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姜玉楠 《法制与社会》2014,(7):55-56,58
综合世界各国司法发展的态势,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这给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建立一种恰当的死刑替代方式尤为重要。本文介绍了引进作为死刑替代的现代终身监禁制度对中国刑法体系的影响,并阐述了包含终身监禁的刑罚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与严惩腐败的有机结合,尤其对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属于死缓执行方式之一,只能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借鉴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精神,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确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切实减少相关罪名的死刑适用;应进一步对无期徒刑进行合理改造,将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内涵纳入无期徒刑中,使其能够担负起死刑废止后的死刑替代措施之功能。  相似文献   

3.
论经济犯罪刑罚的立法完善——兼论经济犯罪的死刑废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犯罪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不具有合理性.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刑罚的目的、不符合国际趋势,应予以废除.对于经济犯罪的立法方案应予以完善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应当从立法上及时废止;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同时应该调整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完善罚金刑的适用;与此同时,增设资格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7,(4):166-181
《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具有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和严肃惩治严重腐败犯罪之双重功能,其属于依附于死缓制度而存在、刑罚严厉性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死缓执行方式。依据修订前《刑法》规定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应判处死缓来判断终身监禁新规是否具有溯及力较为科学。现阶段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死缓犯不能适用关于重大立功的规定,未来立法修改时,基于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发挥终身监禁的制度优势之考量,可考虑对其增补适用重大立功的规定。对相关制度的改革应综合考虑死刑改革的大局,审慎扩大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关于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内容修改的合法性问题的“依法”审查,必须回归《立法法》的明确规定,笼统地断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总则内容并不适当。“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国刑法上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的正式形成,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实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良好功效,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却使得我国刑法“死刑过多”老问题尚未解决、“生刑过重”新“病灶”业已生成,我国刑罚改革的发展前景可谓喜忧参半。终身监禁的创设性修订完全背离了无期徒刑保留论的基本立场,突出违反了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不起刑罚人道主义的正当性拷问,因而理论上应当反思“完全堵塞”犯罪人回归之路的终身监禁的合法性问题,立法上应删除在宣判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之际即事先“预判”终身监禁的新规定,保留无期徒刑“准许假释”等补救措施的既有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正前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不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修正后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重新解释第382条与第385条所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概念.修正后第383条扩大了特别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该规定与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坦白制度并不矛盾.终身监禁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其适用对象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适用终身监禁罚当其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人.第383条之修正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表明了我国刑事政策对贪污受贿的态度从“立法零容忍、司法有限容忍”转变为“立法有限容忍”.  相似文献   

7.
对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实际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既不是执行"死刑"之"重",又不是减为可进一步通过减刑、假释使实际服刑期变得相对比较短的一般"无期徒刑"之"轻",既实现了罪责刑均衡,又实现了震慑其他潜在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一般预防目的,还能够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进行精准的打击。终身监禁单独设在贪污受贿罪里,正是考虑到贪污受贿罪的特点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而作出的,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在刑罚轻重的"度"上把握到位,体现出刑罚制定和适用的精准性。从刑罚精准性的视角分析,终身监禁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效益原则,具备刑罚正当化根据。  相似文献   

8.
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是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一种立法选择。充分发挥现行刑法中这类措施的作用,对于大幅度减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中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包括一般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以及终身监禁型死缓。这为目前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资源。不过,限制减刑型死缓和终身监禁型死缓的适用,会导致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长,进而会造成一定的人权保障方面的争议和刑罚执行上的难题。有鉴于此,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应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使相关规范适用形成合比例性的“阶梯”,在积极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尽可能避免负效果的出现。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6,(1):3-13
死刑改革是当下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而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改革问题则是死刑改革中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积极限制死刑适用;并且确立了严重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达到严惩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和着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之适用的双重功效。在未来中国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中,应当考虑将死缓制度作为适用死刑的优先考虑方式;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时,应择机先行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应在立法上及时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0.
限制或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罪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由于受学界一些观点的影响,修正案在废除部分犯罪死刑的同时又实际提高了生刑的期限。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生刑过轻"问题无论在我国刑法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实际存在,而且生刑期限的提高必将导致诸多负面影响,因而限制或废除死刑并不必然要提高生刑期限。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进程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向民众说明死刑并不具备人们所想象的效果的同时,亦应引导民众正确认识"生刑过轻"的现象。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刑罚执行制度,以充分发挥生刑的威慑力,重建民众对刑罚执行制度的信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27,自引:2,他引:27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从我国刑事立法状况看,现行刑法挂有死刑的范围比较宽泛,而从国际社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来看,我国刑法有必要削减乃至废除立法上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  相似文献   

12.
杨涛 《检察风云》2010,(20):31-31
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人民网8月30日)  相似文献   

13.
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应以现行刑罚体系为基础.以废除或限制死刑实际适用为前提进行考察,选择能够直接担当“最严厉”法定刑角色,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的刑种。死缓不是刑罚种类意义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14.
随着废除、限制死刑成为全球性的主流刑事政策,各国纷纷将单独监禁作为针对重刑犯的刑罚执行方式。单独监禁的历史在西方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教友会的独处制度。单独监禁的惩罚性体现身体与心理两个方面,其严厉性与死刑相比较也几无差异。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及重要的地区人权机构已经将之视为残酷、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处罚。在单独监禁的背后,还隐藏着政治家一些不愿意公诸于众的东西。  相似文献   

15.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刑罚手段。近年来,国际上废除死刑的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不执行死刑。考虑到人权保障的迫切,我国应在废除死刑的政策导向下,理性地选择"慢性死亡法",以正当程序为实践先行,从而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6.
死刑,或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尽可能少地判处和执行死刑,是轻刑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我国实行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将这一刑事政策贯彻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国现阶段从立法上或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了控制: 一、我国对死刑的立法控制 (一)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我国刑法对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刑法…  相似文献   

17.
韩国现行刑法中共有89个条文以法定刑的形式规定死刑.自从1997年12月对23名死刑犯执行死刑之后,尽管几乎每年仍然有人被判处死刑,但直到今天,韩国将近10年间没有实际执行过一例死刑.韩国国内就死刑存废问题有着激烈的争论,其中官方的宪法裁判所、大法院、法务部以及学界与国民中的部分人仍主张保留死刑制度,但废止死刑的动议在韩国也正在积极酝酿之中.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前应该考虑将能够把犯罪人与社会永久隔离起来的绝对终身刑作为替代刑罚,以绝对终身刑代替死刑制度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相似文献   

18.
死刑替代位阶上无期徒刑的改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应以现行刑罚体系为基础,以废除或限制死刑实际适用为前提进行考察,选择能够直接担当"最严厉"法定刑角色,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的刑种。死缓不是刑罚种类意义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无期徒刑是中国刑罚体系中仅次于死刑的刑种,蕴含有较强的威慑力,通过适当改良,能够产生足够的类似于死刑的威慑力。作为替代死刑的方法,设置无期徒刑先予关押期是上乘选择。考察无期徒刑在有期徒刑与死刑中的衔接地位,借鉴国外实际执行无期徒刑的经验,确定10年的先予关押期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在我国立法机关起草修订刑法的过程中,一些学者撰文指出,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体系存在着重刑主义的倾向。呼吁立法机关在修改刑法时应大幅度地减少重刑和死刑,甚至废除死刑,制定一个轻刑化的社会主义刑法。其主要理由综述如下: 第一,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各国所向。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刑罚的发展都趋于轻刑化。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均趋于宽和,许多国家已取消了死刑,而我国刑法中死刑条文却有29条,占刑法分则条文总数的29%。这同许多国家刑法相比,死刑较多,特别是对贪污、盗窃、受贿等经济犯罪大量适用死刑,更属外国立法例所罕见。  相似文献   

20.
魏东 《法治研究》2016,(2):62-73
学界应当正视《刑法修正案(九)》有得有失的现实,在加强《刑法修正案(九)》解释适用研究的前提下,深刻检讨《刑法修正案(九)》在科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修正刑法提供可资参考的经验教训和建设性意见.“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发展趋向,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与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使得我国刑罚改革发展前景呈现出喜忧参半的复杂局面,超强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强烈彰显安全刑法特点,周全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犯罪鲜明体现民生刑法特点,细密惩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突出体现网络时代行政刑法与秩序刑法特点,严苛惩治腐败犯罪本质上是有限采纳了敌人刑法观.通过检讨《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得失,我国刑法学界还应反思并追问中国刑法和中国刑法学之何去何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