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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针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方面的理论争议,通过明确物权凭证概念的由来和含义,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用,并联系提单其他功能对此展开论述.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能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而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认为提单是债权凭证则不符合历史实践;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历史地应是一种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在现今法律规定下,在有些方面其重要性有所削减,但占有权凭证仍有其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2.
《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分析新型的制度建构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传承,并在新公约的语境下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进行初步解析,指出在未来的海上运输法研究领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3.
记名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述了提单包括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是“权利凭证”,无论采用哪种法律解释,中国《海商法》下记名提单都应理解为凭单放货,同时对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异同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4.
作为物权凭证,是指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的性质.但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几近共识性的观点,近年来却有学者提出质疑与否定,以此为契机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再予思考,从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中论证提单足物权凭证的观点.意在体现海商法与民法之融通,以期对凭单交货、无单放货回归到提单权属上的研习有所意义.  相似文献   

5.
《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协调。《鹿特丹规则》第47条规定的交货方式并非要破坏提单制度,而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传统提单制度的价值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6.
关于提单“物权凭证”作用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是海商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 ,本文从大陆法和英美法的不同角度对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进行分析 ,以期对此问题的讨论提供一个视角  相似文献   

7.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历来被大家所共认。谁合法地持有提单,准就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合法物权,这已经在国际贸易及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中得了证实。但是,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比如:此前,李海先生在1996年《中国海商法年刊》中所撰写的《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一文(以下称《反思》),则对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观点予以坚决地否认,该文认为;就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而言,把提单规定为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或持有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就已经足够了。而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既无法律根据又不符合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其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8.
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0  
一、引言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自14世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诉Mason一案中首次承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D0cumentoftitle)功能以来,物权凭证功能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功能,这在已出版的国内外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教材和论著中均有提及。但究竟为什么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以及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和何种程度,均有待深加探究和论证。我国《海商法》采“汉堡规则”的…  相似文献   

9.
提单是海运贸易的基石,拥有提单即拥有货物的推定占有权.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因此记名提单作为不可流通单证,其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一直存在争议.2009年9月签署的<鹿特丹规则>在尊重国内立法和海商实践的基础上,对记名提单及其放货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这对完善我国<海商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铁路提单是我国国内贸易主体参照海运提单创制,并应用于中欧班列的新型国际铁路运输单证,它具备物权凭证功能,是完善国际陆上贸易规则,推动"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的重要制度工具。鉴于现行国际铁路货运制度是围绕铁路运单设计的,铁路运单属于国际铁路货运必备单证,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成为了当前阶段推进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唯一选择。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需要以国际铁路货运公约为基本遵循,合理利用铁路运单规则,确保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在铁路运输合同层面的统一性,实现铁路提单签发人、铁路运单发货人、收货人三者的同一性。此等架构虽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但仍属权宜之计。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套新的国际铁路货运单证规则,故下一阶段应着力推动铁路提单制度的规则化和国际化。  相似文献   

11.
再论跟单信用证条件下的提单担保物权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质押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银行对信用证条件下提单具有质押权的质疑、银行对提单留置权的取得与实行 ,及我国现行法律体制能否有效地保护银行的提单质押权等方面论述了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条件下的担保物权性质。  相似文献   

12.
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提单流转延误而引起的法律问题浅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提单流转的延误已经成为提单最大的弊端 ,它引起了无单放货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逐个分析了国内外针对这类问题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及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4.
林素娥 《政法学刊》2004,21(4):61-63
刑事犯罪综合信息系统是一个建立在关系数据库平台上的大型综合信息系统,该系统将刑侦业务的三大要素,即案件、 人员、物品的信息采集处理与刑侦业务工作流程结合起来,满足刑侦系统信息采集、案情分析、辅助决策、数据统计、侦查破案的需 要。因此针时网络条件和用户应用水平的多样性,刑事犯罪综合信息系统应采取二层和三层应用体系结构相结合的设计模式。  相似文献   

15.
关于提单质押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就提单质押的权利条件 ,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及质权的消灭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6.
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相似文献   

17.
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将无单放货定性为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以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为基础,论述了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无单放货纠纷首先应适用提单准据法,在提单准据法不能规范无单放货行为时,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无单放货地的法律作为无单放货纠纷的准据法。同时也分析了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无单放货地公法适用的可能性,并指出根据中国立法,不存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而确定无单放货行为适用行为地法的可能。  相似文献   

18.
杨诚 《行政与法》2005,(5):71-72,75
在实践中"公告"与"通告"常常被错用,而学界通常认为它们发文机关的级别不同,告知内容的特性不同、告知的范围也不同,事实上,"公告"与"通告"的主要区别还在于行文目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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