某驶往县城方向.途经205国道余乐路段时(平直水泥路面,天气晴好,无障碍物,余某某视力正常),遇到县交通局组织的摩托车养路费征缴专项检查。运管人员林某某示意其停车检查,余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驾车从林某某的身边冲过,相距林某某约20米的另一运管人员张某某见状跨入路中举手示意余某某停车,余某某慌乱中驾车迎面撞向张某某,致张倒地后颅脑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5.
一、基本案情2014年2月3日,被告人季某因赌博输钱想要翻本,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商定用隐形眼镜、透视牌等工具在赌博中作弊。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隐形眼镜、透视牌等作弊工具。2月5日,被告人季某联系被害人汪某等二人来到其丈人家中用扎金花的方法赌博,被告人朱某某参与赌博。赌博所使用的扑克牌系由被告人季某提供的透视牌。  相似文献   

6.
一、案情简介 1993年6月,被告人陈某被水产品个体户赵某聘为司机,负责赵某提供该县至杭州的水产品运输(车为赵某所有)。1993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向车主赵某提出,将自己的女友随车带往杭州游览,遭赵某拒绝,对此,被告人陈某遂怀恨在心。至杭州后,赵某将出售水产品的8.5万元现金,用塑料袋分扎成两包,放置于驾驶室工具箱内。22日夜,被告人陈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趁赵某等人在车上熟睡之机,心生报复之念,将8.5万元现金扔出车窗外五米远的草丛中。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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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于2010年3月26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张如某、冯某某、耿某某系公司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12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由被告人张某某提议,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张如某、冯某某、耿某某在明知回收的过期月饼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降低生产成本,合谋决定将经销商处退回的部分过期月饼馅料回炉生产,并于同年7月26日晚开始指使员工在剥离回收的过期莲蓉、椰蓉、五仁、百果月饼皮后,将上述回收的过期月饼馅料掺入锅炉的新鲜馅料中重新生产月饼,直至2012年8月7日案发.自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5日,某食品有限公司将掺入过期月饼馅料生产的月饼销往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单位.  相似文献   

8.
刘科  徐亮 《中国检察官》2013,(14):45-46
一、基本案情2011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A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与该公司员工、被告人李某某密谋成立自己的公司,生产、销售与A公司相同的产品,为此开始各自收集在工作中掌握的A公司的技术信息。2011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从A公司离职,并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各自在工作中掌握的公司技术信息资料带  相似文献   

9.
被告人汪庆龙(男,35岁,农民),1987年12月6日,汪在辽宁省海城市荒岭摩托车交易市场,与卖主赵某达成以4750元买卖日水产铃木125型摩托车协议后,故意付给卖主4650元钱。赵某点钱后说少100元,被告人否认。为此,卖主将钱全部退还给被告人清点。被告人接钱后当卖主的面假意点钱,乘其不备,从中抽出2100元。点后谎称确实少付100元,顺手掏出事呢准备好的100元钱补上,将钱交给卖主。卖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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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秦某某、赵某非法经营兴奋剂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秦某某、赵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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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石志红诈骗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志红于2010年5月期间,谎称系中石油工作人员,以能够按照市场价七折拿到中石油加油卡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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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与内蒙古多尔太乳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多尔太"酒。为谋取非法利益,2010年初,被告人李某与姚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预谋以向消费者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进行经营。自2010年3月份至案发,由李某提供"多尔太"酒(价值30元),魏某某、张某某在遂平县车站桥头开设"多尔太"酒专卖店经营该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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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南昌飞机制造公司职员罗某、曾某找到被告人冯甫田商量合办"新雅酒家"。经商量,被告人冯甫田负责筹集资金。冯甫田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指使南昌市兴达机械厂(公司下属企业)厂长蒋某某以该厂生产资金困难为由,于1993年8月2日和9月14日分别向南昌长江机械工业公司摩托车厂和南昌市洪都食品机械厂(均为公司下属企业)借款5万元和3万元,并由冯甫田担保。摩托车厂和洪都食品机械厂见冯甫田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便同意将款转到南昌兴达机械厂。款到账后,冯甫田又叫蒋某某将8万元转到新雅酒家用于装修。1993年12月25日,新雅酒家失火,造成8万元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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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初审判决。仅仅因为一元钱之争,被告人张某不仅赔偿受害方28000元钱,还因此触犯刑律,被处刑罚。2004年8月,霍邱县临水镇付台村村民李某委托邻居张某某替其到临水镇李集街道交电费,张某某交电费后将余下的2元钱及发票交给李某女儿。后李家人说张少给1元钱,为此李某夫妻与张某某发生争执。2005年8月9日,张某某子、孙等亲属在外地打工回家,听说此事后,便去李某家问情况。后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张某某的孙子即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用拳将李某鼻子等部位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为轻伤。案发后,张某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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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龙某某均系某县公安局民警。 1999年 3月 13日晚,蒋、赵、龙 3人根据线报,上路查缉走私车辆,当晚 12时许, 3人拦住一辆出租车,发现租车人栗某某、刘某某携带巨额现金,遂带至本局办公室进行盘问。经盘问,栗、刘 2人均承认携带的巨额现金系盗窃所得(后刘某某乘隙逃跑)。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龙某某见有巨额现金,又系盗窃所得,遂生放走栗某某侵吞赃款的犯意。当晚,三被告人给栗某某少量现金并驾车将其送至本县边界让其逃走。之后几日,三被告人将查扣的巨额赃款全部私分。 二、分歧意见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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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2)
1989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自购的已报停用的运货汽车给他人运酒。中途卸酒时,赵某看到交通警车停在前方130米处勘验交通事故现场。为逃避检查和处罚,赵某卸完酒后,即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鸣喇叭强行通过勘验现场。正弯腰勘验汽车轮迹的交警杨某和介绍事故情况的司机黄某转身看时,赵某高速驾驶的汽车撞在被勘查的大货车上,致杨、黄被赵某驾驶的汽车撞倒在地。此时,赵某仍不停车,继续高速行驶,后被交警队截获。交警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黄某被撞成重伤。在讨论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时,有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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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名:张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47岁)均系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西村村民。张某199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较好。2004-2006年间,张某在村里的某某有限公司上班,张某某任该公司车间主任。据张某供述:张某某于2004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趁张某在公司值夜班之机将张某强奸。张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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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靖 《人民检察》2005,(16):35-36
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原上海某音响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部长。被告人谯某,原北京某科技公司上海办事处员工。赵某与谯某事先预谋,于2001年1月至6月间,谯某通过北京某科技公司上海办事处李某等人,私自复制了由科技公司代理销售的某公司的H软件,以被告人赵某实际控制的上海益龙网络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其所在的音响公司,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3.6万元。被告人赵某、谯某各分得人民币31.8万元,谯某将其中4.25万元分给李某。分歧意见本案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系共同犯罪,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19.
陈承洲 《特区法坛》2006,(6):16-16,56
案情:被告人程某系省客运公司某县分公司的大客车司机。2004年10月13日.程某驾驶分公司的大客车由县汽车站驶往某市。途中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搭载摩托车的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大客车撞到路边的栏杆一损坏严重;车上五人受伤.其中赵某一家三口人伤势严重(后经鉴定为重伤)。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贵任书认定: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5年10月.县检察院以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赵某以被告人程某和客运分公司为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两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程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就刑事诉讼部分作出判决,但就原告人赵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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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赵某因为缺钱想骗几部手机换钱,就以送领导礼物需订购六部手机为由将受害人李某约至一大楼六楼。赵某从李某手中接过手机看后.对李某说先去让领导看看手机怎么样。可以的话就把钱给他拿来.让李某在六楼电梯门口等着。赵某假装去办公室沿六楼过道向西走,发现李某一直在后边跟着。赵某没有进任何办公室,走到楼道西头后顺着楼梯跑到大楼地下室。李某随后也追了下来,赵某对李某说手机领导没看上不要了.把手机还给了李某,并向大楼外走。后李某喊抓小偷,赵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某辩称其行为是诈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构成盗窃罪,其行为是犯罪中止。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审法院则撤销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速解]本文赞同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主观方面是想骗取被害人李某的手机.客观方面其虚构了送领导手机的事实,且赵某之所以将李某骗到一大楼上.一方面是为了让李某相信其确实是给领导送手机。另一方面,赵某也意图借助楼道掩护而逃窜,因此。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赵某在六楼拿到手机后.假装让领导看手机而借机想从楼梯处下楼,可见赵某就是想欺骗李某,进而甩掉李某拿走手机.从这一点可以比较明显的看出,赵某的目的就在于虚构事实进行诈骗。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是趁李某不备,拿到手机后逃跑,不太恰当。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只是将手机临时给赵某,让赵某拿手机给领导看看,李某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六部手机的所有权交给被告人赵某,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这种说法将被害人是否具有向被告人交付财物所有权的意愿作为诈骗成立与否的要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的。笔者认为,只要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即使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愿,被告人也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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