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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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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正处在蓬勃的阶段,在航海运输的产业发展领域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用保函来换取清洁提单已经在当今的航运实务当中广泛的使用,尤其是在承运人以及托运人的签发清洁提单问题存在着纷争时,通过这一方法能够将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国际海上运输的过程中,在货物装上船之后,托运人就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进而在信用证项下规定其它必要的单据一起向银行进行结汇。对于此类的换取清洁提单的包涵在法律上是不是有着其效力,这是承运方以及货方所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就保函换取清洁提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够对实际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凭副本提单放货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针对目前海商法学界对此所持的各种观点进行研究。一般认为可以借鉴《汉堡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的规范思路,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接轨,赋予善意而为的此类保函以法律效力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海运保函在现代海上货物贸易中已成为一项实践规则,然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依保函无单放货,在便利贸易的同时也有可能使得买卖双方及承运人等权利人遭受利益上的损害。因而本文认为有效针对海运保函的弊端进行风险防范,对国际贸易的安全有极大的促进意义。  相似文献   

4.
海上保险人是保函的最终受害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函(LetterofIndemnity)是发货人签署的保证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实际上该报单项下的货物并非处于该提单所载明的状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的保证履行协议。一、保函的出现是国际海上运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当货物装上船后,发货人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  相似文献   

5.
现代科学技术在航运业的广泛应用使船舶运输时间大为缩短。囿于传统的航运贸易单证流转程序限制,在正本提单未到的情况下,为寻求解决货物到港后压船、压港的矛盾,通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货物。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探讨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就审判工作而言,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为解决提单迟延的难题,《UNCITRAL运输法草案》对可转让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本文认为,《草案》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还将导致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丧失。在电子提单得到普及前,凭保函放货是解决提单延迟问题的务实方法。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海商法协会下属海商法律委员会以及不少大专院校、海事法院和海运部门均举办过一些关于提单性质的研讨会,并联系我国实际航运情况,对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及提单副本加保函提货的做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提单批注是航海贸易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由于法律对提单批注没有严格的标准而时常产生纠纷,这种纠纷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本文针对提单批注行为引起的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问题、提单批注在法律上和习惯上规定的标准进行了讨论。以便承运人正确使用提单批注为航海贸易服务。  相似文献   

9.
海运保函的现状与解决保函争议的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吕凯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1):292-303,261
海运保函(LetterofGurantee,LetterofIndemnity)是一种出现在航运实务中的单证。它对贸易和航运的顺利进行起着润滑剂的作用。但是,由于海运保函的产生与使用始终笼罩在欺诈的阴影之下,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受到很大程度的怀疑,并对提单的信誉及航运、贸易的正常秩序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因此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中对海运保函的有关问题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旨在对海运保函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解决其争议的途径。一、海运保函的产生为便利贸易各方和防止欺诈,经过人们多年努力,贸易程序已日臻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体系。但由于…  相似文献   

10.
合同是双方对未来合作事项的安排,一方付出某种代价换取对方的特定行为,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合同签订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对未来的安排能如期实行,实现预期的利益。发生纠纷甚至诉讼,无疑会使一方或双方的合同目的搁浅甚至落空。因合同本身的问题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显然是令人颇感失望的,但这种情况却一再发生于经济生活中。  相似文献   

11.
再论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所使用的信用证一般规定货物装船期限和交单结汇的期限行将届满时,或者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时,托运人就可能要求签发此种提单,造成“单证表面一致”的假象,使其能顺利结汇。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保函而签发此提单,有可能构成承运人与托运人合谋对善意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 一 毫无疑问,预借、倒签提单行为危害海上…  相似文献   

12.
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广泛应用,船舶在海上运输的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局限于传统的提单流程,常常出现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收货人手中,这样经常造成堵港,甚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矛盾,承运经常面临无单放货的问题。本来,若是真正的货物所有人善意要求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即使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也不会产生纠纷。因为这种在实践中的变通做法在疏港、保护当事人利益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事实上,并非所有要求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的人都对货物拥有真正所有权,他们也并非均出于善意。有的可能因为  相似文献   

13.
海上运输的重要法律文件即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一直是中国海商法界在理论方面颇有争论的问题。由于调整提单关系的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一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及一些发达国家法律都认为提单上条款在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与提单签发人之间具有“合同条款的最佳证据,在被背书人手中则成为惟一的证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国际航运界普遍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持肯定态度。中国海商法明确了提单约束的对象,包括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提单持有人。中国的新合同法生效后,根据“默示合同”的承认。  相似文献   

14.
论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的三条款一法律选择条款、首要条款和地区条款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成为航运实务中的重要单证之一。尤其在件杂货运输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实际上取代了运输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提单背面条款中得到具体规定。目前,虽然调整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均已生效,但由于各公约缔约国有限,缔约国对公约内容解释不同,规则本身规定之不完备和相互间规定之不同等多种原因,承运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但没有得到全面统一,反而使提单领…  相似文献   

15.
提单批注是航海贸易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由于法律对提单批注没有严格的标准而时常产生纠纷,这种纠纷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本文旨在对提单批注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以及对提单批注与不清洁提单的关系和提单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最后分析我国《海商法》有关提单批注的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16.
1993年《中国海商法年刊》刊登了郭春风先生所著。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下称“延时”)一文。该文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的提单时效问题作了有益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7.
再论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兼论民事责任构成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违反法律规范实施倒签提单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长期以来,中外法学界、司法界对倒签提单是违反法律规范韵违法行为的认识并没有什么差异,而对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却产生了分歧。争论的结果,虽侵权责任说占了主宰,但对这种“归责”并未真正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18.
论跟单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提单与其项下的货物具有同等价值,并且使在提单上设置担保物权成为可能。在我国对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银行对于提单的权利属性,即当买方拒不付款赎单时,作为提单持有人的银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何种权利,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是抵押权,有的学者认为是留置权。之所以存在这种争议是因为我国解放后的民事立法受苏联民法影响较深,长期不区分抵押和质押。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贸易大国的今天。对提单究竟属于何种担保物权,笔者认为只有从担保法的角度去考虑才最…  相似文献   

19.
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这种合同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之后签订的,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一种手段。提单是最古老的运输单证,其内容涵盖了运输合同双方的情况、货物及其他的运输条款,不仅被当做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还被当做货物的收据。不仅如此,提单作为最古老的商业单证,早已被法律和商业惯例确认为物权凭证,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代表货物并使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得卖方能够通过出卖单证来出售在途货物。物权凭证能确保买方在船到目的港时获得货物的交付。另一方面,物权凭证使得卖方在支付货款之前可以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20.
国际银行保函欺诈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银行保函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独立性,即保函一经出具,其法律效力不受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以及保函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的影响。各国对银行保函欺诈进行预防和救济的基本方式是承认“欺诈例外原则”对保函独立性的限制。但是从法律上如何认定保函受益人是否构成欺诈,各国的做法却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一,欺诈是否需要受益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其二,欺诈是由基础交易来决定,还是由保证合同来决定;其三,欺诈的证据要求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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