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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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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意见具有法定效力 “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文/崔厚元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的审查评议结果,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大常委会的整体意见,是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法律性文书,“一府两院”有义务予以遵从和履行.在各地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审议意见大都由相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给“一府两院”办理,形成了一套严格有序的办理程序,实际上与决议决定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相似文献   

2.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权威性、综合性意见,它直接关乎人大监督的成效.监督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规范审议意见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始终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 关于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到底是常委会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一直是有争论的话题,以至于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定位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应为人大常委会.一方面,审议意见的法律属性表明应由常委会提出.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在法理之中,当然合适. “审议意见”有法可循.“审议意见”作为法律用语首次被写进监督法,具有特定内涵.即“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发言所提出的意见,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法定文书.至于向“一府两院”提交的“审议意见”如何形成,法律没有规定.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实践,“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所汇总整理的主流意见,一般不需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充其量由主任会议来把关.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对“审议意见”形成审议意见是合适的,但表决审议意见并未有法律依据.因为,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并非是“审议意见”,而是“一府两院”落实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相关情况报告.而且,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相关情况报告亦并非是法定的,而是为了切实增强法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刚性”,并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表决”制度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的满意度表决.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就可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形式进行行文较为适宜,也是督促"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办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是可取的,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往往以作出决议或形成审议意见为最终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7.
近期话题     
《法治与社会》2011,(8):26-26
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是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文件中,标题或内容都是"人大常委会对某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不妥,应按监督法的提法,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8.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权威性、综合性意见,它直接关乎人大监督的成效.监督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规范审议意见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始终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文件中,标题或内容都是"人大常委会对某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不妥,应按监督法的提法,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10.
笔者认为,“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审议监督权的“专利”,乡镇人大主席团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也形成“审议意见”提交有所不妥,若形成“讨论意见”则合乎法理.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对于某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后又形成了审议意见的做法不妥,审议意见不同于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对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只听取不审议,未办理或者办理不彻底的可责成继续办理,无需再重复形成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12.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再形成审议意见未尝不可,但一般不必这样做.  相似文献   

13.
武春 《江淮法治》2011,(3):55-56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中,标题或内容都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提法,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欠妥。正确的提法应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类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14.
陈金玉 《河北法学》2012,30(6):166-167,168,169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常用的主要监督形式.随着《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实施,听取报告、执法检查→提出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报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逐渐形成了一个工作闭合路径.审议意见越来越多的使用,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监督形式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一府两院”做好整改工作的主要依据.重视理性思考,探析法定含义,正确运用和规范“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对于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增强整改效果,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5.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更不能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理由有三: 一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是两种不同的文体.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和传达会议基本情况或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等内容的规范性公文.  相似文献   

16.
李洁 《江淮法治》2008,(11):40-41
自2007年选举产生以来,阜阳市颍泉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中,从提高审议意见质量、跟踪督办、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人手,使每条审议意见都落到实处。2007年区人大常委会共发出“审议意见书”9件,形成42条具体审议意见,这些审议意见均得到较好办理,有力地促进了相关工作。  相似文献   

17.
关于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及效力,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和看法.要注意走出以下几个误区. 一、走出审议意见应该是人大常委会整体意见的误区,审议意见可以是个人的意见也可是部分人员的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第二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相似文献   

18.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式的综合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本形式,已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具有很强的监督属性。审议意见采用何种方式表述,是人大审议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表述方式恰当,能够正确引领审议的思路,提升审议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审议意见的落实。反之,则容易影响审议的效果。当前,基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19.
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审议意见不妥,对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结果当以代表建议方式表达. 依据《监督法》相关规定,审议意见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且审议意见本身具有法定效力,本级“一府两院”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相似文献   

20.
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之一,也已成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常规动作"。如何让人大监督工作卓有成效?广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从督促审议意见落实做起,让跟踪问效常态化,切实加大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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